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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7 06:15:33瀏覽509|回應0|推薦2 | |
【文林苑案 大法官:《都更條例》部分違憲】 新頭殼 newtalk
文林苑都更爭議至今仍未解決,拒絕都更的王家針對《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大法官於今(26)日作出709號解釋文,宣告《都更條例》第10條第1、2項,第19條第3項前段,違反正當行政程序,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居住自由,1年內應修正,逾期失效。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吳永宋表示,《都更條例》第10條第1、2項,第19條第3項前段,均與憲法正當行政程序,以及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不符,應於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失其效力。 對於此種定期失效所形成之法律效果,學界多有批評。
>>不符人民權利保護之本質<< 摘錄『月旦法學教室第43期,2006年5月,第7頁』 吳信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吳永宋強調,此次解釋宣告違憲的法條在1年內仍然有效,因此本項解釋無法對文林苑等個案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宣告違憲,定期(1年後)失效的目的是為了給行政及立法機關一個修改法令的時間; 然人民(釋憲聲請人)的權益呢? 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只好犧牲掉了? 違憲的法條,福州伯認為理應『自始無效』,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精神。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 既然大法官解釋文解釋《都市更新條例》某條文違憲(牴觸憲法),則依憲法第171條之明文規定,該條文「自然無效」,到底是誰給這些大法官權力宣告定期(1年後)失效的呢? 真是好『大』的法官! 這些大法官們似乎依舊是活在象牙塔裡,不食人間煙火。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福州伯認為必須擺在最高位,這是時代的呼聲,終將衝入大法官們的象牙塔,震破他們的耳膜。 一點淺見,敬請指正。
註: 「文林苑」事件始末請參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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