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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8 01:36:14瀏覽222|回應0|推薦0 | |
《鄭捷生死辯出庭 民眾擠爆旁聽席》 蘋果日報/丁牧群/台北報導 2016年04月07日10:06 最高法院今天破例提訊犯下北捷4死血案的兇嫌鄭捷進行生死辯,由於是最高法院首度提訊被告出庭陳述,法院外一早7時許,就已排滿等候領旁聽證的民眾,結果9時開庭前20分鐘,52張旁聽證就已發放一空,還有10多人無法進入法院旁聽,是最高法院開始生死辯後,民眾旁聽最踴躍的一次,趕早排隊的民眾表示:「最高法院開庭,百年難得一見,所以來排隊。」
由於最高院採法律審,以不開庭審理為原則,即使審理判處死刑案件,依內規應召開生死辯論庭以示慎重,也從不傳喚或提訊刑案被告出庭,因此合議庭今提訊鄭捷出庭陳述,創下司法首例。 由於今天是最高法院提訊被告的首例,對象又是犯下北捷血案的鄭捷,因此吸引大批民眾趕早來搶領旁聽證,其中多數是法律系學生,排到第53、54號的兩名女大生受訪表示,因為最高法院開庭「百年難得一見」,所以來排隊,對於最後無法進入法庭旁聽感到遺憾。(完) ※※※※※※※※※※※※※※※※※※※※※※※※※※※※ 破例, 也不是不可以,但總要有一個或數個理由,…… 如果講不出理由,那只能算是嘩眾取寵。 中華民國現行的審級制度,原則上依法院組織法第1條之規定,採「三級三審」制度。「三級」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三級。「三審」即指一般民、刑事案件先經由地方法院審理,是為第一審;如不服地法院之裁判,得向高等法院上訴或抗告,是為第二審;如不服第二審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之最高法院,亦即為終審。普通法院是採三級三審制為原則,行政法院現採行二級二審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採行一級一審制,…… 最高法院《案件審理程序》 本院於收受訴訟文卷,並經清點無誤後,輸入電腦完成收文手續,再分送民、刑事科。由民、刑事科收案點齊卷證,即依年度、種類及繫屬順序分別編案,並登入案簿。 案件編竣後,依本院訂頒之民、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之規定,先加以審查,如需補正,即行發交原審法院或通知當事人補正。若初步審查結果認為卷證齊全,即將案件送分案股,辦理分案。 本院為法律審,上訴於本院之案件,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故本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並以書面審理為原則,惟審判長認為案件有言詞辯論之必要時,得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就法律爭點進行言詞辯論,以求得心證。 各庭審理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以審判長為主席。合議裁判案件,應依評議決定,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之。裁判之評議,均不公開。 經評決之裁判主文,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並通知訴訟當事人。裁判正本一經製作完成,即以郵務送達方式送達與當事人。 資料來源: http://tps.judicial.gov.tw/about/index.php?parent_id=283 >>>> 本院(最高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網站對案件之事實部份以第二審之判決為基礎,講得夠清楚了。 本院(最高法院)以書面審理為原則,惟審判長認為案件有言詞辯論之必要時,得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就法律爭點進行言詞辯論。 提訊被告鄭捷到庭,顯然並不是為了要了解「案件事實」;那麼提鄭捷到庭,難道是最高法院合議庭的這五位法官要跟鄭捷本人就「法律爭點進行言詞辯論」? 就「法律爭點進行言詞辯論」那是檢(檢察官)辯(辯護律師)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最高法院的「法律審」叫鄭捷出場,這是演哪齣? 張飛打岳飛? 最高法院到底在玩什麼把戲? 台灣人民對司法的信任,長期以來已經低到不能再低了,如今再演一齣「張飛打岳飛」,恐怕日後也只有鬼才相信司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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