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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道一樣,不知您的感覺如何?
2012/11/30 02:36:29瀏覽425|回應0|推薦1

【洪英花力爭國賠  槓法官突襲】

【中央社╱台北28日電】  2012.11.28 04:50 pm

法官洪英花遭免兼庭長、審判長等職訴請國賠。北院今天開庭,洪英花說「大家都是圈內人」,不滿承審法官將裁定駁回備位聲明。

北院上午開庭時,洪英花質疑司法院長賴浩敏任期已滿而應解職,因此請法官函詢司法院補正法定代理人,並不滿法官先前屢次拒絕她聲請傳喚證人前司法院長賴英照、賴浩敏、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等人。司法院委任律師則表示,將具狀表示意見。

本案承審法官鄭佾瑩表示,為維護當事人權利,先告知洪英花,近日將裁定駁回備位聲明部份。

 

洪英花表示,追加是為了訴訟經濟,「大家都是圈內人」,批評如此裁定是不可思議。她不滿訴訟進行逾半年,法官才突襲裁定將備位聲明駁回,「我在法界資歷比妳深,以學姊身分跟妳說,這樣不好」。鄭佾瑩表示,尊重她的意見。

 

洪英花於民國99年遭司法院人審會決議免兼庭長,她認為賴浩敏、林錦芳違法以違憲內規拔除她庭長職務,導致她名譽與人格權受損,起訴向司法院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150萬元。她因被士林地方法院免兼審判長職,追加聲明,向賴浩敏等人求償,備位聲明為向司法院、士院請求連帶國賠150萬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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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審法官鄭佾瑩表示,為維護當事人權利,先告知洪英花,近日將裁定駁回備位聲明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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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備位聲明』:

原告洪英花預先考慮法院就其先位請求(先位聲明)為不利之判決,而提出備位聲明(又稱後位聲明),以法院認為先位聲明無理由而駁回其請求為停止(先位聲明)之條件,法院需接續審理備位聲明部份並判決。
舉例
(
)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不成立。

()備位聲明:請准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若法院認為原告無理由而駁回原告先位聲明之請求,則法院即需接續審理備位聲明部份並判決。

書本上是這麼說:

「先位聲明」與「後位聲明」係為「預備合併」之訴之聲明:

所謂「預備合併」,係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原告預料其提起之訴訟有受敗訴之虞,於起訴時合併提起或於訴訟中追加不能併存之訴訟。

故原告提起預備合併須有二個聲明,一為先位聲明,一為後位聲明;於訴訟審理上,

先位聲明與後位聲明間具有附條件之關係,如法院審理後認為先位聲明有理由,則後位聲明之解除條件成就,即法院無須審理後位聲明。但如法院審理後認為先位聲明無理由,則先位聲明之停止條件成就,法院應就後位聲明審理並裁判。

 

民事訴訟法

483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訴訟進行逾半年,法官突然裁定駁回備位聲明部份。

怪不得洪英花氣得跳腳,因為就法理而言,一般甚少於訴訟進行中直接裁定駁回備位聲明部份。

所以洪英花說:「這樣不好」。這樣不好並不等於這樣違法,洪法官英花大人,以下確實是妳(本案原告)開庭時講的話?

 

洪英花表示,追加是為了訴訟經濟,「大家都是圈內人」,批評如此裁定是不可思議。她不滿訴訟進行逾半年,法官才突襲裁定將備位聲明駁回,「我在法界資歷比妳深,以學姊身分跟妳說,這樣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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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伯將上面「橘色粗體」字改幾個字:


「大家都是出來混的」,......「我混黑道的資歷比妳深,我以前輩的身分跟妳說,這樣不好。」

味道一樣吧!,但不知您的感覺如何?

 


洪英花簡介:
現職: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庭長(2009年)
老家在彰化二林,今年54歲,東吳法律碩士,25歲就考上司法官,民國75年才28歲時,就卸下法袍去當第一屆國代,一做6年。81年退下後,82年參選彰化縣長失利,84年捲土重來再選立委仍舊失敗,……後回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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