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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30 02:36:29瀏覽425|回應0|推薦1 | |
【洪英花力爭國賠 槓法官突襲】 【中央社╱台北28日電】 2012.11.28 04:50 pm 法官洪英花遭免兼庭長、審判長等職訴請國賠。北院今天開庭,洪英花說「大家都是圈內人」,不滿承審法官將裁定駁回備位聲明。 北院上午開庭時,洪英花質疑司法院長賴浩敏任期已滿而應解職,因此請法官函詢司法院補正法定代理人,並不滿法官先前屢次拒絕她聲請傳喚證人前司法院長賴英照、賴浩敏、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等人。司法院委任律師則表示,將具狀表示意見。 本案承審法官鄭佾瑩表示,為維護當事人權利,先告知洪英花,近日將裁定駁回備位聲明部份。 洪英花表示,追加是為了訴訟經濟,「大家都是圈內人」,批評如此裁定是不可思議。她不滿訴訟進行逾半年,法官才突襲裁定將備位聲明駁回,「我在法界資歷比妳深,以學姊身分跟妳說,這樣不好」。鄭佾瑩表示,尊重她的意見。 洪英花於民國99年遭司法院人審會決議免兼庭長,她認為賴浩敏、林錦芳違法以違憲內規拔除她庭長職務,導致她名譽與人格權受損,起訴向司法院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150萬元。她因被士林地方法院免兼審判長職,追加聲明,向賴浩敏等人求償,備位聲明為向司法院、士院請求連帶國賠150萬元。(完) ※※※※※※※※※※※※※※※※※※※※※※※※ ※※※※※※※※※※※※ 關於『備位聲明』: 原告洪英花預先考慮法院就其先位請求(先位聲明)為不利之判決,而提出備位聲明(又稱後位聲明),以法院認為先位聲明無理由而駁回其請求為停止(先位聲明)之條件,法院需接續審理備位聲明部份並判決。 (二)備位聲明:請准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先位聲明」與「後位聲明」係為「預備合併」之訴之聲明: 所謂「預備合併」,係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原告預料其提起之訴訟有受敗訴之虞,於起訴時合併提起或於訴訟中追加不能併存之訴訟。 故原告提起預備合併須有二個聲明,一為先位聲明,一為後位聲明;於訴訟審理上, 先位聲明與後位聲明間具有附條件之關係,如法院審理後認為先位聲明有理由,則後位聲明之解除條件成就,即法院無須審理後位聲明。但如法院審理後認為先位聲明無理由,則先位聲明之停止條件成就,法院應就後位聲明審理並裁判。 民事訴訟法 第483條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訴訟進行逾半年,法官突然裁定駁回備位聲明部份。 怪不得洪英花氣得跳腳,因為就法理而言,一般甚少於訴訟進行中直接裁定駁回備位聲明部份。 所以洪英花說:「這樣不好」。這樣不好並不等於這樣違法,洪法官英花大人,以下確實是妳(本案原告)開庭時講的話? 洪英花表示,追加是為了訴訟經濟,「大家都是圈內人」,批評如此裁定是不可思議。她不滿訴訟進行逾半年,法官才突襲裁定將備位聲明駁回,「我在法界資歷比妳深,以學姊身分跟妳說,這樣不好」。
味道一樣吧!,但不知您的感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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