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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8 11:20:58瀏覽131|回應0|推薦0 | |
【「檢方不得具體求刑」 監院挨轟】 【聯合報╱記者何烱榮/彰化報導】 2013.03.27 02:27 am
南投縣長李朝卿被控收取回扣,金額達三千多萬元,檢方起訴後未具體求刑。原來,監察院糾正法務部,要求檢察官起訴時,不要對被告具體求刑,昨天李朝卿起訴卻不求刑,也引起檢察官、律師議論,更有檢察官批評「監察委員管太多!」
彰化地檢署最近也起訴了多件重大刑案,但檢察官都只是平鋪直述犯罪事實以及事證,而不再具體求刑;連檢察官建議「從重量刑」,也引起是否適當的討論。
彰化地檢署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昨天說,確實收到法務部的公文,明確指因監委質疑檢察官不能具體求刑,因此遭監察院糾正,要求檢察官在起訴書中不得再具體求刑。 去年監委李復甸曾公開質疑,認為檢察官具體求刑,依法無據。「監察委員實在管太多了!」昨天有多名檢察官表示,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不法,對重大刑案的被告具體求刑,是一種負責任的態度,不會影響法官的判決,完全「僅供參考」。
彰化地方法院的法官認為,法官量刑也是多方考量,目前司法院正推動「量刑資訊系統」,對性侵、酒駕等案件,利用電腦統計分析後公布在法官可以參閱的網站上,希望提供量刑的參考,儘量不要出現類似的情節,有很大的量刑落差。
法官表示,檢察官對社會矚目的案件,在起訴書中具體求刑,是對法官的一種期待,法律也不禁止,通常法官會參考。監委的心態很奇怪,法務部的作法也怪怪的。本月初,特偵組起訴涉嫌包庇電玩業者並收賄的台中高分檢檢察官陳玉珍,不就是具體求處無期徒刑嗎?
法官並指出,其實刑事訴訟法在第289條第3項,已經明文規定審判長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應給當事人(被告和檢察官)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的機會。因此檢察官在起訴書上具體求刑,只是提前表達意見而已,怎麼會是依法無據?(完) ※※※※※※※※※※※※※※※※※※※※ 福州伯淺見: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這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法律依據。 無罪推定原則適用在審判程序,並不包括偵查程序。 一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檢察官當然是認定行為人涉嫌重大,查獲一定程度的事證才依法起訴,法律雖未規定檢察官起訴時應具體求刑,但亦未禁止。 法院組織法 (民國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第 60 條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第 61 條 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 監察院糾正案101司正0004號 調查委員:趙昌平 李復甸 認為: (摘錄 <監察院調查報告> 最後結論部份) 綜上,依刑事訴訟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被告應推定為無罪。目前媒體對於社會矚目刑事案件均採連續性大幅報導,檢察官所為具體求刑,形塑了民眾對案件之評價與判斷,此造成民眾在司法審判前預設有罪之審判結果,且有具體之刑度,不僅造成法院不必要之審理壓力,倘嗣後法院裁判結果與檢察官起訴與求刑存有重大落差,徒生民眾對司法之不信任。法務部允宜深切檢討,回歸法律規定,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並維護司法公正審判。 ※※※※※※※※※※※※※※※※ 一、 【檢察官所為具體求刑,形塑了民眾對案件之評價與判斷,此造成民眾在司法審判前預設有罪之審判結果,……】 這是國家(政府)對民眾的法治觀念、法治教育等有待導正與加強的問題,請不要 “牽拖”(閩南語) 到檢察官的具體求刑。 二、 【且有具體之刑度,不僅造成法院不必要之審理壓力,……】 檢察官具體求刑便會造成 “法院不必要之審理壓力” ? 媒體對於社會矚目的刑事案件,天天報導,天天評論,難道就不會造成 “法院不必要之審理壓力” 了嗎? 法院的法官們又不是豆腐做的,一有無形壓力就變成豆腐渣了? 三、 【法務部允宜深切檢討,回歸法律規定,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並維護司法公正審判。】 這段最好笑 檢察官採無罪推定原則,還偵查個「屁」! 檢察官執行職務時的準則: 刑事訴訟法 第2條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檢察官。 檢察官偵辦案件時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這也跟「無罪推定原則」沒關係,這只是檢察官偵辦案件時的「中立原則」。 國家養這堆監察委員,真不知道是養來幹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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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