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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5 03:49:26瀏覽522|回應1|推薦4 | |
【楊榮宗作證 黃世銘想問話遭阻】 【中央社╱台北3日電】2014.01.03 08:54 pm 特偵組組長楊榮宗今天作證說,檢察官鄭深元在專案報告建請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下台。檢察總長黃世銘堅持想親自詰問楊,但遭法官駁回。 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檢察總長黃世銘被控洩密案,下午傳喚特偵組組長楊榮宗作證。 庭訊進行逾3小時,等檢辯雙方都詰問完後,黃世銘說,楊榮宗對於專案報告、現譯、林秀濤情緒激動等細節都沒說清楚,他想自己問證人。但遭法官以沒必要為由駁回聲請。 楊榮宗說,黃世銘提供給總統馬英九的專案報告,是他根據承辦檢察官鄭深元的初稿而臨時製作,再依黃世銘要求定稿。鄭深元當初給的初稿寫「建請總統,請曾勇夫以健康因素請辭」,這段話後來被他刪除。 楊榮宗說,黃世銘未指示要刪去「後續偵查作為擬傳喚曾勇夫等人」等語,黃世銘在去年 公訴檢察官質疑,專案報告寫明後續偵查作為,但既不傳喚曾勇夫等人,何不修改報告?楊榮宗說,因黃世銘臨時要報告,時間急迫他未細看。至於檢察官林秀濤接受偵訊時遭監聽現譯一事,他直到去年 告訴人立法委員柯建銘則當面質疑楊榮宗證詞避重就輕,是作偽證又和黃世銘串證。黃世銘委任律師羅明通說,黃世銘純屬疏漏而沒刪除報告內寫的後續偵查作為。(完) ※※※※※※※※※※※※※※※※※※※※※※※※
第166條 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前項詰問完畢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更行詰問。 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得為訊問。 同一被告、自訴人有二以上代理人、辯護人時,該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辯護人對同一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應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兩造同時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其主詰問次序由兩造合意決定,如不能決定時,由審判長定之。 【立法理由】 補充: 刑事訴訟法 第166-6條 法院依職權傳喚之證人或鑑定人,經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得詰問之,其詰問之次序由審判長定之。 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後,審判長得續行訊問。 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檢察總長黃世銘被控洩密案,下午傳喚特偵組組長楊榮宗作證。庭訊進行逾3小時,等檢辯雙方都詰問完後,黃世銘說:他想自己問證人。但遭法官以沒必要為由駁回聲請。 即便1.檢辯雙方都已「依序」詰問完。2.庭訊進行逾3小時…… 但當本案當事人(被告黃世銘)提出欲以當事人身份詰問證人,承審法官當庭以『沒必要』駁回,『沒必要』到底是依據什麼而來? 依據法官當時的心情?心情好就准許,心情差就以沒必要駁回?? 為落實憲法對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刑事訴訟法乃修法,由「職權進行」主義改為「當事人進行」主義(詳見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文),其中雙方當事人(原告、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對證人或鑑定人直接詰問,乃為審判程序進行之最核心部分。經由反覆詰問以便發見真實,並保障雙方當事人之基本人權。 法有明文,當事人有權直接詰問證人或鑑定人,這個合議庭的三名法官居然以「沒必要」駁回,法官審的過程及判的結果可以不受法條拘束嗎? 恣意妄為,狗膽包天。
附錄: 【黃世銘洩密北院分案 年輕法官接辦】 蘋果日報 【張欽/台北報導】檢察總長黃世銘在關說案偵結前,2度進總統官邸報告案情並交付監聽譯文,上周被依洩密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罪起訴,台北地院稍早完成分案程序,將由審判長彭慶文、受命法官陳智暉及陪席法官朱家毅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中受命法官陳智暉去年9月剛從司法官訓練所結業。 司法官訓練所40期結業的審判長彭慶文,是檢察官轉任,他得知將帶51期的受命法官陳智暉及49期的陪席法官朱家毅,審理14期的「大學長」黃世銘洩密案,僅說:「平常心看待,未來將由受命法官先開準備庭,釐清所有卷證資料,並請檢辯雙方確認證據調查方向後,一切依審判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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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