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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9 04:04:45瀏覽213|回應0|推薦0

本文

寫了一半,端午過後天氣太熱,感覺在Key in這篇的時候福州伯的血壓也在上升,為「安全」起見,暑氣稍減時福州伯再Key未完的「那一半」。

【失職法官懲處過輕  宜蘭地院院長辭】

【中央社╱台北8日電】  2011.06.09 12:43 am

宜蘭地方法院1名陳姓法官因審理案件多起疏失,遭移送司法院人審會,人審會今決議對陳飭令注意。但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不滿懲處過輕,表達辭意,獲司法院長賴浩敏慰留。 

據了解,宜蘭地方法院1名陳姓法官因處理案件時出現多起小瑕疵,遭移送司法院人審會審議。瑕疵包括應撤銷通緝的案件未撤銷、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移送民庭延遲、審理性侵案件時未通知社工,也未讓在場的被害人家屬陳述。 

司法院今天召開人審會時,黃瑞華在人審會中,主張應予以申誡1次,但經人審會不計名投票後,以多數決令飭注意。黃瑞華對結果不滿,會後寫信向司法院長賴浩敏表達辭意。 

司法院指出,有關法官的懲處案,均由與會委員充分討論,採不計名投票的多數決審議,並非司法院長能獨斷,賴浩敏在第一時間已慰留黃瑞華,希望黃能繼續留在工作崗位,為司法、人民奉獻心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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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輕懲  宜地院長怒辭】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連線報導】  2011.06.09 03:20 am

宜蘭地院法官陳嘉年被申訴在審理少女遭性侵案件,未依規定通知社工到場,任由法庭上的交互詰問讓少女覺得遭羞辱,開庭後留下遺書、一度失蹤,宜蘭地院建議將陳記申誡一次,但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認為是「小疏失」,決議只飭令他注意。 

但當初主動提報要懲處陳嘉年的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不滿司法院決議,昨晚請辭院長職務,且堅決不接受慰留。她表示,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十分心痛,希望社會來公評。陳姓法官不回應。司法院長賴浩敏肯定黃瑞華是認真有理念的院長,已在第一時間慰留。 

陳嘉年疏失還包括一名被告原被發布通緝,軍方通知人已被收押在軍事看守所,陳卻未依規撤銷通緝,聲稱對當事人無影響。 

昨天人審會中,為陳嘉年發言的委員多以法官本位出發,認為法官工作負荷太重,即使在性侵害案件審理時,忘了通知社工人員到場,或是未顧慮被害少女心情,對法官而言,都不是大過錯。有法官坦言,昨天人審會開會結果,確實易給外界法官「律己甚寬」感覺,是否影響立法院對法官法草案想法,周五是關鍵。 

對法官而言,陳嘉年犯的疏失或許稱不上重大過失,但對每個當事人而言,不管是忘了撤銷當事人的通緝、未顧及被害人權益等,都可能影響他們甚深。司法的公信力往往也就因為這些法官眼中的小疏失,喪失人民信任。 

司法院表示,法官懲處案是由人審會討論後無記名投票多數決,非司法院長一人能獨斷。 

(完)

※ ※ ※ ※ ※ ※ ※ ※ ※ ※ ※ ※

1.      應撤銷通緝的案件未撤銷。

2.      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移送延遲。

3.      審理性侵案件時未通知社工,也未讓在場的被害人家屬陳述。 

如果這些公務行為都算『小蝦子』(小瑕疵),不知法官怎麼樣的作為才算『大蝦子』?

……

    經人審會不計名投票後,以多數決注意

法官乃國家公務員,

請看:

公務員懲戒法 (民國 74 05 03  修正)

1 條 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沒有什麼『注意』這款懲戒處分啊!

沒有什麼『注意』這款懲戒處分啊!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
自己發明一個『飭令注意』的懲戒處分……

審議的結果若認為陳嘉年法官有過失就該懲戒,若認為陳嘉年法官無過失就

不該懲戒,很簡單的一件事

結果懲戒了,法有明文懲戒的最低處分是記申誡一次司法院人審會居然

自己發明一個『飭令注意』的懲戒處分,『陳嘉年,你以後要注意注意...

好了沒事了,回去吧 官官相護到如此地步

X X X X X (這是罵人的髒話,只能以X代替。)

寫不下去了,

謝謝收看。

.

2011/06/10 新增

【活在侏儸紀的司法院】

【聯合晚報╱社論】  2011.06.09 02:17 pm

馬總統和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之前為什麼會犯下嚴重錯誤,提名了一個判決曾經引發民怨的「恐龍法官」呢?這個「舊聞」,意外地在立法院即將進行大法官審查時,出現了可能的新答案:會不會是司法界實在有太多「恐龍」了,就像一片佈滿地雷的區域,要不踩到地雷也難? 

看看宜蘭地方法院發生的事吧。法官該撤銷通緝,忘了要撤銷;開庭時該保護年輕的性侵受害者,不但未保護,甚至忘了通知社工人員到場。法院審理性侵案,沒有標準作業程序嗎?地院院長黃瑞華提報懲處這位屢次犯錯的法官,司法院人事審議會卻認為法官工作辛苦,這種「疏失」在可以原諒的範圍,決議連申誡都不必記。 

老百姓手無寸鐵,如果犯錯會被法官斷生死;法官權力如此之大,犯了錯卻只要「飭令注意」?這樣一件個案,不只牽涉到一個「恐龍法官」,同時又暴顯出只曉得要維護法官自身利益,眼中沒有民眾權益的司法院「恐龍人事審議會」。尤其當此關頭,司法改革不力已成重大民怨來源,整個司法院卻仍不為所動,繼續活在侏儸紀! 

稍稍值得欣慰的是,此一事件過程中,至少有黃瑞華院長堅持了正義觀,在知曉人事審議會決議後,斷然提出辭呈。不過,「不恐龍」的法官要用犧牲個人工作前途來表達抗議,是何等無奈。如果說,有正義感的法官,在整個體系內竟得不到一點支持,難道司法院舉目皆「恐龍」?也難怪之前連大法官審薦小組都踩地雷! 

劣幣驅逐良幣,「恐龍」毫髮未傷,「非恐龍」自己走人;司法院如果只是個腐朽無能的機構也都罷了,但它握有的權力大到可以斷人生死。馬總統再三聲明「不介入司法」,這樣的態度包括對司法的結構性病態視而不見嗎?身為法律人的馬總統,對自己的案子會怒而狀告檢察官,對制度性改革卻連登高一呼的最低程度責任都未表積極,連大法官提名都可謂草率行事。那麼,在今天的體制中,還有誰、還有甚麼辦法可以讓民眾免於受到「恐龍司法」之害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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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鍋老鼠屎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69 年 7 月19 日(69)院台人字第01753 號函頒行
79 年 6 月22 日(79)院台人字第03802 號函修正
82 年 5 月 8 日(82)院台人一字第08071 號函修正
84 年 1 月19 日(84)院台人一字第01595 號函修正
90 年 5 月28 日(90)院台人二字第13322 號令修正
95 年 9 月 8 日院台人二字第0950020181 號令修正
第 1 條 司法院為審議法官人事案件,建立公正人事制度。依司法院組織法第
二十條之規定,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依法審議各級法院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任免、轉任、
遷調、考核、獎懲等事項。
本會審議案件之幕僚作業,由本院人事處擔任之。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四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
、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司法院各業務廳廳長
、高等法院院長及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
懲戒委員會委員推選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代表一人、地方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為委員。
前項法官代表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 4 條 本會由本院院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院長不克出席時,由副院長代
理主席;院長、副院長均不克出席時由院長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主席。
第 5 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人數,以全體委員人數減除因公、因病未出席委員人數及尚未
遞補之委員人數計算。
第 6 條 出席人應共同維護議場秩序,於主席發言及議案付表決時,不得離開
議場。
第 7 條 本會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出席委員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
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之人數為準。
本會表決採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由主
席當場宣布其結果,並紀錄之。
主席不參與表決。但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
;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
第 8 條 表決於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主席得提付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
多數為可決。
參與表決人數之計算,以表示贊成、反對兩種意見為準,空白票及
廢票不予計算。
第 9 條 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對於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清點後不足法定人
數時,不得進行表決。
第 10 條 出席委員對於表決結果,非有明顯足以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不
得請求重付表決。
第 11 條 本會開會時,本院院長如認為必要,得指定有關單位首長或其他人
員列席陳述意見。
第 12 條 本會出列席人員,就會議中有關個人能力、操守及其他秘密事項,
應嚴守秘密。
本會會議過程僅由人事處錄音,並依據錄音將決議事項作成紀錄,
分送各委員,各委員得於一個月內查證錄音,逾一個月即予消音。
出席人員遇有涉及自身或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之議案時,應
行迴避。
第 13 條 本會議決案件,應速陳報本院院長。在院令(函)發布前,如發現
新事實或新資料,而有再行審查之必要者,院長得發交本會復議。
第 14 條 本會為審議候補、試署法官之成績,得約請辦案書類審查委員列席
陳述意見。
第 15 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施行。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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