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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9 04:04:45瀏覽213|回應0|推薦0 | |
本文 寫了一半,端午過後天氣太熱,感覺在Key in這篇的時候福州伯的血壓也在上升,為「安全」起見,暑氣稍減時福州伯再Key未完的「那一半」。 【失職法官懲處過輕 宜蘭地院院長辭】 【中央社╱台北8日電】 2011.06.09 12:43 am 宜蘭地方法院1名陳姓法官因審理案件多起疏失,遭移送司法院人審會,人審會今決議對陳飭令注意。但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不滿懲處過輕,表達辭意,獲司法院長賴浩敏慰留。 據了解,宜蘭地方法院1名陳姓法官因處理案件時出現多起小瑕疵,遭移送司法院人審會審議。瑕疵包括應撤銷通緝的案件未撤銷、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移送民庭延遲、審理性侵案件時未通知社工,也未讓在場的被害人家屬陳述。 司法院今天召開人審會時,黃瑞華在人審會中,主張應予以申誡1次,但經人審會不計名投票後,以多數決令飭注意。黃瑞華對結果不滿,會後寫信向司法院長賴浩敏表達辭意。 司法院指出,有關法官的懲處案,均由與會委員充分討論,採不計名投票的多數決審議,並非司法院長能獨斷,賴浩敏在第一時間已慰留黃瑞華,希望黃能繼續留在工作崗位,為司法、人民奉獻心力。(完) . 【法官輕懲 宜地院長怒辭】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羅建旺/連線報導】 2011.06.09 03:20 am 宜蘭地院法官陳嘉年被申訴在審理少女遭性侵案件,未依規定通知社工到場,任由法庭上的交互詰問讓少女覺得遭羞辱,開庭後留下遺書、一度失蹤,宜蘭地院建議將陳記申誡一次,但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認為是「小疏失」,決議只飭令他注意。 但當初主動提報要懲處陳嘉年的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不滿司法院決議,昨晚請辭院長職務,且堅決不接受慰留。她表示,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十分心痛,希望社會來公評。陳姓法官不回應。司法院長賴浩敏肯定黃瑞華是認真有理念的院長,已在第一時間慰留。 陳嘉年疏失還包括一名被告原被發布通緝,軍方通知人已被收押在軍事看守所,陳卻未依規撤銷通緝,聲稱對當事人無影響。 昨天人審會中,為陳嘉年發言的委員多以法官本位出發,認為法官工作負荷太重,即使在性侵害案件審理時,忘了通知社工人員到場,或是未顧慮被害少女心情,對法官而言,都不是大過錯。有法官坦言,昨天人審會開會結果,確實易給外界法官「律己甚寬」感覺,是否影響立法院對法官法草案想法,周五是關鍵。 對法官而言,陳嘉年犯的疏失或許稱不上重大過失,但對每個當事人而言,不管是忘了撤銷當事人的通緝、未顧及被害人權益等,都可能影響他們甚深。司法的公信力往往也就因為這些法官眼中的小疏失,喪失人民信任。 司法院表示,法官懲處案是由人審會討論後無記名投票多數決,非司法院長一人能獨斷。 (完) ※ ※ ※ ※ ※ ※ ※ ※ ※ ※ ※ ※ 1. 應撤銷通緝的案件未撤銷。 2. 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移送延遲。 3. 審理性侵案件時未通知社工,也未讓在場的被害人家屬陳述。 如果這些公務行為都算『小蝦子』(小瑕疵),不知法官怎麼樣的作為才算『大蝦子』? …… ◎ 經人審會不計名投票後,以多數決飭令注意。 法官乃國家公務員, 請看: 公務員懲戒法 (民國 第 1 條 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沒有什麼『飭令注意』這款懲戒處分啊! 沒有什麼『飭令注意』這款懲戒處分啊!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 審議的結果若認為陳嘉年法官有過失就該懲戒,若認為陳嘉年法官無過失就 不該懲戒,很簡單的一件事, 結果懲戒了,法有明文懲戒的最低處分是記申誡一次,司法院人審會居然 自己發明一個『飭令注意』的懲戒處分,『陳嘉年,你以後要注意注意... 好了沒事了,回去吧 !』,官官相護到如此地步, X X X X X (這是罵人的髒話,只能以X代替。) 寫不下去了, 謝謝收看。 . 2011/06/10 新增 【活在侏儸紀的司法院】 【聯合晚報╱社論】 2011.06.09 02:17 pm 馬總統和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之前為什麼會犯下嚴重錯誤,提名了一個判決曾經引發民怨的「恐龍法官」呢?這個「舊聞」,意外地在立法院即將進行大法官審查時,出現了可能的新答案:會不會是司法界實在有太多「恐龍」了,就像一片佈滿地雷的區域,要不踩到地雷也難? 看看宜蘭地方法院發生的事吧。法官該撤銷通緝,忘了要撤銷;開庭時該保護年輕的性侵受害者,不但未保護,甚至忘了通知社工人員到場。法院審理性侵案,沒有標準作業程序嗎?地院院長黃瑞華提報懲處這位屢次犯錯的法官,司法院人事審議會卻認為法官工作辛苦,這種「疏失」在可以原諒的範圍,決議連申誡都不必記。 老百姓手無寸鐵,如果犯錯會被法官斷生死;法官權力如此之大,犯了錯卻只要「飭令注意」?這樣一件個案,不只牽涉到一個「恐龍法官」,同時又暴顯出只曉得要維護法官自身利益,眼中沒有民眾權益的司法院「恐龍人事審議會」。尤其當此關頭,司法改革不力已成重大民怨來源,整個司法院卻仍不為所動,繼續活在侏儸紀! 稍稍值得欣慰的是,此一事件過程中,至少有黃瑞華院長堅持了正義觀,在知曉人事審議會決議後,斷然提出辭呈。不過,「不恐龍」的法官要用犧牲個人工作前途來表達抗議,是何等無奈。如果說,有正義感的法官,在整個體系內竟得不到一點支持,難道司法院舉目皆「恐龍」?也難怪之前連大法官審薦小組都踩地雷! 劣幣驅逐良幣,「恐龍」毫髮未傷,「非恐龍」自己走人;司法院如果只是個腐朽無能的機構也都罷了,但它握有的權力大到可以斷人生死。馬總統再三聲明「不介入司法」,這樣的態度包括對司法的結構性病態視而不見嗎?身為法律人的馬總統,對自己的案子會怒而狀告檢察官,對制度性改革卻連登高一呼的最低程度責任都未表積極,連大法官提名都可謂草率行事。那麼,在今天的體制中,還有誰、還有甚麼辦法可以讓民眾免於受到「恐龍司法」之害呢?(完) . 附錄:「一鍋老鼠屎」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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