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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有二種
2011/04/09 03:53:18瀏覽290|回應0|推薦2

恐龍有二種,一種在距今6500萬年前就滅絕了,

另一種因為長得人模人樣……

【恐龍滅絕的質疑與釋惑】

http://www.hudong.com/ 

在我們的地球上,曾經有很多生物種類出現後又消失了,這是一個生物演化史中的必然階段。但是像恐龍這樣一個龐大的占統治地位的家族,為什麼會突然之間就從地球上消失了,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種種猜測。在6500萬年前白堊紀(約距今13700萬年前至6550萬年前)結束的時候,究竟發生了什麼,使得恐龍和另外一大批生物統統死去,科學家們對此一直爭論不休。

1980年,美國科學家在6500萬年前的地層中發現了高濃度,其含量超過正常含量幾十甚至數百倍。這樣濃度的銥在隕石中可以找到,因此,科學家們就把它與恐龍滅絕聯繫起來了。根據銥的含量還推算出撞擊物體是相當於直徑10公里的一顆小行星。這麼大的隕石撞擊地球,絕對是一次無與倫比的打擊,以地震的強度來計算,大約是芮氏10級,而撞擊產生的隕石坑直徑將超過100公里。科學工作者用了10年的時間,終於有了初步結果,他們在中美猶加敦半島地層中找到了這個大坑。據推算,這個坑的直徑在180公里到300公里之間。現在,科學工作者們還在對這個大坑做進一步的研究。 
科學家們開始為我們描繪6500萬年前那壯烈的一幕。有一天,恐龍們還在地球樂園中無憂無慮地盡情吃喝,突然天空中出現了一道刺眼的白光,一顆直徑10公里相當於一座中等城市般大的巨石從天而降。那是一顆小行星,它以每秒40公里的速度一頭撞進大海,在海底撞出一個巨大的深坑,海水被迅速氣化,蒸氣向高空噴射達數萬米,隨即掀起的海嘯高達5公里,並以極快的速度擴散,沖天大水橫掃著陸地上的一切,洶湧的巨浪席捲地球表面後會合於撞擊點的背面一端,在那裏巨大的海水力量引發了德幹高原強烈的火山噴發,同時使地球板塊的運動方向發生了改變。 
那是一場多麼可怕的災難啊。隕石撞擊地球產生了鋪天蓋地灰塵,極地雪融化,植物毀滅了,火山灰也充滿天空。一時間暗無天日,氣溫驟降,大雨滂沱,山洪暴發,泥石流將恐龍卷走並埋葬起來。在以後的數月乃至數年裏,天空依然塵煙翻滾,烏雲密佈,地球因終年不見陽光而進入低溫中,蒼茫大地一時間沉寂無聲。生物史上的一個時代就這樣結束了。 
不論以上的事情是否真的發生過,恐龍的全部滅絕都將是一個奇特的事情。好在我們現在獲得了一些珍貴的恐龍化石,使科學家們的研究工作能夠進行。我們希望不久的將來,這個謎一定會解開。同時我們應該知道,任何一種生物都要經歷產生、繁榮、滅亡的過程。這是大自然的規律,並不會因為那一物種龐大強盛而改變。恐龍滅絕了,隨後出現了一個嶄新的時代,更多的更高級的生物世界把地球裝點得更加美好。 

恐龍滅絕的真正原因,科學家們對此一直爭論不休,有

1.隕星碰撞說 2.氣候變遷說 3.物種鬥爭說 4.大陸漂移說 5.地磁變化說… …

今日,福州伯終於發現了恐龍滅絕的真正原因(頭腦僵化),建議您先暫停一會,去倒杯您愛喝的飲料,且聽福州伯娓娓道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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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燕玲發回性侵女童案更審無罪 檢方上訴】

http://www.nownews.com/2011/04/01/11490-2701724.htm

地方中心/吳增煌高雄報導  201141 17:56

被質疑為「恐龍法官」的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將一宗性侵女童案發回更審引發爭議,而更審案高雄高分院也以犯罪證據不足,改判被告無罪,檢方已再提起上訴,正由最高法院審理。30日邵燕玲被總統提名為大法官的消息傳出後,再度引發抨擊,隔天(31日)邵燕玲懇辭提名,並在聲明中強調判決並無不當。

性侵案被告被控於民國953月間,涉嫌藉口帶3歲女童出去玩,將她帶至住處,以吸管、眼鏡架、手指性侵,並親吻胸部。女童因下體疼痛,經母親追問發現報案。但被告到案後辯稱,當天是載女童到友人住處,沒有回家,否認涉案。

一、二審審理時,都認定被告違反女童意願,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46個月、72個月,但最高法院合議庭去年審理時,推翻一、二審法律見解,認為「無法證明違反意願」,邵燕玲的判決也因此引來「恐龍法官」的批判。


高雄高分院更審案的無罪判決,又再引發批判,面對外界的不滿聲音,高雄高分院行政庭長洪兆隆今天說,合議庭法官調查後,認為罪證不足才判決被告無罪。洪兆隆說明合議庭法官判決理由,包括女童的證詞前後不一、女童證詞與驗傷結果不符、警方未查獲證物,以及調閱沿途監視器資料,被告帶走女童後,到超商挑選糖果、結帳、等紅燈,扣除這些時間至折返只剩數分鐘,應不可能載女童回家性侵。

洪兆隆說,更一審合議庭法官參考所調閱的監視器資料等證物,並參考其他證人的證詞,在沒有積極證據可認定被告有犯罪行為,加上女童的證詞又不完全足以採信,法官因而認定罪證不足。檢察官不服已再提起上訴,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馬英九總統提名四位大法官,包括被質疑為恐龍法官的邵燕玲,在媒體、人權團體、民間司改團體強烈批判後,馬總統緊急在宣布陣前換將,並向大眾致歉,向馬總統推薦邵燕玲的司法院長賴浩敏今天日也出面公開致歉,他說,「我可能真的對人民的感受,沒有充分思慮到,對於這一點,我表示歉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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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邵燕玲發回性侵女童案原(高雄高分院(二審))判決摘要  

953月,高雄男子吳進義(55歲)到友人住處打麻將,被害女童也被親戚帶到該處,吳主動讓座給女童親戚下場打牌,並藉口帶女童出外遊玩,將女童載回住處強脫內褲,用手指、吸管及眼鏡架性侵下體,女童疼痛哭喊:「不要!」仍被吳性侵得逞。

當晚女童洗澡時,母親發現女童下體紅腫,女童說:「阿義阿公弄的。」家屬憤報案。警詢時女童透過指認娃娃指證歷歷,還證稱看到「阿公的毛毛跟鳥鳥」、「阿公鳥鳥有射出像鼻涕的東西。」吳男雖否認性侵,但未通過測謊。高雄地院、高分院都認定吳進義違反女童意願性侵,依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二審重判吳男七年二月,另需接受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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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31日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邵燕玲透過司法院發新聞稿,還特別強調經監察院調查後認為裁判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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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    編號:100-005

發稿日期:100331

發稿單位:公共關係室

連絡人:專員 余芝瑩

連絡電話:02-23618577419 

法官邵燕玲懇辭提名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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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邵燕玲表示,因去年所做關於兒童性侵害之判決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嗣後雖經監察院邀請學者、實務界及相關民間團體舉行諮商座談會,調查後認為裁判並無不當,惟仍引發社會相當矚目;本次雖榮獲總統提名,但為避免各界困擾,並期大法官提名作業順遂,懇辭總統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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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監察院發出澄清新聞稿 監察院調查報告並未認定爭議判決是否違誤,或有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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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監察院全球資訊網
標題 : 監察院聲明澄清:調查報告未對邵燕玲判決背書 2011/04/01
內容 : 婉辭退出大法官被提名的最高法院庭長邵燕玲婉發表聲明,引用監察院調查報告,為個人判決性侵兒童案說明,監察院於10041日發表聲明指出,監察院素來尊重司法審判獨立之核心精神,調查報告僅就兒童遭性侵害案件之法制面及實務面運作缺失,要求司法院、法務部等主管機關檢討改善與修法,並未認定爭議判決是否違誤,或有無不當。
  監察院聲明指出,兒童遭受性侵害案件,受限於被害人之認知、表達、記憶能力與性侵害的創傷影響,司法實務認定事實不易,倘承審法官對此特性未有充分瞭解,心證上易為不利被害人之認定,極易誤判。
監察院指出,監委沈美真為澈底釐清案情癥結,調查本案時,特別徵詢法律、社福機關(構)、醫學及教育等多方領域專家學者意見,發現相關議題在學說及實務上均存在重大爭議,為客觀呈現各方所提問題及建議,各方相關意見都已彙整於調查報告,全文內容張貼於監察院網站,歡迎各界關心兒童遭性侵爭議判決者上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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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

網友freefreedom於聯合新聞網哇新聞討論區的發言:

事實上應該對刑法221條;222條第1項第2款以及第227條同時觸犯  
判決書故意聚焦於2212221項第2款 
實務上對3歲小孩子意願違反之訴客觀上根本無法採證(小孩根本不懂),無從問起。
只能說恐龍法官有用烏賊手段幫嫌犯脫罪之嫌,
全篇對227條完全無視。立法旨意原在於對於早熟之非違反意願性交行為能有所補救,
卻被不肖人等以其另開巧門,為作奸犯科者另開脫罪捷徑。
此當非立法本意。而對3歲小孩強調是否違反意願,此乃白癡作為。
如果沒違反A女意願何需購買玩具安撫。可見加害者心中自知違反A女意願不亦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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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

2010-09-13 中國時報  朱敬一(中研院院士,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 

【安得廣廈千萬間-拋開社會情境,法律文字將一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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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件六歲女童遭性侵而加害人獲輕判之案件,遭十幾萬網友批判。法官認為,未足以證明被告以暴力、脅迫等違背女童意願,故無法引用刑法強制性交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法而為性交)論處。對外界批評,高雄地院表示,這是法律爭議,是立法不妥所致。也有資深法官認為,應修改刑法,加入「欠缺同意能力」這樣字眼,才能將此案裁定為強制性交罪。對於這樣把司法院問題推給立法院的辯詞,我完全不能同意。雖然最高法院日前做出解釋,但有些觀念還待釐清。 

     我是研究法律經濟的學者,若要宣稱自己有法律專業,恐怕有不少司法官會側目白眼。因此,在本文中我避開狹義的法律觀點,而要從社會科學的角度,談一談何謂憲法的「獨立審判」與刑法的「強制性交」。 

     憲法八十條是這樣寫的:「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裡有兩個關鍵詞,一是「依據法律」、二是「任何干涉」。我認為,許多司法人員均擴大解釋了「不受干涉」的範疇、卻僵化解釋了「依據法律」的內涵。且讓我用社會科學的類比,去詮釋「獨立審判」的意義。 

     法官的審判當然是獨立的,但不可否認地這些審判決定也在受法律的約制。問題的癥結是:法律約制的意義是什麼?我們可以這樣說,所有的社會學門,包括經濟、法律、社會等學科,其所探討的都是決策個體與社會整體之間的關係。一方面,個體決策被社會整體所牽引;而另一方面,總體規範也是由諸多個體決策資訊彙整而成。這種個體與總體的交互影響,可以用來解釋所有社會學科,當然也可以用來解釋法律。法律條文,就是一種來自個體情境彙整的總體規範。 

     當法官引用憲法八十條「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時,他們千萬不要忘記:法律這總體規範,其實是社會所有人民情感與期待的濃縮文字。請注意,法律不僅不能背離社會情感,它本身就「只是」社會情感的凝聚而已。法律條文原本就是為了解決社會問題;拋開社會情境,法律文字將一無所有。所有的社會學科也是如此;社會法則是社會上諸多互動的資訊彙整;這些法則不僅不該背離社會互動資訊,其所攜帶的資訊,就「只是」社會情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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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對於刑法221條「違反意願」一詞,就有與地院法官不同、但極為契合社會的詮釋。該條刑法的制定目的,當然是要保護人民不受「未經其同意」性交之侵害。社會的整體期待既是如此,這條法律的詮釋就完全沒有悖離社會情感的餘地,更不能演變成「女童未用力說『不同意』就難謂違背其意願」的病態解讀。能夠把刑法221條扭曲解讀至此,就表示此人完全不了解社會學科的源頭本旨。 

     舉個極端的情境:如果女童剛出生一天就被病態醫護人員性侵,難道法官能說因其哭聲無法分辨係違背意願抑或其他情緒表現,而拒絕引用刑法221條?性侵新生女嬰當然是違背其意願,哪裡需要立法文字去建立這基本的社會理解?所謂「意願」表達,是當事人「社會化」後的表現形式:任何未達社會化階段的幼童,固然沒有意願表達能力,但卻更是刑法「強制性交罪」所本應保護的對象。電腦邏輯若未獲操作人指令,都有default概念做最合理歸納,法律又焉能匠氣解讀,將女嬰、女童排除在該法保護範圍之外?法官為何沒有default的邏輯? 

     大聯盟投手若是經常失分暴投,重則解約輕則下放2A3A再磨練。至少至少,我們的「法官法」該有個條文,對於認定「六歲女童未表示不同意性交即非強制性交」、「議會議長收賄關說不算主管公務人員」的法官,該下放小小聯盟再教育一下吧?一個爛投手投一局就能丟個八、九分;一位悖離社會學科本意的僵硬法律裁判者,單單一次判決就能重傷台灣司法,難道不該下放教育一下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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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將性侵3歲女童案以『無從證明上訴人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之』為由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輿論譁然… …

於是9997最高法院召開了99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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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990907
類  別: 新聞稿
摘  要: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附  件: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doc]
最高法院於本日(民國9997日)上午召開本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由楊院長主持,全體刑事庭庭長、法官出席(參與表決人數54人),就近日引起社會大眾廣泛討論的「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但行為人並沒有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的方法,則實務上究竟應該如何對該行為人論罪」法律問題進行研討。
會中就此問題,共有甲、乙、丙、丁四種說法,在與會人員經過長達數小時的充分發言、討論後,認為現行刑法第221條所稱之「其他違反其(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在被害人未滿十四歲的情形,基於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當時的立法意旨、民法對於未滿七歲的兒童一概認為無意思能力,以及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兒童及少年保護的精髓,認為應該從保護該未滿十四歲的被害人角度解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的意涵,不必拘泥於行為人必須有實行具體之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行為。最後透過表決方式,決議採取丙說,即「倘被害人係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行為人與被害人合意而為性交,行為人應論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若行為人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的被害人非合意而為性交,或被害人係未滿七歲者,行為人均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以落實對未滿十四歲的被害人性自主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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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刑庭決議 對法官有拘束力】

2010 0908 蘋果日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796647/IssueID/20100908

最高法院昨對輕判性侵幼童案爭議做出決議,讓全國法院在判決時有所依循,類似透過決議解決法律適用爭議早有前例,例如議長選舉的賄選案,原認定議員宣誓就職後收賄才會被判刑,後來是透過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決議改採議員競選期間收賄就算數,杜絕議長賄選案遲遲無法定讞的爭議。
昨刑庭會議法官提案版本有4種,包括原主流見解就是上列新聞稿中之甲說),須視有無違反被害人意願,來決定適用刑責較重的《刑法》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還是罪責較輕的227條與未滿14歲以下兒童性交罪;第二版本是,與未滿14歲以下兒童性交者,除非能證明被害人同意,否則均以222條論罪;第三版本是,與7歲以下幼童性交一律依222條重判。
第四版本則認為強制性交罪條文中並無7歲界限,應以立法方式規定。最後經投票表決,過半數決議採第三種版本(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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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來到2011-04-07
【大法官提名/邵燕玲貼文:止謗莫如無辯】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1.04.07 04:59 pm

捲入大法官提名風波的最高法院庭長邵燕玲,決定打破沉默,在「法官論壇」網站貼文對提名爭議表示遺憾,強調「止謗莫若無辯」,盼事件就此落幕,並希望審判環境日臻健全。 

邵燕玲在文章中透露,她在獲告知將被推薦提名大法官,立即表明曾承辦女童性侵案,引發媒體、婦團攻擊,懇請另考慮適當人選,經相關人員溝通,她主觀上認為已取得互信基礎,才接受推薦,不料仍引發重大爭議,誠屬遺憾。 

邵燕玲仍強調,依過去最高法院的主流見解,對未滿十四歲男女為性交,要看被告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決定是否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她擔任審判長的合議庭於去年八月採取主流見解審理兒童性侵案,竟被婦團、媒體挑中成為攻擊的標靶。 

她指出,去年九月,性侵害的判決引爆風波,最高法院於九月七月召開刑事庭會議,經過二輪投票決議採丙說,即對未滿七歲的男女性交,都構成違反意願,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罪。 

邵燕玲表示,法律見解,見仁見智,彼此包容尊重,應是基本素養;她基於「罪刑法定」的法則,雖然至今仍確信過去主流說的見解,但對決議結果,體制上仍予尊重。 

昨天有未署名者送花給邵燕玲,表達支持之意。邵燕玲對同事說,謝謝大家關心,但花未落款,她連要謝誰都不知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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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燕玲表示,法律見解,見仁見智,……她基於「罪刑法定」的法則,雖然至今仍確信過去主流說的見解,但對決議結果,體制上仍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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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歲女童根本不知『性』是什麼,又那來願意不願意(意願不意願),這也能「見仁見智」?

至於邵法官抱著的這張護身符『罪刑法定』,

請各位參考: 

维基百科【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又稱為罪刑法定主義,乃是大陸法系刑法學上之重要原則。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 …

歷史

罪刑法定原則之確立為法制史之轉捩點。

在中國唐代以前,判官常以習慣法或成文法之類推、比附入人於罪。貞觀年間,唐太宗

秉其對人民之愍恤心,不忍其受判官擅斷之苦,故貞觀後《唐律》即明定「無正條不為罪」(無成文法條不得使人入罪),以遏止判官專權。

西方在18世紀之前之歐洲,刑法由統治者制定,實際上為無法可依,理論上可稱之為「罪刑擅斷主義」。直至啟蒙運動抬頭,學者提出罪刑法定主義之理論,以與罪刑擅斷主義相對抗,至19世紀《拿破崙法典》(法語:Code civil des Français)頒布後,罪刑法定原則方真正落實於歐洲。拿破崙被流放後,各歐洲國家紛紛實行罪刑法定主義。而後,罪刑法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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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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