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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9 03:53:18瀏覽290|回應0|推薦2 | |
恐龍有二種,一種在距今6500萬年前就滅絕了, 另一種因為長得人模人樣…… 【恐龍滅絕的質疑與釋惑】 在我們的地球上,曾經有很多生物種類出現後又消失了,這是一個生物演化史中的必然階段。但是像恐龍這樣一個龐大的占統治地位的家族,為什麼會突然之間就從地球上消失了,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種種猜測。在6500萬年前白堊紀(約距今1億3700萬年前至6550萬年前)結束的時候,究竟發生了什麼,使得恐龍和另外一大批生物統統死去,科學家們對此一直爭論不休。 1980年,美國科學家在6500萬年前的地層中發現了高濃度的銥,其含量超過正常含量幾十甚至數百倍。這樣濃度的銥在隕石中可以找到,因此,科學家們就把它與恐龍滅絕聯繫起來了。根據銥的含量還推算出撞擊物體是相當於直徑10公里的一顆小行星。這麼大的隕石撞擊地球,絕對是一次無與倫比的打擊,以地震的強度來計算,大約是芮氏10級,而撞擊產生的隕石坑直徑將超過100公里。科學工作者用了10年的時間,終於有了初步結果,他們在中美洲猶加敦半島的地層中找到了這個大坑。據推算,這個坑的直徑在180公里到300公里之間。現在,科學工作者們還在對這個大坑做進一步的研究。 恐龍滅絕的真正原因,科學家們對此一直爭論不休,有 1.隕星碰撞說 2.氣候變遷說 3.物種鬥爭說 4.大陸漂移說 5.地磁變化說… … 今日,福州伯終於發現了恐龍滅絕的真正原因(頭腦僵化),建議您先暫停一會,去倒杯您愛喝的飲料,且聽福州伯娓娓道來… … . 【邵燕玲發回性侵女童案更審無罪 檢方上訴】 http://www.nownews.com/2011/04/01/11490-2701724.htm 地方中心/吳增煌高雄報導 被質疑為「恐龍法官」的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將一宗性侵女童案發回更審引發爭議,而更審案高雄高分院也以犯罪證據不足,改判被告無罪,檢方已再提起上訴,正由最高法院審理。30日邵燕玲被總統提名為大法官的消息傳出後,再度引發抨擊,隔天(31日)邵燕玲懇辭提名,並在聲明中強調判決並無不當。 - - - - - - - - - - - - - - - - - - - - 最高法院邵燕玲發回性侵女童案原(高雄高分院(二審))判決摘要: 95年3月,高雄男子吳進義(55歲)到友人住處打麻將,被害女童也被親戚帶到該處,吳主動讓座給女童親戚下場打牌,並藉口帶女童出外遊玩,將女童載回住處強脫內褲,用手指、吸管及眼鏡架性侵下體,女童疼痛哭喊:「不要!」仍被吳性侵得逞。 . ※100年3月31日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邵燕玲透過司法院發新聞稿,還特別強調 “ 經監察院調查後認為裁判並無不當 ”※ . 司 法 院 新 聞 稿 編號:100-005 發稿日期:100年3月31日 發稿單位:公共關係室 連絡人:專員 余芝瑩 連絡電話:02-23618577轉419 法官邵燕玲懇辭提名大法官 . 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邵燕玲表示,因去年所做關於兒童性侵害之判決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嗣後雖經監察院邀請學者、實務界及相關民間團體舉行諮商座談會,調查後認為裁判並無不當,惟仍引發社會相當矚目;本次雖榮獲總統提名,但為避免各界困擾,並期大法官提名作業順遂,懇辭總統提名。 . ※ . 中華民國監察院全球資訊網 ======== 摘錄 網友freefreedom於聯合新聞網哇新聞討論區的發言: 事實上應該對刑法221條;222條第1項第2款以及第227條同時觸犯 - - - - - - - - - - - - - - - - - - - - 摘錄 【安得廣廈千萬間-拋開社會情境,法律文字將一無所有 】 . 最近,一件六歲女童遭性侵而加害人獲輕判之案件,遭十幾萬網友批判。法官認為,未足以證明被告以暴力、脅迫等違背女童意願,故無法引用刑法強制性交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法而為性交)論處。對外界批評,高雄地院表示,這是法律爭議,是立法不妥所致。也有資深法官認為,應修改刑法,加入「欠缺同意能力」這樣字眼,才能將此案裁定為強制性交罪。對於這樣把司法院問題推給立法院的辯詞,我完全不能同意。雖然最高法院日前做出解釋,但有些觀念還待釐清。 我是研究法律經濟的學者,若要宣稱自己有法律專業,恐怕有不少司法官會側目白眼。因此,在本文中我避開狹義的法律觀點,而要從社會科學的角度,談一談何謂憲法的「獨立審判」與刑法的「強制性交」。 憲法八十條是這樣寫的:「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裡有兩個關鍵詞,一是「依據法律」、二是「任何干涉」。我認為,許多司法人員均擴大解釋了「不受干涉」的範疇、卻僵化解釋了「依據法律」的內涵。且讓我用社會科學的類比,去詮釋「獨立審判」的意義。 法官的審判當然是獨立的,但不可否認地這些審判決定也在受法律的約制。問題的癥結是:法律約制的意義是什麼?我們可以這樣說,所有的社會學門,包括經濟、法律、社會等學科,其所探討的都是決策個體與社會整體之間的關係。一方面,個體決策被社會整體所牽引;而另一方面,總體規範也是由諸多個體決策資訊彙整而成。這種個體與總體的交互影響,可以用來解釋所有社會學科,當然也可以用來解釋法律。法律條文,就是一種來自個體情境彙整的總體規範。 當法官引用憲法八十條「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時,他們千萬不要忘記:法律這總體規範,其實是社會所有人民情感與期待的濃縮文字。請注意,法律不僅不能背離社會情感,它本身就「只是」社會情感的凝聚而已。法律條文原本就是為了解決社會問題;拋開社會情境,法律文字將一無所有。所有的社會學科也是如此;社會法則是社會上諸多互動的資訊彙整;這些法則不僅不該背離社會互動資訊,其所攜帶的資訊,就「只是」社會情境而已。 . 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對於刑法221條「違反意願」一詞,就有與地院法官不同、但極為契合社會的詮釋。該條刑法的制定目的,當然是要保護人民不受「未經其同意」性交之侵害。社會的整體期待既是如此,這條法律的詮釋就完全沒有悖離社會情感的餘地,更不能演變成「女童未用力說『不同意』就難謂違背其意願」的病態解讀。能夠把刑法221條扭曲解讀至此,就表示此人完全不了解社會學科的源頭本旨。 舉個極端的情境:如果女童剛出生一天就被病態醫護人員性侵,難道法官能說因其哭聲無法分辨係違背意願抑或其他情緒表現,而拒絕引用刑法221條?性侵新生女嬰當然是違背其意願,哪裡需要立法文字去建立這基本的社會理解?所謂「意願」表達,是當事人「社會化」後的表現形式:任何未達社會化階段的幼童,固然沒有意願表達能力,但卻更是刑法「強制性交罪」所本應保護的對象。電腦邏輯若未獲操作人指令,都有default概念做最合理歸納,法律又焉能匠氣解讀,將女嬰、女童排除在該法保護範圍之外?法官為何沒有default的邏輯? 大聯盟投手若是經常失分暴投,重則解約輕則下放 - - - - - - - - - - - - - - - - - - - - 最高法院將性侵3歲女童案以『無從證明上訴人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之』為由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輿論譁然… … 於是 . 公發布日: 990907 . 【最高刑庭決議 對法官有拘束力】 最高法院昨對輕判性侵幼童案爭議做出決議,讓全國法院在判決時有所依循,類似透過決議解決法律適用爭議早有前例,例如議長選舉的賄選案,原認定議員宣誓就職後收賄才會被判刑,後來是透過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決議改採議員競選期間收賄就算數,杜絕議長賄選案遲遲無法定讞的爭議。 - - - - - - - - - - - - - - - - - - - - 時間來到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1.04.07 04:59 pm 捲入大法官提名風波的最高法院庭長邵燕玲,決定打破沉默,在「法官論壇」網站貼文對提名爭議表示遺憾,強調「止謗莫若無辯」,盼事件就此落幕,並希望審判環境日臻健全。 邵燕玲在文章中透露,她在獲告知將被推薦提名大法官,立即表明曾承辦女童性侵案,引發媒體、婦團攻擊,懇請另考慮適當人選,經相關人員溝通,她主觀上認為已取得互信基礎,才接受推薦,不料仍引發重大爭議,誠屬遺憾。 邵燕玲仍強調,依過去最高法院的主流見解,對未滿十四歲男女為性交,要看被告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決定是否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她擔任審判長的合議庭於去年八月採取主流見解審理兒童性侵案,竟被婦團、媒體挑中成為攻擊的標靶。 她指出,去年九月,性侵害的判決引爆風波,最高法院於九月七月召開刑事庭會議,經過二輪投票決議採丙說,即對未滿七歲的男女性交,都構成違反意願,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罪。 邵燕玲表示,法律見解,見仁見智,彼此包容尊重,應是基本素養;她基於「罪刑法定」的法則,雖然至今仍確信過去主流說的見解,但對決議結果,體制上仍予尊重。 昨天有未署名者送花給邵燕玲,表達支持之意。邵燕玲對同事說,謝謝大家關心,但花未落款,她連要謝誰都不知道。(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邵燕玲表示,法律見解,見仁見智,……她基於「罪刑法定」的法則,雖然至今仍確信過去主流說的見解,但對決議結果,體制上仍予尊重。 ※ ※ ※ ※ ※ ※ ※ ※ ※ ※ ※ ※ 3歲女童根本不知『性』是什麼,又那來願意不願意(意願不意願),這也能「見仁見智」? 至於邵法官抱著的這張護身符『罪刑法定』, 請各位參考: 维基百科【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又稱為罪刑法定主義,乃是大陸法系刑法學上之重要原則。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 … 歷史 罪刑法定原則之確立為法制史之轉捩點。 在中國唐代以前,判官常以習慣法或成文法之類推、比附入人於罪。貞觀年間,唐太宗 秉其對人民之愍恤心,不忍其受判官擅斷之苦,故貞觀後《唐律》即明定「無正條不為罪」(無成文法條不得使人入罪),以遏止判官專權。 西方在18世紀之前之歐洲,刑法由統治者制定,實際上為無法可依,理論上可稱之為「罪刑擅斷主義」。直至啟蒙運動抬頭,學者提出罪刑法定主義之理論,以與罪刑擅斷主義相對抗,至19世紀《拿破崙法典》(法語:Code civil des Français)頒布後,罪刑法定原則方真正落實於歐洲。拿破崙被流放後,各歐洲國家紛紛實行罪刑法定主義。而後,罪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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