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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需要檢察官法?
2010/06/30 15:03:23瀏覽344|回應0|推薦0

【不可動搖司法國本】

【聯合報╱社論】  2010.06.30 01:48 am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694977.shtml

拉法葉艦案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宣判,雷學明等海軍軍官均無罪。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指出,檢方所控「浮報價額圖利法方」並無證據佣金亦與被告等無關這個判決,間接證明了當年的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黃世銘的決定是正確的,他寧可丟官亦不同意起訴。 

本案是在陳水扁任總統時「即使動搖國本也要辦到底」的政治宣示下,進行司法偵查並起訴;如今證明檢方有枉法濫訴情事,不啻傷害了司法威信,險些動搖了司法的「國本」。 

九年多前,檢察總長盧仁發受到陳水扁的政治壓力,與黃世銘徹夜長談九個小時,惟仍無法說服黃世銘同意起訴拉法葉艦案。黃世銘旋即丟了任期僅僅十個月的北檢檢察長的職位;換人之後,拉案即如檢方上級的意志起訴了。如今,這樁當年被政治運作的案件,經過法院九年多審理,卻被證明為一大錯案。

 

檢察系統既稱「檢察一體」,上級檢察首長對下級有實質的指揮權力,則如何維護檢方的公信力,抗拒一切政治壓力,以確保檢察官依法辦案,不受干預,當然就是檢察首長的重責大任。反之,若檢察首長自己就先接受了政治干預,或為迎合當權者的意向,竟不惜動用檢察一體的權力,來迫使下屬就範,服務於政治高層,那就是自甘墮落,且使檢察系統淪為政治工具,破壞檢方的公信力。檢方的公信力受到破壞,將使國人對國家法律秩序失去信仰和尊重,其後果是非常嚴重的。黃世銘檢察總長既然揭露了當年這段最高檢察首長干預案件的內幕和真相,若檢察系統對本案沒有一個認真的檢討處理,恐怕是難以面對國人的質疑。

 

我們認為,檢察系統的檢討和處理,至少應包括兩個方向:第一,應當追究責任。倘若檢察官違背專業良知,濫行起訴,那是涉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濫權追訴罪」。固然,許多人批評,刑法本條罪名形同虛設,諸多處理得荒唐離譜的案件,從未見到司法界追究過自家人,即使是檢察官侯寬仁筆錄造假起訴馬英九,亦未受處分;但正因如此,縱然有不肖檢察官以特定目的濫行偵辦起訴,亦有恃無恐。所以,本案不論是否成罪,檢方都必須自清,認真調查;縱然調查結果不構成犯罪,亦當追究辦案草率的行政責任,以茲警惕。 

第二,應當重新設定檢察一體的首長權力界限,建立監督機制。以拉案為例,當承辦檢察署的檢察長和原檢察官都不同意起訴時,最高首長竟有權力立即調動其職位,換上聽話的檢察長,再換上聽話的檢察官,這種檢察一體的權力行使,毫無疑問是不符正義,不正確的。因此,檢察首長在什麼條件下有權調動正偵辦案件的下屬,檢方實應制定一套行事準則。因為,法官分案有一定準則,分案之後不能任意改動;檢察官既然仍有司法官的性質,並依循專業辦案,雖不能像法官分案後不得更動那樣硬性規定,但一定的分際是應當制定出來的,否則弊病難防。同時,就像法官分案後若有疑義,有庭長會議來處理;檢察系統亦當建立案件換人的爭議處理機制,俾給下屬申辯的機會。 

除了檢察系統自我檢討之外,檢方實應給拉案當事人一個合理的交代。回到當年,倘若本案沒有換人承辦,雷學明等軍官就未必會步上纏訟十年的噩運;如今,雖然法院判決無罪,這種公道又該如何還?難道在法院十年審理,看遍當年購艦的全部檔案文卷,仔細檢視了全部購艦過程之後,檢方還要上訴嗎? 

扁案真相不斷揭露,其中最駭人聽聞者,是扁政府對司法獨立地位的嚴重戕害。調查局長葉盛茂當總統的「爪耙子」,法務部長施茂林、檢察總長陳聰明在總統親信黃芳彥家吃春酒,加上檢察總長盧仁發壓迫北檢檢察長黃世銘起訴拉法葉艦案……。這些,皆是「動搖司法國本」的天大醜聞,現在已到了療傷止痛的時候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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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在這則新聞討論區的發言:

23  coolbier 發言於2010-06-30 11:24:58

檢方所控「浮報價額圖利法方」並無證據,... ... ...
檢察系統既稱「檢察一體」,上級檢察首長對下級有實質的指揮權力,則如何維護檢方的公信力,抗拒一切政治壓力,以確保檢察官依法辦案,不受干預,當然就是檢察首長的重責大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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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據也能起訴就是靠「檢察一體」,
抗拒一切政治壓力,當然就是檢察首長的重責大任?
請問聯合報
檢察首長如何能抗拒一切政治壓力?
請問聯合報
檢察首長如何能抗拒一切政治壓力?
九年多前,檢察總長盧仁發受到陳水扁的政治壓力,與黃世銘徹夜長談九個小時,惟仍無法說服黃世銘同意起訴拉法葉艦案。黃世銘旋即丟了任期僅僅十個月的北檢檢察長的職位;... ...
台灣有幾個黃世銘?台灣到底有幾個黃世銘?

聽你聯合報鬼扯
台灣迫切需要檢察官法台灣迫切需要檢察官法
有了檢察官法
檢察官的獎懲、調派、升遷都有法律依據,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這才是抗拒一切政治壓力的根本辦法。

24 coolbier 發言於2010-06-30 11:30:18

23 樓講的這麼明白淺顯的道理
我們的法務部、司法院、還有那個扮豬吃老虎的馬英九會不懂嗎?
就是不要檢察官法
為未來上下其手預留空間
這麼簡單的道理難道各位看不出來?

25  coolbier 發言於2010-06-30 11:47:29

12 cnt123 發言於2010-06-30 08:21:25
盧仁發是不是該被彈劾,追回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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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
你們的工作來了
爾俸爾祿 民膏民脂
也該做點事吧!

26  coolbier 發言於2010-06-30 11:53:35

監察院信箱
http://www.cy.gov.tw/mailbox.asp

把您的寶貴意見反應給監察院吧
爾俸爾祿 民膏民脂
監委們是不是也該做點事呢?

27  coolbier 發言於2010-06-30 12:10:24

王院長建煊閣下鈞鑒:
九年多前,檢察總長盧仁發受到陳水扁的政治壓力,與黃世銘 " 徹夜長談九個小時 "
惟仍無法說服黃世銘同意起訴拉法葉艦案。
當年的檢察總長盧仁發不知算是隻蒼蠅還是隻老虎
如果您認為算隻蒼蠅
那監委業務繁忙,我看這事就算了 
如果您認為算隻老虎
那就看貴院的表現嘍!

小民
福州伯 鞠躬

※※※※※※※※

也許您會說檢察官不是國家公務員嗎?

是,檢察官是國家公務員。中華民國不是已有規範公務員公、私領域行為的法律了嗎?

1.      公務員服務法

2.      公務人員保障法(一般人較少注意)

3.      公務員懲戒法

我只舉

公務員服務法

2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

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您再將滑鼠往上移,看看

九年多前,檢察總長盧仁發受到陳水扁的政治壓力,與黃世銘徹夜長談九個小時,惟仍無法說服黃世銘同意起訴拉法葉艦案。黃世銘旋即丟了任期僅僅十個月的北檢檢察長的職位;換人之後,拉案即如檢方上級的意志起訴了。

看得懂不懂啊!

況且

依中華民國現行法院組織法,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檢察官則為行使檢察權的主體。

法院組織法 (民國 97 06 11  修正)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60 條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
             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61  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檢察官不是一般的(行政)公務員,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檢察官則為行使檢察權的主體。

檢察官當然須要單獨立法來規範檢察官無論公、私領域的行為,檢察官的獎懲、調派、升遷當然須要單獨立法以避免政治力的介入。

如果您有空可參閱(忙的話就改天再看)

http://blog.udn.com/coolbier/3295000

寫到這

請您再參閱聯合報的這篇社論

【偵查不公開】

【聯合報╱黑白集】  2010.06.24 02:47 am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682859.shtml

中研院生醫所長陳垣崇遭檢方搜索約談,震驚學界。陳院士在研究領域內聲望崇隆,被譽為「每年救活上千新生兒」,同事都說不相信他會涉弊,且擔心國內法令不完備會影響科學發展。 

一個人犯罪與否,要讓證據說話,不是過往學術聲譽如何、立功紀錄如何就能作為依據。所以學界「難以置信」亦不足以論斷,還是要待司法調查。 

然而,此事令人不敢領教的,應是檢調未能維持「偵查不公開」。陳院士被檢察官帶往約談,已有大批媒體守候拍照,搜索地點大公開,所謂「涉案」情節亦鉅細靡遺地曝光。 

「偵查不公開」,好像是隨便檢察官玩的名堂。刑事訴訟法不但有此原則,還明訂「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但至今的實務操作裡,從太極門事件的檢方被監察院糾正,到職棒涉賭事件中的檢察官公開稱「職棒玩完了」,乃至於企業被全程報導「搜索實況」以致市場動盪,法務部何曾對於檢方濫權違法有所約束懲處? 

陳垣崇是重量級人物,多少還得到學界同情聲援,一般民眾受到的待遇更不堪言。對於檢察官辦案程序瑕疵,感受點滴心頭的正包括了馬英九,他為了自己的案子狀告檢察官時,輿論曾提醒毋寧關注整體司法正義。卻不知總統是否有此「高度」關心制度改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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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的社論,到630仍有網友關注並發言,茲摘錄最新發言1則:

520 pink0917 發言於2010-06-30 11:59:00

請問法務部曾部長:檢察官偵查不公開只是文字規範擺著好看而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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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再過一二天這篇社論內容的新聞熱度依然會如往昔般『遞減』,而我們的法務部會處理(懲戒)這位士林地檢署偵查大公開的檢察官嗎?

你想呢?

為什麼台灣迫切需要檢察官法你想呢?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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