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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小二學童互玩小雞雞有什麼不一樣?( 廢死聯盟vs.大法官 )
2010/03/29 03:09:55瀏覽664|回應1|推薦2

【廢死聯盟釋憲聲請送錯版本 將再提聲請】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0.03.27 03:13 am

http://www.udn.com/2010/3/27/NEWS/SOCIETY/SOC6/5500901.shtml

針對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鍾德樹釋憲聲請,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表示因疏漏遞錯狀,會儘速再提出最新的釋憲聲請書,再次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此外,廢死聯盟去年針對14名死刑犯提出的釋憲聲請,目前仍由大法官審理中。 

廢死聯盟指出,立法院於去年331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總統並於514簽署兩公約的批准書,兩公約的施行法也於去年1210日生效。廢死聯盟據此幫鍾德樹先生再次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死刑是否違憲,也於312向大法官遞出釋憲聲請書。 

不料,由於聯盟疏漏,將釋憲聲請文版本弄錯,312向大法官遞出的釋憲聲請書還是96年的舊版本。遞狀後發現此重大疏漏,正欲更正聲請書時,不料大法官迅速做出不受理決議,未及補正。 

廢死聯盟特別向大法官及鍾德樹先生表示歉意,同時廢死聯盟將立即補正,以正確的釋憲聲請書,向大法官再次提出釋憲聲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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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執行難題 猶待大法官解決】

2010-03-27   中國時報   【特稿/陳志賢】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43,50104812x112010032700125,00.html

死刑犯鍾德樹聲請釋憲,昨天遭司法院大法官決議不受理,力爭廢除死刑的廢死聯盟表示將再聲請釋憲案;強調「依法行政」的法務部則以本案仍在釋憲程序為由,暫不執行。就在各方拖延、觀望態度下,讓判決確定的死刑犯執行問題,仍然是無解的僵局。 

     縱火奪走三條人命的死刑犯鍾德樹,三年多來三度以死刑違憲為由聲請釋憲,均遭大法官在程序審查關卡就封殺,議決不受理。但廢死聯盟仍堅持,繼續要協助他再度聲請釋憲。 

     面對死刑執行爭議,法務部雖然一方面強調依法行政,同時也以「人命關天」作為理由,堅守自己訂定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規定,只要死刑案件遇有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聲請釋憲,就暫不執行。 

     在這樣情形下,由於聲請釋憲次數沒有限制,鍾德樹及廢死聯盟可以一提再提,利用法律程序,技術性的拖延死刑執行。至於其餘的死刑犯也能各自聲請釋憲,甚至依循鍾德樹的模式,一再反覆地聲請釋憲。 

     所以,只要一有死刑犯提釋憲案,依法行政的法務部就受限於規定,無法執行死刑案,導致死刑執行問題,根本無法解決。 

     問題是,該審核死刑案件執行要點,只是行政命令,依刑訴法四六一條的規定,法定檢察官可停止執行理由,只有再審和非常上訴,並沒有釋憲這一項。這也是法務部以行政命令開巧門,造成釋憲一再提出,死刑爭議自然難解。 

     目前四十四名死刑犯中,除鍾德樹,還有十多人也聲請釋憲,解鈴仍須繫鈴人,既然大法官是人權捍衛者,解決爭議最好的方式,就是針對其他的死刑犯釋憲案從寬認定受理,具體明確地作出釋憲理由,才能定紛止爭,解決目前的死刑爭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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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廢死聯盟替鍾德樹向大法官再次提出釋憲聲請,而大法官受理此釋憲案,福州伯很期待知道『立法院於去年331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總統並於514簽署兩公約的批准書,兩公約的施行法也於去年1210日生效。』(廢死聯盟提出的理由)與死刑是否違憲間有何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大法官如果受理,最終就一定得做出解釋。死刑是中華民國刑法的法定刑,不是昨天才有的,也不是去年才有的,是有刑法以來就有的,我個人很期待看到大法官的解釋(如果受理)。

刑事訴訟法
460  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461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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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460461加起來也沒幾個字,很容易理解。

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就是法務部,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令准』就是要部長大人簽字的意思,
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法務部
再加審核。 

結果

法務部雖然一方面強調依法行政,同時也以「人命關天」作為理由,堅守自己訂定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規定,只要死刑案件遇有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聲請釋憲,就暫不執行。

刑訴461法有明文合於再審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也就是法務部長可以暫時不簽字的意思,沒想到法務部弄個「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把釋憲偷渡進去,變成『只要死刑案件遇有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聲請釋憲,就暫不執行。』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是行政命令,刑事訴訟法是法律,行政命令明顯抵觸法律,法務部依然強調這是依法行政。唉!夫復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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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SecID/102/ArtID/68004/IssueID/20100326

廢死聯盟等民間團體95年間曾2度為鍾德樹聲請釋憲及暫停執行,理由包括刑法死刑相關規定有違憲疑義、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沒給被告就科刑種類、範圍充分答辯機會等。
大法官會議於9512月間2度決議不受理。大法官會議認為,死刑為法定刑是否違憲,先前已有第194號、263號、476號等解釋在案,「尚無再行解釋之必要」;刑事訴訟法的部分,大法官則認為相關規定十分中性,與有無違憲沒有關聯,程序上即2度駁回。
而第3度釋憲,大法官會議在程序審查時,發現理由與先前2次相同,今天(2010-03-26)迅速再做成不受理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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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已三度不受理廢死聯盟為鍾德樹提出的聲請釋憲案,如果廢死聯盟又再重提釋憲,大法官又再迅速決議不受理,廢死聯盟又再再重提釋憲,大法官又再再迅速決議不受理,……沒玩沒了。

有網友於公共論壇上說:

那這跟小二學童互玩小雞雞有什麼不一樣?

福州伯想來想去還是有點不一樣,小二學童互玩小雞雞是因為小孩好奇好玩,大人也許會說:無知。但廢死聯盟跟大法官總不能說就這麼玩來玩去也是好奇好玩跟無知吧!


附:

【互玩小雞雞 小二童挨老師9巴掌】

【聯合報╱記者錢震宇/台北報導】  2010.03.27 03:13 am

http://www.udn.com/2010/3/27/NEWS/SOCIETY/SOC7/5500927.shtml

台北市一名小二張姓學生,在學校與同學玩耍,互摸「小雞雞」,被呂姓導師發現,張不承認有不當行為,導師對他狠甩九巴掌,打得他半邊臉紅腫,至今餘悸猶存。 

台北市議員劉耀仁昨天在台北市議會舉行記者會痛批,「這已非體罰,而是虐童」,這種暴力老師,應立即停職。 

事發後,呂姓導師向家長致歉,且經校方考績會記一小過,卻仍在該班教課,學生家長無法接受,已對老師提出傷害告訴。 

北市府教育局副局長曾燦金表示,已啟動不適任教師機制,並認為對呂姓老師記小過太輕,應記大過,已退回校方決議要求重審,同時要求學校對學生進行心理輔導。 

張姓學生母親昨天受訪時,還是不捨心疼落淚。張母說,兒子到現在還很驚恐,不想再去學校,不知道何時才能走出陰影。 

劉耀仁表示,三月十七日張姓學生因與同學玩耍「互摸小雞雞」,被呂姓導師發現,先當著全班同學的面打了張姓學生兩巴掌,張不承認摸對方,老師再打一巴掌。

接著狠扭張姓學生耳朵,要拖到學務處,途中張姓學生掙脫躲進廁所,老師追進廁所再打了六個巴掌要他承認。上課鈴響後,老師帶他回教室罰站、罰他坐特別坐(老師正對面)。 

市議員莊瑞雄說,「郝市長因小時候被老師打巴掌,半世紀以來不敢開口唱歌;這名二年級的張小弟,連續被呼了九巴掌,之後還被罰站、罰坐特別座,心靈受創程度可想而知」。張茂楠也質疑,這名老師明顯已不適任。 

該校張姓校長在議會向大眾致歉。他說,呂姓導師因情緒失控,體罰後也很後悔,但出手就是不對,日後也不能再發生。 

他說,老師在學校教書十多年,之前並未發生類似情形,這次老師希望學生能夠承認有不當行為,但作法確實不妥。 

稍後,校長陪同呂姓導師出面鞠躬道歉,呂下周請假,等待考績會重新開會決定懲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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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做好情緒管理的人實在不適合老師的工作。

新增內容

【廢死刑聯盟  急遞釋憲書】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0.03.30 03:24 am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昨天為鍾德樹等四十名死刑犯提出釋憲聲請書,這是鍾德樹第四度為死刑議題聲請釋憲。

目前判決死刑定讞的四十四名死刑犯,廢死聯盟已取得四十人的簽章授權聲請釋憲,聯盟不排除在取得另外四名死刑犯同意書及授權簽章後,追加聲請釋憲人數。 

此外,國際特赦組織今天將在立法院發表去年度的全球死刑報告,說明目前廢除死刑的趨勢,包括廢除死刑、不執行死刑的各國情形。 

廢死聯盟強調,提出釋憲聲請主要是依據立法院去年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內容,公約第十四條明定:「刑事被告全程應享有律師辯護的權利。」 

但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死刑犯並沒有強制辯護規定,廢死刑聯盟認為,最高法院對於死刑案應該要強制律師辯護,召開言詞辯論庭,否則等於侵害被告的防禦權。(完)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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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服
2010/04/22 22:59

佩服版主的法律知識及務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