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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5 07:55:11瀏覽2077|回應6|推薦3 | |
說明代引言: 一、這是一個真實事件(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來說是一個偵辦中的案件) 二、因為是偵查中的案件,所以本文是經過我斟酌後認為宜現在就公開的現在就公開,不宜現在公開的暫不公開。 實際上對我(本案被告)而言,就所知事項是沒有什麼不能公開的。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 偵查,不公開之。 是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等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三、被告:福州伯(網路暱稱),本名:XXX。 四、刑事訴訟法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顯然福州伯涉嫌本案件的“犯罪地”或福州伯的戶籍所在地二者之一在桃園縣境。 五、
緣起 去年(2009)10月27日美國AIT台北辦事處處長
司徒文指出,全台灣2300萬人口中,光是2008年就有1034人因騎摩托車發生意外死亡,就摩托車意外死亡機率與食用美國牛肉得病機率相比,「或許應該禁止騎摩托車」。…… 如此比喻立即引來台灣社會各界議論紛紛,在這裡先請各位回顧一下司徒文處長以『吃美國牛肉比騎機車還安全』來比喻吃美國牛肉是很安全的,發言後之輿論反應: 一、 【吃美牛比騎機車安全? 藍委:司徒文機車】 中廣新聞網 (2009-10-28 13:31) 美國在台協會駐台北處長司徒文一句「吃美國牛肉比騎機車還安全」的比喻引發爭論,國民黨立委李慶華抨擊,司徒文的說法才真的是「很機車」,根本是不倫不類。民進黨立委黃偉哲則批評,司徒文擺明是大國欺負小國。(李人岳報導) 政府大幅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引發爭議,AIT台北處長司徒文一句「吃美國牛肉,比在台灣騎機車還安全」的比喻更是被批評為不倫不類。國民黨立委李慶華就批評,司徒文的發言才真的是「很機車」。李慶華說,人民可選擇是不是要騎機車,但沒辦法選擇自己吃的牛肉麵和水餃有沒有美國牛?騎機車的風險可以預估,吃美國牛卻沒有選擇性,司徒文真的很機車。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批評,司徒文的發言是引喻失義,擺明是大國欺負小國。 ……… 全文位置: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091028/2302556.html 二、民主進步黨主 中評社台北10月28日電 (記者 康子仁、黃筱筠)美國在台協會(AIT)台北辦事處處長司徒文昨天表示,美國牛肉相當安全,比騎摩托車出事的機率還低。民進黨主席蔡英文今天表示不以為然,她強調,機車風險是一種意外,也是不可以預防的,“但是如果可以事先防止的,我們為何不事先防止”。 ……… 全文位置: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doc/1011/1/7/6/101117687.html?coluid=7&kindid=0&docid=101117687 三、電視名嘴胡忠信批司徒文「傲慢自大」
四、各位google一下「吃美牛比騎機車安全」就可以更完整的了解當時多數台灣人民對司徒文處長『吃美牛比騎機車安全』比喻的感受。 事件經過 雖然福州伯年邁但還是跟年輕朋友一樣是一個『網路族』,常上網也常在聯合新聞網(udn.com)的公共論壇(哇新聞)發表個人意見間或發發牢騷,去年(2009)10月28日我在udn.com看到這則新聞的那一剎那情緒非常激動,我當時就認為司徒文處長『吃美牛比騎機車安全』的這個比喻何止引喻失義,而是『極為不當』,稍後我會陳述我個人的見解。 在情緒非常激動極為氣憤的狀態下我在哇新聞這則新聞的討論區Key in下下列文字: 『吃美牛比騎機車安全,如果這句話真的是你說的,那我就找人把你做了。』 這是今年(2010) 承辦檢察官(以下簡稱檢座)提示卷證資料同時問:「這則貼文是不是你 福州伯答:「是。」 檢座問:「……」 福州伯答:「…..」 檢座問:「……」 福州伯答:「…..」 檢座:「你還有什麼要說」 福州伯:「這樣的PO文內容PO上去後我也自覺不對,事後我有再上討論區,發現該文已被聯合新聞網的網管刪除,所以我也就沒有將此事放在心上。」 檢座:「……」 福州伯:「……」(此時我越來越激動講話聲音越來越大) 施檢察官是一位年輕的小帥哥,雖然福州伯音調越來越高,施檢察官仍然語調平和的繼續訊問,很有涵養。(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走筆至此也許您有很多疑問:「是AIT(美國在台協會)司徒處長看到福州伯的貼文後心生恐懼向司法機關報案的嗎?去年10月28日的貼文怎麼過那麼久到今年 這是台北市刑大去年 它會告訴你IP位置(您正在使用的電腦連線後的IP位置),……司法機關去函udn.com就可以查到福州伯PO文時的ISP來源,再去函ISP業者就可以查到PO文時所使用的那台電腦的所在地(地址)了,……福州伯主動打電話給台北市刑大,市刑大承辦人員電話中問:「該址共有幾台電腦?共有幾人會上網?有誰會上udn.com?」福州伯答:「只有我有空回去那邊時會上udn.com」問:「…」答:「coolbier就是我,暱稱福州伯」,找到正主了,福州伯:「我就是行為人,是不是我本人去市刑大就可以了?」約談通知書指定的時間是 因為PO文時所使用的那台電腦的所在地在桃園縣境內,台北地檢署依法將此案移轉管轄給桃園地檢暑,因此略為耽擱,桃園地檢暑才於今年 何止引喻失義 『吃美牛比騎機車安全』的這個比喻何止引喻失義,騎機車若發生事故,本質上那是個意外,誰都不希望發生,也不可能事先預防,因為任何交通事故都是意外, 你長眼睛,別人不長眼睛,你的車遵守交通規則,別人的車不遵守交通規則,你又能怎辦?進口美國全牛若有風險,這個風險我們是可以事先預防的,因為我們可以事先選擇「要或不要」,本質上是不能類比的二件事。 也有許多網友認為司徒處長說的沒錯,因為從『數字』(就是%)來說食用美國牛肉得病的機率(就現有資訊來看)確實比在台灣騎機車發生事故的機率低得太多太多,一些網友認為數字就是科學,司徒處長講的沒錯。 唉!還懶覺比雞腿呢。(這句話只能意會,很難翻譯,如果您不懂,那就算了。) 我們可不可以這樣說:『吃美牛比走路上街安全』,誰能保證走路一定不會發生意外,你長眼睛,別人的車不一定長眼睛,台灣可能沒有走路發生交通事故的統計數字,如果有,我想也一定比吃美牛得病的機率高,從『數字』來說,『吃美牛比走路上街安全』應該沒錯吧! 台灣以機車為主要交通工具的人口數有多少,我不清楚,『吃美牛比騎機車安全』這話聽在這些鄉親的耳裡,他們感受如何?但福州伯個人當時是非常的氣憤。 關於恐嚇罪 有些朋友或許並不確切了解刑法上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到底是指什麼樣的一種犯罪行為,福州伯在這裡也摘錄簡要資訊供您參照。 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 一、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 「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 「他人」,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二、須致生危害於安全 「危害」,指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 「安全」,指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發生恐懼,心理產生不安全感,但不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 為何發表這篇文章 福州伯發表這篇文章坦白說有二個目的,一、希望各位網友日後無論在任何公共論壇發表言論時,別因一時情緒激動而發表要對某某人如何如何或怎樣怎樣的言論,以免有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嫌。 二、希望司徒文處長您能看到本文,期待司徒大人能寬宏大量『大人不記小人過』原諒福州伯的無心之過。 為免司徒大人誤解『大人不記小人過』的語意,特補充說明如下: 這裡所謂的『小人』,不是指卑鄙小人的那種小人,如果這樣解釋福州伯就慘了。 『大人不記小人過』是中國民間諺語, 典故出自中國古代章回小說: 三俠五義第三十三回【真名士初交白玉堂 美英雄三試顏查散】 且說顏生同那人進屋坐下。雨墨在燈下一看,見他頭戴一頂開花儒巾,身穿一件零碎藍衫,足下穿一雙無根底破皁靴頭兒,滿臉塵土,實在不像唸書之人,倒像個無賴。正思想卻他之法,又見店東親來陪罪。那人道:「你不必如此。大人不記小人過,饒恕你便了。」…… ====== 後人將此話引喻為有知識有社會地位之人心胸寬大不與一般市井小民計較,司徒大人是有知識有社會地位之人,福州伯若依三俠五義第三十三回的說法:「身穿一件零碎藍衫,滿臉塵土,實在不像唸書之人…」若依現在的說法就是市井小民,盼大人不記小人過,高高舉起輕輕放下,乃功德一件。 現在時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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