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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八蛋你們漏了2 個字( 09/14文末新增內容 )
2010/07/28 04:38:12瀏覽324|回應0|推薦4

【司法黃牛案 12→7陳哲男更一審大逆轉 向梁柏薰詐取600 一審認定貪汙重判 更一審指其無接觸司法機關管道 僅構成詐欺取財】

中國時報 【郭良傑、實習記者王暄琪/台北報導】  2010-07-28

前總統府副祕書長陳哲男充當司法黃牛案,更一審判決出現大逆轉。一審被認定貪汙重判十二年的陳哲男,更一審認定他雖向梁柏薰詐取六百萬元,因未進行關說,且犯後將錢還給梁,並無犯罪所得,僅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判刑一年二月,減為七月。此項判決因量刑落差過大,已引起法界議論。 

     陳哲男另被控在總統府內炒作赤崁公司股票,更一審法官認定陳哲男並未利用赤崁公司的重大消息炒股,仍判他無罪。 

     陳哲男被控任職總統府副祕書長時,向涉案的新偕中建設董事長梁柏薰表示可以影響司法判決,詐取六百萬元。檢方起訴時對陳求刑八年,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詐財罪」,判陳哲男有期徒刑十二年,二審同罪名改判九年,檢方與陳均提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更一審昨日宣判,判決理由指出,陳哲男雖擔任總統府副祕書長,但司法機關並非隸屬於總統府,陳哲男只有在督導典禮、交接時,才有機會與司法首長會面,業務上沒有機會接觸司法機關,認定他不是利用職務上衍生的機會詐財。 

     其次,陳哲男未直接接觸梁案承審法官,也未進行任何關說,但行為仍嚴重傷害司法信譽,考量他已年近七十,體弱多病,犯後將詐騙所得全部還給梁柏薰,本身並無所得,因此依詐欺取財罪,判處徒刑一年二月,依減刑條例減為七個月。 

     對於更一審的判決,由於合議庭是依刑法詐欺罪量刑,是二審定讞,故不論陳哲男服與不服,都不得上訴,而檢方當初是依貪汙罪起訴,該罪名是三審定讞,故檢察官如果不服判決,還可提起上訴。 

     陳哲男扮演司法黃牛詐財,起因於前新偕中建設董事長梁柏薰在八十三、四年間,因涉及華僑銀行掏空案,被控偽造文書及違反銀行法案遭判刑。梁擔心須入獄,九十一年間,經新瑞都大股東蘇惠珍介紹認識陳哲男,想利用陳在政壇的力量,幫他疏通官司,才會送給陳六百萬元支票。 

     陳哲男收取六百萬元支票後,並未向和梁案的承審法官直接接觸,雖曾安排檢調、司法高層人員與梁聚餐,藉此取信於梁,但梁事後仍在九十二年一月間,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一年二月確定,梁知道被騙,轉而逃亡大陸被通緝,九十五年四月,梁返國投案,才讓案情曝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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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八蛋你們的判決理由顯然漏了直接2個字,請問行賄一定要直接交錢給收賄的人才算,間接給錢,不算?幹司法黃牛一定要直接找承審法官才算,透過『白手套』接觸,不算?

*_*

司法黃牛案簡述

檢調查出,2002年間,梁柏薰因先前所涉兩起超貸案,即將判刑確定,擔心可能坐牢,因此求助陳哲男,陳當時允諾可利用他在總統府擔任重要職務之便,代為打點法官,擺平梁所涉官司。

檢調清查資金流向,赫然發現相關支票輾轉流入劉幸宜等多名人頭帳戶,最後被用來買賣特定股票,由於相關人頭帳戶資金來源相當龐大、複雜,檢調懷疑這些帳戶疑由多名黨政高官共同使用,並研判實際操盤人就是楊振豐。

梁柏薰指控,開了兩張票面各為300萬元支票,委託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代為關說。梁伯薰認為陳哲男收了支票卻不辦事,使他被判有罪,不得已逃亡海外。

另外陳哲男母喪時梁伯薰也送了111萬元做為奠儀,梁伯薰總共給了陳哲男7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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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哲男透過台灣高等法院庭長李文成(白手套)拉皮條(司法黃牛)事實俱在

【涉陳哲男司法黃牛風波  李文成請辭庭長】2006-04-27 17:58:55 pm 

【大紀元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七日電)媒體報導,台灣高等法院庭長李文成涉介入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司法黃牛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上午發布聲明,指李文成為個人行為影響司法信譽感到愧疚,已提出簽呈請免兼庭長一職,以示負責。 

媒體報導,台灣高等法院庭長李文成今年四月二十四日冒雨外出打公共電話,疑與陳哲男案有關。高院發言人溫耀源上午表示,向李文成查證後,李文成表示當天因為有私事,須和台南地區的鄉親聯絡,不適宜使用公家電話打長途電話談論私人事務,決定外出到電信局買公共電話卡打長途電話,卻因此遭影射,有必要提出說明。( 福州伯 : 李文成能夠高升到庭長,法官資歷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了,難道李文成每次有私事都外出到電信局買公共電話卡打,這種辯詞講給豬聽豬也會哈哈大笑 )  

對多家媒體報導李文成坦承和陳哲男、三溫暖業者楊振豐等人談事後和解一事,溫耀源表示,李文成表示不知道陳哲男和楊振豐曾有退款一事,也沒有在場,唯一在場只有在2004年某天,但詳細時間已不記得,只記得陳哲男致電後,相約在台北市民權東路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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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5426428連續三天每天都發一篇新聞稿

新聞稿的內容也證實了新聞媒體的報導


資料來源 : 臺灣高等法院網站 

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稿   95426
為某週刊刊載本院李庭長文成捲入陳哲男涉嫌關說案,特提出說明以免訛傳:

一、
李庭長文成已向院長提出報告特別說明報載梁柏薰或其同居人陳麗香曾到其家中請教法律問題或吃飯絕無此事。

陳哲男為台南同鄉,相識二十餘載,但陳哲男公務繁忙,報導常出入其家中,吃飯聊天,亦非事實。
李庭長文成亦保證其從未受陳哲男委託為梁柏薰案向本院承辦法官同仁為關說。
二、 本案經查梁柏薰案本院係於9212292年度上易字第171號判決上訴駁回。其後梁柏薰二次提出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亦分經本院於9319(92年度聲再字第556)94930(94年度聲再字第286)裁定駁回,所謂請託關說,並非事實。
三、 為查明李庭長文成是否真如報導所載捲入本案,本院院長已指示政風單位立即向上開承辦案件合議庭庭長、法官查明實情,以正視聽。
四、 按法官守則第1條即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第2條規定:法官應超然公正,依據憲法及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及不為任何關說或干涉。本院院長多次要求法官同仁,身體力行,以維護優良司法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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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稿   95427

為本院李庭長文成涉及陳哲男關說案乙事,續提出說明:
一、 週刊載李庭長於95424冒雨外出打公用電話事,經向李庭長查證,據李庭長稱:因其有私人之事,須與臺南地區之鄉親聯絡,使用公家電話打長途電話談論私人事務並不適宜,故外出至電信局買公用電話卡打長途電話。如此亦遭影射,自有說明必要。
二、 關於本日多家媒體報導其坦承與陳哲男及楊振豐(醫師)等人談事後和解事宜乙事,亦須說明如下:報導陳哲男與楊振豐等曾為退款事,李庭長本人並不知悉,亦未在場;李庭長在場之事為93年某日(詳細時間不記得)陳哲男打電話給他,約他至臺北市民權東路相見,他並不知道該處為楊振豐之招待所,後來到場才知此為醫師招待所,現場除陳哲男外,另有醫師及其友人,他係後來才到;他們說什麼,他並不清楚,只隱約聽到楊某勸陳哲男還錢,還什麼錢他亦不清楚,他因不知前因後果故亦未插嘴,他並無涉及代為關說或關說未成。
三、 本庭長文成為自己個人行為招致損及司法信譽深表愧疚,為表示負責,並已於本日主動向院長提出簽呈請免兼庭長一職,以示負責。院長並已轉送司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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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稿   95428
有關本院李庭長文成捲入陳哲男涉嫌關說乙案,經本院政風室訪談本院受理被告梁柏薰三案件(包括本院92年度上易字第171號、92年度聲再字第556號、94年度聲再字第286)之合議庭法官及庭長共9人後,政風室作成之調查報告結論為:「本院李庭長文成對於梁柏薰先生所涉前揭案件,在本院審理期間,確實未曾有進行關說情事」,爰將調查結果說明如上,至於報章所載其他與本結論不同之處,均非事實。

======

自己人調查自己人(所謂的法官自律
請參閱 95428 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稿  

結論:「本院李庭長文成對於梁柏薰先生所涉前揭案件,在本院審理期間,確實未曾有進行關說情事」,……
( 427新聞稿 )
李庭長在場之事為93年某日(詳細時間不記得)陳哲男打電話給他,約他至臺北市民權東路相見,他並不知道該處為楊振豐之招待所,後來到場才知此為醫師(楊振豐)招待所,現場除陳哲男外,另有醫師及其友人,他係後來才到;他們說什麼,他並不清楚, …… ……

李文成去涉案人楊振豐的招待所做什麼?
純粹是去打個炮,然後二話不說就走人了嗎?

如果陳哲男不是總統府副秘書長
且多次利用副秘書長職務之運作能力在梁柏薰面前展示實力 ( 在司法界的實力 )
梁柏薰會開兩張票面各為300萬元支票給陳哲男

梁柏薰會在陳哲男母喪時送111萬元做為奠儀
曾德水
你瞎了狗眼嗎
臺灣高等法院
貴機關難道沒有慎重考慮要 " 暫停營業 " 幾天
先整修內部暫停營業幾天吧
不要那天
一波波的人民衝進貴機關
你們才如夢初醒
驚慌失措的大叫
怎麼回事
怎麼回事
那時
恐怕就來不及了!

相關新聞

【只有這樣的法官不承認陳哲男是副秘書長】

【聯合報╱社論】  2010.07.29 03:22 am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752921.shtml

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做司法黃牛,一審依「公務員利用職務詐財罪」,判刑十二年;但更一審卻認定陳不是利用其公務員職務上衍生的機會詐財,只是一般行騙的司法黃牛而已,故而改依詐欺罪判刑七個月。消息傳出,輿論大譁。 

本案原始起訴書指出:商人梁柏薰涉超貸案,被判刑一年;陳哲男藉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以熟識司法檢調高層可代關說為由,前後收取梁柏薰六百萬元支票及一百一十萬元奠儀;因而以「貪汙治罪條例」將陳起訴,並具體求刑八年。一審認其惡性重大加碼判了十二年。二審則維持原罪名(貪汙),改判九年,亦超越檢察官求刑的八年。詎料,更一審卻改判一年二個月,並減刑為七個月。 

更一審改判為七個月的主要理由,是認定的罪名不同;由「貪汙罪」,變成了一般「詐欺罪」。更一審說:陳哲男讓梁柏薰誤信他有解決官司的能力,是因「陳哲男多年政治社會歷練累積的人脈」,並非由於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職務(梁柏薰有這麼說嗎?)。經過如此切割,向梁柏薰保證可以擺平司法並索取重金的「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竟然頓時就變成了只是「具有政治社會人脈的平民陳哲男」。法官魔棒一揮,不啻將陳哲男由「公務員」變成了「非公務員」。 

這裡有一個關鍵性的疑問。陳哲男是否以「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扮司法黃牛?首先,事實上他本就是如假包換的副秘書長;其次,他自己明知自己是副秘書長;再者,梁柏薰亦明知其為副秘書長,而法官更明知其為副秘書長;既如此,卻緣何偏偏認定陳不是以副秘書長身分犯罪,而竟在犯罪時突然失去了此一身分?請注意:法官不是不知陳是副秘書長,而是不認為他是因具副秘書長身分而藉勢藉端開口勒索一千萬元「官司活動費」。 

倘若此說成立,則吳淑珍難道只是以「陳致中之母」的身分詐財?而不是以「總統之妻/第一夫人」的身分貪汙?何況,若謂陳哲男具「多年政治社會歷練累積的人脈」而犯罪,但「總統府副秘書長」難道不是他「歷練與人脈」的最高峰?這種「白馬非馬」的認定,在經驗法則及邏輯法則上簡直是呀呀呸!如何建立公信? 

一二審判陳哲男重刑,正因他是頂級公務員而做了司法黃牛;不料,更一審只判他七個月,卻說他只是一般的司法黃牛騙子而已,而與其頂級公務員的職位無關。衡情論理,陳哲男若沒有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身分,他有什麼身價能向梁柏薰開口索取一千萬元的黃牛天價,而最後實收了七百一十萬元?合議庭曾德水、崔玲琦、陳恆寬三名法官,有沒有問過陳哲男:犯罪當時知不知道自己是總統府副秘書長? 

本案的關鍵在是否「利用公務員職務上衍生的機會詐財貪汙」。而陳哲男即使未利用職務接觸梁案法官,卻明明是利用職務身分藉勢藉端向梁承諾擔任黃牛;然則,陳哲男「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身分,豈是法官手上的電視遙控器,可以轉來轉去? 

退一萬步說,即使「只是一般司法黃牛案」,法定刑也是五年以下;陳哲男縱然不是以「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犯罪(這絕無可能),但至少在犯罪時明知自己具「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只有法官不承認);這樣的「在總統府上班的頂級司法黃牛」只判七個月,讓其他被判重刑的司法黃牛如何甘服? 

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做司法黃牛,總統陳水扁貪汙;這些頂級公務員犯罪,無一不是知法犯法,執法犯法,對國家法制及社會正義的創害極為深重。若謂我們的法院依法對於這些罪犯課以他們應當承擔的較重刑責,亦是法理上應然、當然之理;但是,我們的法官反而卻極力為這些頂級公務員開脫罪責。連陳水扁也說南線專案是假的,法官卻說是真的,無期徒刑變成了二十年;連陳哲男也不否認自己是總統府副秘書長,法官卻說他未利用公務員身分藉勢藉端,十二年徒刑變成了七個月。這不是依法伸張人權,而是枉法戕害正義。 

這樣的法官,若非法匠,即是法之賊;不是呀呀呸,是什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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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字】

【聯合報╱黑白集】  2010.07.31 02:55 am

二十九日本報社論〈只有這樣的法官不承認陳哲男是副秘書長〉一文,用了相當強烈的三個字。 

該篇社論末段寫道:「這樣的法官,若非法匠,即是法之賊;不是OOO,是什麼?」我們承認,OOO三個字相當尖銳;但是,恨司法之鐵不成鋼,實在是忍不住口出惡言! 

也許是那三個字,使得更一審陪席法官陳恆寬請辭,又牽動受命法官崔玲琦請調;因而被輿論稱為引發了司法界的「震撼」或「風暴」,並觸動了司法界的自清與反省。持平而論,那三個字確有一點粗魯,但其引發的效應卻是我們所期待的。 

主張陳哲男「未利用職務上衍生的機會」,因而主張改依普通詐欺罪輕判的審判長曾德水回應輿論的批評說:記者不是學法律的,所以不懂。這句話很有問題。一者許多記者是學法律的;再者,即使不是在學校學法律,也不一定等於一輩子就不懂法律。何況,台灣法學素養比法官優秀的高人何其多,不能說沒有人看得懂審判品質的是非高下。 

法官有審判權,卻絕無可能壟斷法律知識。所以,法官若心中存著「有人懂」而作審判,應當比高高在上的「你們不懂」而師心自用為妥。 

曾德水的觀點與本案歷審法官迥異,亦與同一合議庭的陳恆寬歧異;可見,法律見解「懂不懂」的問題,未必是權力及階位所能決定。倘若因那「三個字」而能激發司法界不再存有「你們不懂」的傲慢,更不再發生以為「你們不懂」而枉法濫權,那就請大家包涵一下這當頭棒喝的三個字了! 

南線專案是假的,陳哲男利用職務衍生的機會貪汙;若大家皆懂,唯獨法官不懂,那才奇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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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在729的社論中出現『呀呀呸』一詞,聯合主觀認為『呀呀呸』這三個字是『實在是忍不住口出惡言』,那福州伯728的這篇『王八蛋你們漏了2個字』,那不是罵人嗎?唉!『八俏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 』(論語)。

2010 / 09 / 14新增

【陳哲男偽證案 前法院庭長認罪】

【中央社╱台北14日電】  2010.09.14 07:48 pm

http://udn.com/NEWS/SOCIETY/BREAKINGNEWS2/5849040.shtml

前總統府副祕書長陳哲男為脫身司法黃牛案,與當時的高院庭長李文成教唆證人作偽證。台北地方法院今天開庭,陳哲男於庭中否認犯罪,李文成則要求認罪協商。 

民國91年間,新偕中建設前董事長梁柏薰因偽造文書及違反銀行法等罪被判刑,想透過陳哲男幫助他擺平官司,但梁交付數百萬元給陳哲男後,仍被判刑確定,梁當時即在海外爆料指有政府高官當司法黃牛。 

95年間,梁柏薰返台投案,台北地檢署重啟調查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檢方傳訊陳哲男友人楊振豐作證,陳哲男竟2度在楊振豐出庭前,帶李文成到楊振豐的招待所中,向楊介紹李文成高院庭長身分,再教唆楊振豐做偽證。陳、李今年8月遭檢方依偽證罪起訴。 

台北地院今天傳訊陳哲男、李文成開庭,陳哲男否認教唆偽證,辯稱因楊振豐介紹他認識梁柏薰,他向楊振豐抱怨梁柏薰在外胡亂爆料,當時是楊振豐主動建議,把梁柏薰給的錢,說成是楊與梁柏薰間的賭債。陳哲男強調,絕沒教唆楊振豐作偽證,是楊為保護他,主動提出相關說法。 

不過李文成則坦言,自己當時以法官身分出入楊振豐招待所,確實做錯了,對傷害司法感到後悔,對檢方起訴的犯罪事實認罪,請求認罪協商。李文成委任律師說,希望李文成能獲減刑為6個月,給予緩刑2年,李文成也願意在公開法庭向司法界及民眾道歉。 

公訴檢方表示,關於認罪協商,仍需與偵查檢察官商討,檢方希望再傳喚楊振豐與楊的女友劉幸宜出庭作證。 

此外,李文成、陳哲男遭檢方限制出境的期限將於930期滿,檢方表示,2人是否繼續境管,尊重法官裁定。合議庭諭知全案105日再開準備庭。(完)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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