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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檢察官被記過兩次真是冤枉( 2010-09-28文末新增內容 )
2009/09/07 13:01:47瀏覽906|回應0|推薦0

【檢察官曾勁元  記過兩次】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9.09.05 02:38 am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5118556.shtml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曾勁元與案件當事人張瑋津私下往來,並受張女之託介入特偵組偵辦的扁案,事後又發布不實新聞稿;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曾勁元的作為有失公務員品味,損及檢察官形象,昨天決議記過兩次

今年考績不能考列甲等,且一年內不能升任。 

公懲會指出,曾勁元與承辦案件的告訴人張瑋津密切往來,去年五月到八月,兩人介入扁案,使陳水扁誤信張瑋津與檢察官關係密切,一度交付兩百萬元支票,張瑋津後來才退回。 

曾、張兩人去年五月與立委柯建銘到台中見扁,並打電話給檢察官朱朝亮、吳文忠要求見面遭拒;六月二日,曾勁元又赴特偵組找朱朝亮,傳達扁希望私下見面之意,也當場被拒。 

但曾勁元事後向媒體發布不實聲明,聲稱他不認識扁,是受到朱朝亮的委託,基於協助辦案的立場,及昔日長官部屬情誼,才陪同朱的友人張瑋津去勸扁。(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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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只評論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曾勁元與案件當事人張瑋津私下往來,……』這事,

這句話遺漏了2個字,非常重要的2個字,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曾勁元與承辦案件當事人張瑋津私下往來,……

這裡所謂的『當事人』,就是檢察官偵辦案件中的告訴人或被告,這件事乍看好像沒什麼,福州伯在這裡舉個簡單的例子:

你的一個老朋友某甲使用『詐術』騙了你一大筆錢,嗯嗯啊啊的跑了,你越想越氣,而你手上現有的證據(對你有利的證據又不多),於是你到XX地檢署提起告訴,告某甲詐欺,希望承辦案件的檢察官能發見真實,為你伸張正義。

結果這位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我們就借曾勁元這3個字用用好了,結果這位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曾勁元與某甲私下往來(一般都是透過第三者,所謂的白手套,在穿針引線後檢察官與某甲私下往來。)

如果你也耳聞檢察官與某甲私下往來這件事,福州伯現在請問你,你覺得這事好笑嗎?福州伯替你答:『不好笑』,你覺得這事好玩嗎?福州伯替你答:『不好玩』,你覺得這事嚴重嗎?福州伯替你答:『這回這個字就得拿掉了,嚴重。』

記得很久以前有朋友曾問福州伯:「檢察官到底是做什麼買賣的……

那時一時福州伯還答不上來,只說:「檢察官不做買賣……

今天我答得出來了,

依中華民國現行法院組織法,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檢察官則為行使檢察權的主體。

法院組織法 (民國 97 06 11  修正)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60 條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
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61  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結果有一位叫曾勁元的檢察官與承辦案件當事人

張瑋津私下往來,……

而我們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曾勁元的作為有失公務員品味,

損及檢察官形象

姓名 : 曾勁元

正職 : 檢察官

兼職 : 拉皮條

   

看看這位女士的照片,您可能也會同意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們的見解:『品味有問題』,……

目前(到2009/09/07為止)中華民國還沒有法官法、檢察官法,換句話說中華民國的所有法官及檢察官無論公領域或私領域的行為,並無法律規範。

中華民國的所有法官及檢察官目前都是國家公務員的身份,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員懲戒法 (民國 74 05 03 修正)

1 條 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條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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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委員們認為
1. 檢察官曾勁元與案件當事人張瑋津私下往來
2. 檢察官曾勁元受張女之託介入特偵組偵辦的扁案
3. 檢察官曾勁元事後又發布不實新聞稿

等等行為是有失公務員品味,損及檢察官形象,昨天決議記過兩次,今年考績不能考列甲等,且一年內不能升任。 

您想不想了解一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機關, 

http://tpp.judicial.gov.tw/

想不想看看這幾個王八委員的簡介,

http://tpp.judicial.gov.tw/ctpp003.htm

有些網友經常會批評中國大陸是一個人治的社會,或說人治重於法治,可是有一點我想不明白,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95年就已經立法通過法官法和檢察官法,且於

2001年做過修正,施行至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官法和檢察官法我還沒有完整研讀,不便評論,至少『有法』來規範法官和檢察官無論公領域或私領域的行為,為什麼號稱民主法治的中華民國至今卻還沒有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的立法呢?

以下摘錄一些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資訊:

【法規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2001修正)

【頒佈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文字型大小】 

【頒佈時間】2001-6-30 

【失效時間】0:00:00

【法規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修正)

  (1995228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630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義務和權利

第四章 檢察官的條件

第五章

第六章 任職回避

第七章 檢察官的等級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工資保險福利

第十三章 辭職辭退

第十四章 退

第十五章 申訴控告

第十六章 檢察官考評委員會

第十七章

第十一章 懲戒

其中
第三十五條 檢察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
)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
)貪污受賄;

(
)徇私枉法;

(
)刑訊逼供;

(
)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
)洩露國家秘密或者檢察工作秘密;

(
)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
)怠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
)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
)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
十一)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
十二)
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三)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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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被記過2次並未改變檢察官的身份,也不影響檢察官的職權行使
(檢察官的職權?請將滑鼠輕輕往上移,上面寫過了。),記過2
可說是既不痛也不癢……而人民的權益(檢察官與案件當事人私下往來
這個當事人的『相對人』的權益)可說是受到非常非常嚴重的侵害……
如果

中華民國目前全國各級檢察官加總約1千多名,這1千多名檢察官如果

1. 與承辦案件當事人X X X私下往來
2. ……

3. ……

就算都被民眾逮到證據提出檢舉,最終這些檢察官們也不過就是記過2
了事

啊!這到底是個什麼社會?這到底是個什麼世界?
這是人的社會嗎?這是人的世界嗎?
曾勁元
福州伯覺得你很冤啊!
如果你是跟底下這位小妞私下往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委員們應該就
不會說你:『有失公務員品味』了

 

2010 / 09 / 28 新增

【私會被告 法官林德盛遭撤職】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0.07.21 03:26 am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5737140.shtml

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審理台東縣前縣長吳俊立貪瀆案時,私自與吳會面,另

向他承辦案件的林姓告訴人女兒長期借車代步,還與陳姓女被告發生婚外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昨天將他撤職,林的八百八十餘萬元退休金也因此泡湯。 

林德盛曾申請退休,因本案被停職受阻。至於他與吳俊立見面一小時廿分,是否

另涉貪瀆,仍由花蓮地檢署偵查中。 

包括林德盛(改名林德倫)在內,十年內已有五名法官遭公懲會撤職。一位公懲

委員指出,法官和案件被告私下會面,誰還會相信司法,林應受重懲。

林德盛被認定三大違失,都和案件當事人牽扯一起。第一件是去年六月廿二日

晚上到吳俊立台東岩灣的別墅與吳會面,時間達一小時廿分鐘;二是向由他審理

的一件殺人案被害人女兒借用一輛BMW休旅車長期代步;三是與他審理的陳姓

女被告婚外情。 

陳姓女被告曾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林德盛是承審案件的受命法官,陳女獲判無罪

,因檢察官未上訴而定讞。林被拍到和陳女在公開場合親暱摟抱、接吻,且共宿

康橋飯店兩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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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公懲委員指出,法官和案件被告私下會面,誰還會相信司法,林應受重懲。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曾勁元與案件當事人張瑋津私下往來,並受張女之託介入特偵

組偵辦的扁案,事後又發布不實新聞稿;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曾勁元的作為

有失公務員品味,損及檢察官形象,昨天決議記過兩次……

原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事的標準是浮動的,『法官和案件被告私下會面,

應受重懲。檢察官與案件當事人私下往來,有失公務員品味,記過兩次。』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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