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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6 03:02:15瀏覽840|回應1|推薦3 | |
【扁案判決自始無效】 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sep/12/today-o5.htm 法官的審判權源自「主權在民」,法院是為了維護人民訴訟權而存在,法官身為人民權利守護神,自應守憲守法、捍衛人民權利。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作成的「無效裁判」,自不具實質正當性,對任何人均不生羈束力。扁案判決自始當然無效。 (一)違反憲法第八十條、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 我國憲法第八十條審判獨立在建構公平法院,「法定法官原則」為其核心價值,並在落實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法定法官」為實現公平正義之鑰,為我國憲法第八十條、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所明定。蔡守訓合議庭並非扁案「法定法官」,無權審理扁案。 (二)違反憲法第八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三九二號 憲法第八條明定,人民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所謂「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三九二號參照)。「法定法官」乃能依法對人民審問處罰,蔡守訓合議庭為「簽呈法官」,對扁案既無審理權責,更無羈押權,扁案判決自始、當然無效。 (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有權利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正審判,不得因身分不同而予以剝奪,亦據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理由書闡明。阿扁雖貴為前總統,其正當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權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應相互平等,不容漠視或更加(相對)嚴苛。 (四)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條 刑事訴訟法第六條係針對數同級法院相牽連案件合併管轄之規定,依其精神,同一法院相牽連案件固得合併由其中一法官合併審判,惟其合併均須以裁定移併,扁案換法官未以「裁定」移併,自屬違法。 (五)違反憲法第七十八條、第一七一條、第一七二條、第一七三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五七二、五九○號 合併審判固在防杜裁判歧異並顧及訴訟經濟,惟多係出於被告對於合併審判無爭議之情況下為之,被告若堅執抗議,其「法定法官權利不可被剝奪」。 法官審理具體個案,發生違憲爭議,應積極扮演聲請釋憲角色,並等候大法官之釋憲判斷,不容率爾依憑個人主觀之認知,怠於形成違憲確信,跳躍程序爭議,逕入實體審理。 (六)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四一八號、第四三六號 司法院釋字第四一八號指出「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受公平審判之權利。」釋字第四三六號亦表明「國家刑罰權之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個案正義的落實,所賴絕不止於實體審理結果的有罪、無罪,並兼含程序實踐的過程與堅持。(全文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扁對911判決的10點意見 不信法官都是蔡守訓們】(2009/09/15 20:02)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http://www.nownews.com/2009/09/15/91-2506617.htm 扁辦15日晚間發出新聞稿,關於陳水扁對911判決的10點意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陳水扁10點意見的第1點就呼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庭長洪英花於自由時報( 而洪英花投書自由時報所表述的 陳水扁在今年(2009)1月曾聲請釋憲提出三項主張,他先抓住扁案的併案爭議,抨擊台北地院依行政內規更換審理法官,違反法官法定原則;接著打出無罪推定主義的王牌,認為把重罪列為羈押要件、審前羈押制度,均違反憲法無罪推定及比例原則。 最重要的是,扁希望大法官作出暫時處分,讓法院先放了他。 結果十五位大法官對於阿扁聲請釋憲的三項爭點,各有不同意見,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至少十位大法官同意,才能作出解釋。 以更換承審法官來說,有大法官堅持,案件審理若要更換法官,必須有法律依據,不能交由行政內規決定;但也有一派主張,只要法官未涉貪瀆或構成應迴避的事項,由那個法官審理案子都一樣。 福州伯書讀不多,無法評論大法官,十五位大法官對於阿扁聲請釋憲的三項爭點,各有不同意見,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至少十位大法官同意,才能作出解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最新修正( 第5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如果這15位大法官在任期(8年)內仍無法達成三分之二以上、至少十位大法官的共同意見,換句話說就是甭解釋了… 啊! 陳水扁在今年(2009)1月聲請釋憲,…… 人民聲請釋憲Q and A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6_02.asp Q5:在沒有取得確定終局裁判的情形下,可否一般性的對法律或命令有違憲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 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這些狗屎大法官們是怎麼受理這個『審判中的個案』(陳水扁聲請釋憲案)的? 啊! 違法受理在先,拖延解釋在後...... 扁案一審判決出來,判決書當然可受公評,但如果僅以審判程序中的爭議就來否定這個審判,人間還有是非,還有黑白嗎?是誰或有意或無意的種下這個審判程序中的爭議惡因? 答:就是這一群狗屎大法官。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1_03.asp 2009 / 09 / 17 目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最新 )為釋字第 664 號 解釋日期:民國 98年7月31日 請問大法官: 釋字第1號至第664號其中有那一件聲請釋憲案是『審判中個案的當事人』 提出聲請的,不要迴避,請回答。 ================== 2 大法官們真的回答了,福州伯不確知是『時間巧合』還是這些大法官們先前已經看到福州伯2 請看: 訊息標題 : 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
============================ 司法院常見問答集(共20頁193筆資料) 序號5: 最終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範圍包括哪些? 「法律」是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命令」是指中央或地方機關發布的行政命令(如細則、規則、辦法、標準、準則)、要點、注意事項等,行政機關下達的函、釋,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的判例、決議等。至於聲請人聲請解釋的法律或命令,是否可以作為解釋對象, 大法官會分別針對個案,加以認定。 [大法官書記處, 序號1: 已經取得最終之確定終局裁判,但認為法院的裁判不當,可否聲請解釋? 聲請人如果只是主張法官在確定終局裁判中,認定事實、適用法令或者是法律見解不當,而沒有具體指出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的哪一項「法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的疑義,是不合乎聲請要件的。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大法官書記處, - - - - - - - - - - - - 讀者投書_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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