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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狗屎大法官( 10/09更新 )
2009/09/16 03:02:15瀏覽809|回應1|推薦3

扁案判決自始無效 

自由時報  2009-09-12  洪英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庭長)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sep/12/today-o5.htm

法官的審判權源自「主權在民」,法院是為了維護人民訴訟權而存在,法官身為人民權利守護神,自應守憲守法、捍衛人民權利。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作成的「無效裁判」,自不具實質正當性,對任何人均不生羈束力。扁案判決自始當然無效。 

(一)違反憲法第八十條、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三 

我國憲法第八十條審判獨立在建構公平法院,「法定法官原則」為其核心價值,並在落實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法定法官」為實現公平正義之鑰,為我國憲法第八十條、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所明定。蔡守訓合議庭並非扁案「法定法官」,無權審理扁案。 

(二)違反憲法第八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三九二號 

憲法第八條明定,人民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所謂「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三九二號參照)。「法定法官」乃能依法對人民審問處罰,蔡守訓合議庭為「簽呈法官」,對扁案既無審理權責,更無羈押權,扁案判決自始、當然無效。 

(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有權利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正審判,不得因身分不同而予以剝奪,亦據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理由書闡明。阿扁雖貴為前總統,其正當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權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應相互平等,不容漠視或更加(相對)嚴苛。 

(四)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條 

刑事訴訟法第六條係針對數同級法院相牽連案件合併管轄之規定,依其精神,同一法院相牽連案件固得合併由其中一法官合併審判,惟其合併均須以裁定移併,扁案換法官未以「裁定」移併,自屬違法。 

(五)違反憲法第七十八條、第一七一條、第一七二條、第一七三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五七二、五九 

合併審判固在防杜裁判歧異並顧及訴訟經濟,惟多係出於被告對於合併審判無爭議之情況下為之,被告若堅執抗議,其「法定法官權利不可被剝奪」。 

法官審理具體個案,發生違憲爭議,應積極扮演聲請釋憲角色,並等候大法官之釋憲判斷,不容率爾依憑個人主觀之認知,怠於形成違憲確信,跳躍程序爭議,逕入實體審理。 

(六)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四一八號、第四三六號

司法院釋字第四一八號指出「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受公平審判之權利。」釋字第四三六號亦表明「國家刑罰權之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個案正義的落實,所賴絕不止於實體審理結果的有罪、無罪,並兼含程序實踐的過程與堅持。(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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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對911判決的10點意見 不信法官都是蔡守訓們】(2009/09/15 20:02)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http://www.nownews.com/2009/09/15/91-2506617.htm

扁辦15日晚間發出新聞稿,關於陳水扁對911判決的10點意見。

一、這是違憲違法的法官所做的違憲違法的審判。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庭長洪英花說本案蔡守訓無權審理,判決自始無效。

二、這是辦綠不辦藍,辦扁不辦馬的選擇性審判。同一法官對性質相同的兩個案件可以有雙重標準,司法碰到藍色,遇上馬英九都會自動轉彎。

三、這是十足的政治性案件。誠如獨立評論員曹長青所說,陳水扁「罪」在哪裡?「罪」在台獨,「罪」在一邊一國,「罪」在台灣入聯等主張與堅持。

四、這是百分之百的道德審判。從檢察官偵辦起訴、論告、法院審理、判決、充斥中國古文、帝王封建、良心、道德等言語,不是依證據論罪,而是古代縣太爺身兼判官的道德審。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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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10點意見的第1點就呼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庭長洪英花於自由時報(2009-09-12)的投書,認為台北地方法院蔡守訓的判決違憲違法自始無效,……( 第2 - 10點是狗在放屁 )

而洪英花投書自由時報所表述的1.2.3.4.5.6.點,其實繞來繞去也就是在談「法定法官原則」這一點,……

陳水扁在今年(20091月曾聲請釋憲提出三項主張,他先抓住扁案的併案爭議,抨擊台北地院依行政內規更換審理法官,違反法官法定原則;接著打出無罪推定主義的王牌,認為把重罪列為羈押要件、審前羈押制度,均違反憲法無罪推定及比例原則。 

最重要的是,扁希望大法官作出暫時處分,讓法院先放了他。 

結果十五位大法官對於阿扁聲請釋憲的三項爭點,各有不同意見,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至少十位大法官同意,才能作出解釋。 

以更換承審法官來說,有大法官堅持,案件審理若要更換法官,必須有法律依據,不能交由行政內規決定;但也有一派主張,只要法官未涉貪瀆或構成應迴避的事項,由那個法官審理案子都一樣。

福州伯書讀不多,無法評論大法官,十五位大法官對於阿扁聲請釋憲的三項爭點,各有不同意見,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至少十位大法官同意,才能作出解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最新修正(2005/06/10

5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如果這15位大法官在任期(8年)內仍無法達成三分之二以上、至少十位大法官的共同意見,換句話說就是甭解釋了

啊!

陳水扁在今年(20091聲請釋憲,……

人民聲請釋憲Q and A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6_02.asp

Q5:在沒有取得確定終局裁判的情形下,可否一般性的對法律或命令有違憲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
 A
大法官審查的對象是「法律或命令」本身,而且這一「法律或命令」必須是最終之確定終局裁判中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所以在憲法上權利沒有受到侵害,也沒有因具體的訴訟個案,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的情形下,不可以只因為對法律或命令認為有違憲疑義,就聲請大法官解釋。(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這些狗屎大法官們是怎麼受理這個『審判中的個案』(陳水扁聲請釋憲案)的?

啊!

違法受理在先,拖延解釋在後......

扁案一審判決出來,判決書當然可受公評,但如果僅以審判程序中的爭議就來否定這個審判,人間還有是非,還有黑白嗎?是誰或有意或無意的種下這個審判程序中的爭議惡因?

答:就是這一群狗屎大法官。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1_03.asp

2009 / 09 / 17

目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最新 )為釋字第 664 

解釋日期民國 98731

請問大法官

釋字第1號至第664號其中有那一件聲請釋憲案是『審判中個案的當事人

提出聲請的,不要迴避,請回答。

==================

2009 / 09 / 19

大法官們真的回答了,福州伯不確知是『時間巧合』還是這些大法官們先前已經看到福州伯2009 / 09 / 16 貼出來的本篇文章,於是火速於98918134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計下列38

請看:

訊息標題 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
訊息類別 不受理決議快訊
連結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


98918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計下列38案:
1案>
一、聲請人:張×生、張×基、張×成、張×強、張×娜、張×娜(會台字第9214號)
聲請事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四四四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二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三0九0七號、七十五年四月八日台財稅字第七五三六一八二號函釋,有牴觸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是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是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四四四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七年(釋憲聲請書及上開裁定均誤載為六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三0九0七號、七十五年四月八日台財稅字第七五三六一八二號函釋,有牴觸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稱上開函釋示,延期繳納如已逾申請復查期限,不得再行申請復查之意旨,違反前述稅捐稽徵法及憲法規定而限制人民申請復查之權利云云,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陳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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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8 新增

司法院常見問答集(共20193筆資料)

http://www.judicial.gov.tw/

序號5

最終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範圍包括哪些?

「法律」是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命令」是指中央或地方機關發布的行政命令(如細則、規則、辦法、標準、準則)、要點、注意事項等,行政機關下達的函、釋,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的判例、決議等。至於聲請人聲請解釋的法律或命令,是否可以作為解釋對象, 大法官會分別針對個案,加以認定。

[大法官書記處,2005/12/20更新]

序號1

已經取得最終之確定終局裁判,但認為法院的裁判不當,可否聲請解釋?

聲請人如果只是主張法官在確定終局裁判中,認定事實、適用法令或者是法律見解不當,而沒有具體指出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的哪一項「法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的疑義,是不合乎聲請要件的。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大法官書記處,2005/12/2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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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1 14:56
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38宗案件跟扁案有何關係。
福州伯(coolbier) 於 2009-09-21 17:56 回覆:
98年9月18日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計下列38案:
<第1案>
… … …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
今年(2009)1月陳水扁聲請釋憲案中陳水扁是『審判中個案的當事人』,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陳水扁聲請釋憲案於法不合,
大法官應議決不受理。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清清處處明明白白。
結果
這一群狗屎大法官還是受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