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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9 19:16:47瀏覽199|回應0|推薦2 | |
太史公曰:「國之將興,必有禎祥,君子用而小人退。國之將亡,賢人隱,亂臣貴,土匪四起。」《史記卷五十楚元王世家第二十》 . . 這是電影裡的土匪(劇照)
. . . . . . 接著, 就要為您播放真實世界裡的土匪片了,片子很長,您不妨先去沖壺茶或咖啡, 再來慢慢觀賞。 . 這是在真實世界裡上演過的土匪片 這是最近在中華民國台北市上演的土匪片
士林文林苑是一個都更案嗎?符合都更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所定的『公共利益』嗎? 片長:13分14秒 演出:立法委員管碧玲、內政部長李鴻源、內政部營建署署長、內政部營建署官員。 地點:中華民國立法院 都市更新條例 第1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 沒有增進公共利益或毫無公共利益的都市土地再開發案不能稱為「都更」案,只能算一般「建案」,『台北市士林文林苑都更案』本質上就是一般建築合建個案,硬把它弄成都更案,令人髮指, 請參閱: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329&Itemid=57 關於『台北市士林文林苑都更案』的來龍去脈,媒體報導的非常多,這裡就不再轉述。 我談談法律層面及台北市政府的作為,讓您見識一下真實世界裡土匪的樣貌。 都市更新條例 第25-1條(25-1是否與『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有所牴觸?目前爭議較大。).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 ※ ※ ※ ※ ※ ※ ※ 我試著翻譯如下: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未能依第25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只要4/5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 另外那1/5不同意者(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者)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得由建商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方式(大約就是那4/5同意協議合建者的換算價款)繳交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徵收』的方式將這1/5不同意者之權利予以變換,並以『徵收補償』的方式將補償金給付與這1/5不同意者。 . 合法私有產權的權利變更可以用『多數決』(4/5:1/5)來決定嗎? 這不叫土匪,那什麼才叫土匪? 名詞解釋請參照: 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一、…二、…三、…四、實施者: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五、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 ※ ※ ※ ※ ※ ※ 我簡單翻譯如下: 實施者:就是指政府或參與都更之建商。 權利變換:指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 . 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雖然為了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可以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但那屬於「例外」。 憲法第15條明訂人民的基本權利,那是「原則」。 凡例外都應有非常嚴謹的構成要件,必須事關重大,否則隨隨便便可以例外,那就沒有原則可言了。 再看一下馬英九這傢伙經常朗朗上口的普世價值「世界人權宣言」 第17條 一、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二、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http://wildmic.npust.edu.tw/sasala/human%20rights.htm . 這回台北市政府向中央徵調大批警力強制拆除「士林文林苑」都更範圍內的王家(媒體所謂的釘子戶)的2棟合法私有建物,係依據都市更新條例 第36條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前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 ※ ※ ※ ※ ※ ※ 簡言之,建商可請求當地政府代拆所謂的「釘子戶」,當地政府有義務強制執行(強拆),代為拆除的費用在「釘子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政府在都更實施過程中的角色轉變成「打手」了,這是郝龍斌市長所謂「依法行政」的依據,也是一直為社會大眾詬病的一個條文。 強拆人民的合法建物(私有產權)合憲嗎?這是另一個爭議點。 話說 【北市府亮公文:98年內政部回覆「無違憲」】 【聯合晚報╱記者孔令琪/台北報導】 2012.03.30 02:54 pm 文林苑都更案,因台北市政府依法強制拆除王家房屋,引發爭議,甚至發生中央與北市互槓的情形。台北市都市更新處長林崇傑上午出示與營建署的公文往來指出,北市府多次與內政部詢問法令的爭議點,林並強調,「我們執行中央法令,如今講『沒收到北市府公文詢問』這樣的話,對地方非常不公平。」 林崇傑指出,北市府是依都更條例執行公權力,如果不執行,將來可能會被建商或同意都更的原住戶提告,而吃上公務員瀆職的官司;至於被拆的王家及外界批評強拆王家是違憲,林崇傑上午也出示營建署公文指出,北市府98年5 月21日發函營建署,詢問都更條例是否違憲。營建署回函北市府也指出,都更條例未與憲法牴觸。 ============ 而營建署居然『大大方方』的回函台北市政府指出,都更條例未與憲法牴觸。 (這一來一往真叫『憲政大笑話』) 行政機關對據以施行的法律或條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可以向釋憲機關(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也必須聲請解釋憲法(事關人民權益)。 請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民國 82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第 二 章 解釋案件之審理 … … 第 4 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三、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 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 ※ ※ ※ ※ ※ ※ ※ 中央或地方機關…… 台北市政府(直轄市)對『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不能聲請釋憲嗎? 不能聲請釋憲嗎? 台北市政府不依法聲請釋憲卻發函營建署,營建署搞不清楚自己是那棵蔥,居然代釋憲機關(司法院大法官)回覆台北市政府,都更條例未與憲法牴觸。 這兩個行政機關的作為真是令人哭笑不得,事關人民權益,這些公務員的心中可有人民?還是只有財團或建商?
後續更令人傻眼: 【北市顧問小組:建議中央釋憲】 【聯合晚報╱記者孔令琪/台北報導】 2012.04.05 02:58 pm 樂揚董事任市政顧問 北市府:考慮停聘 文林苑都更案爭議,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顧問小組」昨晚召開第一次會議,會中對於都更條例「強拆違憲」爭議,北市府發言人張其強上午表示,顧問小組建議內政部,應該對都更條例是否違憲提請釋憲。另外,北市府市政顧問黃博怡遭踢爆,是文林苑都更實施者樂揚建設的獨立董事,張其強回應,黃博怡任期到今年4月,北市府不排除停聘。 北市府發言人張其強指出,由於內政部是都市更新主管機關,也是法令的提案機關,所以提請內政部釋憲。 為了解決都更爭議,北市府邀請政大地政系教授張金鶚等人,組成「都市更新顧問小組」,昨晚第一次開會,顧問小組做出初步共識,包括建議內政部基於都市更新主管機關的權責,應該對都市更新條例是否違憲提請釋憲,另外建議將士林文林苑王家的意見併同釋憲。 . 【都更釋憲 中央地方互推】 【聯合報╱記者鄭宏斌、林新輝/台北報導】 2012.04.06 03:00 am 士林文林苑所引發的都更爭議愈演愈烈,台北市政府都更顧問小組建請內政部釋憲,內政部長李鴻源昨天表示,全台有一千件都更案,牽涉層面大、範圍廣,任何解決的方法都可以討論,但政府幫人民解決問題,「要於事無補,還是於事有補?」這才是關鍵。 李鴻源與行政院副院長江宜樺日前都表示,不贊成暫緩所有都更案,都更條例修正草案,會在立法院下會期 台北市政府擬請內政部提釋憲案,李鴻源昨天表示,釋憲案台北市政府可以提,當事人王家也可以提,不是非要內政部才能提。被問到提釋憲案,所有的都更案可能都要「凍結」?李鴻源表示,「所以內政部對釋憲案要很慎重的處理。」 ※ ※ ※ ※ ※ ※ ※ ※ 如果 將來大法官解釋:都市更新條例第X條及第X條顯有牴觸憲法第X條或第X條,違憲。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一四 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 170 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第171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 已經依法行政的那個「法」是無效的,但是王家的房子已經拆了… . . 最後, 我們再觀賞兩則關於土匪的相關新聞: 但隨著抗爭持續上演,斷垣殘壁中咒罵、泣訴聲交錯,搭帳棚、埋鍋造飯、路過的、聲援的全攪在一塊兒,郝龍斌開始改口說「法令有瑕疵」。三十日,郝龍斌一臉驚惶,面對各界轟他先拆人家房子,再說法令有瑕疵,是土匪政府時,他一度哽咽,眼泛淚光、細訴委屈,說拆王家是痛苦的決定,相關責任他會承擔。 前後不過短短三天,郝龍斌好像換了一個人,…… 完整新聞位置: http://news.pchome.com.tw/magazine/report/po/new7/7443/133346880083268001001.htm#
土匪政府說屁話(
新聞位置: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330/34125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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