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21/06/04 23:05:45瀏覽484|回應0|推薦0 | |
前天(6月2日)我的小弟(X X),在他的FaceBook Po了一篇... 雖然用詞...,但值得大家思考, 「原文」(沒有增、減、修)如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民國 84年 8月 9日制定 民國 109 年 5 月 6 日修正 第 四 章 罷免 第 70 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 幹你娘G掰,罷免總統、副總統還要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那還罷個G8毛,總統、副總統是人民1人1票選出來的,罷免卻須要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 請問 這是什麼邏輯?
|
|
(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