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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6 22:18:48瀏覽6759|回應3|推薦25 | |
鄉民常以「宅神」稱呼朱學恆,而他自己在網路上以「朱學恆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為名,錄製短片視頻「十大惡人排行」,以中華民國第一屆「十大惡人」發起投票,意欲網友從(1)被偷走的那五年-馬英九、(2)東鞋西毒-劉政鴻、(3)天方夜談-趙藤雄、(4)自油發揮-高振利、(5)烘焙王-胖達人、(6)整個城市都是我的化工廠-統一企業、(7)如來神掌-王貴芬、(8)黃埔軍魂-洪仲丘案一夥、(9)鮭魚返鄉-魏應充、(10)我女友的媽-門當戶不對等十項選擇中,要求大家「投下你最不爽的一票」。 依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之解釋,所謂「惡人」,意思有兩種,「壞人」或「醜陋的人」。「惡人」的相反詞則是「好人」、「吉人」、「善人」。從意思上解釋,單指特定人或多數人可推知被指定者為誰,公開以「惡人」來指稱別人,一定構成公然侮辱罪。這是罵人、貶損他人人格的公然用意,毫無質疑空間。 惟查網路上的短片內容,行為者似有指摘具體事實之意圖,只是部分內容毫無頭緒,例如「我女友的媽-門當戶不對」,顯然空洞不具體,成為朱學恆無罪辯解的最大敗筆。這則短片暫且不論拍攝、編輯技巧,若僅以法律責任之迴避而論,朱學恆的功力顯然大失所望,民事、刑事責任的風險難謂不重大。單要以言論自由來辯解,恐怕很難合理化、正當化,為何要把未經刑事起訴或未判決有罪者混同已經檢察官起訴或被判有罪者之中?朱學恆散布這部短片前,縱然「十大惡人」名單中,雖無人判決有罪確定,但部分人物所牽涉之刑事案件廣受社會矚目,定罪機率已隨同曝光事證而顯得頗高,未有刑事官司纏身之「十大惡人」,果能稱為「惡人」?若僅是政治上的嘲諷,為何不是政治人物的企業家、不是公眾人物的「女友的媽」,也要一併列入票選?朱學恆顯然不能自圓其說,箇中說理與論述,已有明顯之矛盾。 被朱學恆點名的「十大惡人」,最不可能興訟控告者,以馬總統居首。其他九個特定對象,不論法人或自然人,當然可以問責於朱學恆,至少打個民事官司也頗為合理。大家要問朱學恆從哪裡得到「十大惡人」之選項?以什麼標準、事實來選出這「十大惡人」?如果朱學恆僅憑自己或與特定人討論後,就形成如此主觀判斷,倘若缺乏「惡人」事證,這在民事責任上很容易構成侵權行為。 朱學恆既然已婚又未離婚,「女友的媽」到底是前女友的媽,還是即指丈母娘?這個選項非常具有個人主觀性,而且與其他九個排比與票選,實在不倫不類、比附不當。朱學恆此次票選創舉,已有企業家與政治人物揚言提告,如果鬧上法院,精采應可期待。既然鄉民以宅神稱之,且讓我們看看宅神如何吃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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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