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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19:55:51瀏覽3037|回應6|推薦10 | |
民進黨中央執政時期,郭瑤琪於民國91年2月1日起至95年1月24日止擔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且於95年1月25日起至同年8月21日止轉任交通部部長。 郭瑤琪於民國91年間結識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屏東小墾丁渡假村之實際負責人李清波(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7646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北院以96年度訴字第553號判決郭瑤琪無罪,台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419號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最高法院兩次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分別以99年度上更(一)字第292號、10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4號判決有罪,案經上訴由最高法院駁回而告確定。 李清波委由其子李宗賢以茶葉罐裝填二萬美元(200張100美元紙鈔),在95年7月4日晚間10時許送往郭瑤琪之職務宿舍。郭瑤琪公開否認收到二萬美元,而且爭執證人無法確認茶葉罐的外觀顏色、絲質茶葉袋裝了多滿的茶葉量,更審法院認定尚難採為對被告郭瑤琪有利之認定。至於二萬美元對底是「餽贈」或是「賄賂」,一審認定為餽贈,更審皆認定為「賄賂」,其原因在於二萬美元折合當時新台幣大約64萬餘元,為了郭瑤琪之子出國留學而需餽贈新台幣大約64萬餘元之證言,顯然更審法院不予採信。 其次,郭瑤琪爭辯二萬美元並未扣案取得,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收受賄賂之財物存在。惟更審法院與一審法院,皆查明二萬美元的結匯過程,確實證明李清波確有交付李宗賢代為轉送二萬美元之事實。200張百元美鈔業經勘驗、實際演練,證明可以塞到郭瑤琪所提供扣押之茶葉罐裡,而且還有空間填入茶葉袋,更審法院也查明李宗賢無私吞二萬美元之事實,所以認定郭瑤琪之辯解純屬卸責之詞。 再者,郭瑤琪處理李清波之「陳情」案件,非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規定辦理,亦足證郭瑤琪被請託後利用職務上行為之對價關係。證人李宗賢在調查局詢問時,搞不清楚茶葉罐到底是一罐或兩罐,筆錄詢問過程中,有提及筆錄要更改,此部分亦無偵訊誘導而無證據力之情事,更審法院已勘驗95年12月26日調查局詢問錄音光碟後確認。 此一貪污案件,神奇者在於:(一)李清波在95年6月29日22時03分40秒至同日22時05分31秒與被告郭瑤琪的通話已被通信監察。(二)二萬美元不見蹤跡,但是茶葉罐還在。(三)郭瑤琪不知道李清波已是通信監察之對象,自己涉案而被調查,渾然不知。 從李清波被合法通信監察的事實,可證明這一場「釣魚」,早已布局成形,只是哪位官員會中箭落馬,要看行為人到底是誰。李清波是「真餽贈,假行賄」還是「真行賄,假餽贈」,由北檢不起訴之處分可資證明。無風不起浪,一個巴掌拍不響,若非郭瑤琪與李清波交情匪淺,怎會有茶葉罐致贈二萬美元之必要?郭瑤琪現在才想提告李宗賢涉及偽證,恐怕於情不合常理,時機亦晚矣。 在北院一審審理時,李宗賢即已證稱餽贈二萬美元,倘若此部分證言虛假不實,在北院98年6月30日判決後,郭瑤琪為何不立即提起告發,訴由北檢查證清楚?直至更審法院為有罪認定,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方才有告發偽證之考量。過去四年期間,難道郭瑤琪可以忍受證人李宗賢之偽證犯嫌而不予告發訴究?如今聲明冤枉、揚言提告,未免不符常理常情之判斷。 二萬美元是犯罪的直接證據,貪污被告再怎麼笨,哪有可能擺著不用,等待檢警調來搜索扣押?林益世的母親都會急著湮滅證據、燒毀金錢,郭瑤琪如果收到二萬美元以後,怎有可能存入銀行,留下犯罪證據?林益世被判詐欺取財很可笑,郭瑤琪否認收到二萬美元,又何嘗不是犯後卸責,砌詞之辯解?64萬餘元新台幣當成「獎學金」來餽贈交通部長,請問有誰收受得起,又有誰送得起這筆錢?如果郭瑤琪真的沒有收到二萬美元,恐怕遠在民國96年期間,早就告發李宗賢涉嫌偽證了! 郭瑤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她要關多久,大家不在乎。惟一要問的,64萬餘元要關八年,林益世的6300萬元應該關多久?司法若無藍綠紅之色盲對待或歧視,就看林益世案怎麼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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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