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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銘是否請辭 無關馬總統有無袒護
2013/11/23 15:48:33瀏覽811|回應0|推薦11

報載民進黨蘇主席認為馬總統袒護黃總長,以致於黃總長挾總統權勢以避辭職之威脅。若從現行憲法與法律規範上,檢察總長是特任司法官,馬總統根本毫無法源憑據要求黃總長辭職下台。全國上下,唯一能讓黃總長自行請辭者,只有他自己的承諾與自覺。

黃總長或許心有不甘,認為現在請辭,似即證明自己已有洩密等違法犯行,不僅背上犯罪之汙名,亦會讓自己的司法官信譽毀於一旦,故有一審有罪或監察院提起彈劾之辭職但書。這是囚犯兩難下的邏輯思考,畫地自限又自私自保的無奈抉擇。會有如此辭職但書,凸顯黃總長只能在乎法律責任,而不能整體考量憲政責任與道義責任。現行法對於檢察總長的去留,沒有明文規定,馬總統如果真如蘇主席所言,直接或間接要求黃總長辭職,這就坐實干預司法的指控,畢竟以總統權勢即可要求檢察總長去職,那其他法官或檢察官,豈不是亦可比照辦理?當年被馬總統提起告訴的侯檢察官,迄今豈能尚有檢察官之公職?不同私人公司之運作,只要老闆願意花錢開除員工,法院民事判決終究會像一張廢紙,當事人在屋簷下,不被逼走那才奇怪。司法官或公務員,受有國家法令制度保障,不會有此重大困擾,即便升官受阻,尚不致於飯碗不保。黃總長的去留,須靠自己的智慧與慈悲來做判斷。

起訴未必等於有罪,就如同被監察院提起彈劾,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也未必就有懲處之處分。請辭但書中,黃總長把一審有罪比附於監察院提起彈劾,這是類推錯誤,失於比例原則,也蔑視了論理原則。北檢提起公訴的法律效用,如同監察院提起彈劾的作用,前者刑責須由法院判決,後者懲處則交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換言之,北檢對黃總長提起公訴,在類比上,已相等於監察院提出彈劾、移送懲戒之審議。

為了揭發關說案而向總統洩密,不能充當犯罪行為的免責要件,畢竟偵查不公開的但書規定與運作,在實務上還是以新聞發布、記者會報告等公開方式進行,尚無以向特定個人或向特定職務之人專案報告充當但書規定之運作方式。黃總長即便只是要向馬總統報告行政不法,惟依北檢新聞稿之說明,8月31日和9月1日兩份報告皆記載「伍、後續偵查作為本署特別偵查組為防範當事人串證、證據滅失、日後擬視案情發展,陸續傳喚王金平、柯建銘、曾勇夫及陳守煌等人到庭說明,並視案情發展需要進行搜索、函調清查相關資金,以釐清真相。惟立法院將於102年9月17日開議,爰訂於102年9月6日前完成相關偵查作為,並分別函送監察院審議及發交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等文字,這顯然不是「忘了刪除」即可正當抗辯。憑此指控黃總長涉有洩密之犯罪行為,礙難認為北檢故意找碴,趁此機會運作政治上之報復。

馬總統當然不樂意見到吹哨者,因一時疏忽與草率行為,陷於犯罪嫌疑而遭受國家刑事處罰之下場,但這不是犯罪的構成要件,只能充當量刑的考慮因子,如同有人公然侮辱是因氣憤難平,有人是出口成「髒」,同樣都該當公然侮辱罪,只有動機不同而可有量刑之輕重,不能混淆判準,而皆以無罪視之。黃總長之刑事個案,亦復如此。

昔日陳總長因遭受監察院彈劾而自行請辭,現有黃總長因洩密犯嫌而遭受檢察官提起公訴,固然無罪推定原則是共識,但監察院提起彈劾移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豈不與檢察官提起公訴移送法院審判相類等?黃總長可以不思考政治責任之歸屬,但為了捍衛檢察體系之公信力與司法尊嚴,在憲政體制的高度上,是否自行請辭,更能彰顯自己的鐵漢情操與正直形象?這種難題,徒以囚犯兩難的思考邏輯來判斷,已陷自己於不義,喪失了大是大非的公平正義。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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