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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的938萬元不相等於馬總統的大是大非
2013/09/22 14:08:49瀏覽2169|回應2|推薦30

民事裁定通常很少引起全國矚目,除非伴隨政治重大議題或攸關憲政體制者,方有可能沸沸揚揚、眾說紛紜。北院102年度全字第413、414號民事裁定,裁准「聲請人王金平以新臺幣938萬1,21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782號確認黨員資格存在訴訟判決確定前,得繼續行使相對人中國國民黨黨員權利。其餘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且王金平已聲明捨棄抗告,故上開裁定駁回部分已告確定。

由北院新聞稿觀看裁准理由,法院認同「兩造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與「保全必要性」。法律關係可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054號裁定理由,略以:政黨屬於人民團體法所規範之政治團體,其成立在於以全體黨員之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並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之政治性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取得社團法人之資格,人民團體法第11條、第44條、第45條定有明文。是以,政黨與其所屬黨員間所成立者,固屬私法上法律關係,惟政黨既係由多數黨員基於共同之主張或目的,行使憲法保障之結社自由而組成之持續性政治團體,即應與其他人民團體相同,在名稱變更、章程修訂、黨員權利與義務、黨部組織與運作、財物運用與管理、職員遴聘與選用、公職候選人提名及爭議處理程序等,政黨皆應享有一定範圍之自治權限,不受國家權限之不當干涉,此所以人民團體法第49條規定「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 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另定之」之意旨所在。故政黨在國家法律所賦予之社團自治權領域內之事項 ,擁有自主決定運作之權限。是黨員與政黨間所成立者雖係私法上關係,於此私法關係發生爭議時,職司民事審判之普通法院固享有審判之權限,但除發生諸如開除黨籍、停止黨權等黨員身分變更之重大事項之處分,而屬於政黨最高權力機構(如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其地位類似社團之總會)或其他政黨基於自治權限所設置之評議或裁決機構所作之決議,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提起撤銷決議或確認決議無效之訴,由普通法院作形式審查外(有無依照黨章、有無遵守程序等),其他屬於政黨自治權限之事項乃公法權利,即非普通法院所得審究。

王金平爭執之重點不僅在於黨員權利之行使,更在意不分區立委職權與院長身分之保全。所以北院認定暫許王金平行使國民黨黨員權利,確實可以保住不分區立委職權與院長身分,以避免不可復原之重大損害發生。

北院的推事用法,其謬誤矛盾者在於:(一)提供擔保的938萬餘元,係按王金平不分區立委與院長薪水核算而得,其薪水受付者、給付者顯然非為國民黨,且不分區立委名單尚有他人可依法遞補,其薪水係依法公告遞補者享有,王金平以938萬餘元充作擔保,對國民黨之不利益難謂對稱擔保,938萬餘元顯難反映國民黨於金錢上及非財務上之損害。(二)王金平聲請假處分之目的,係在於繼續行使不分區立委職權與確保立院院長身分,此一公法權利關係,並非黨員之必然權利。參以「中國國民黨黨員參加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提名辦法」之規定,可知黨員未必具有不分區立委之被選舉權(第2條、第3條參照),黨員若提名為全國不分區立委,亦經政黨自治程序與內部民主程序議定(第4條至第11條參照),上開提名辦法須經黨內中央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其民主運作原則已符人民團體法之上揭規定。假處分之標的業已擴及政黨自治事項以及觸及公法權利關係之論斷,暫許黨員權利行使之必要性,即有可議。(三)王金平之院長身分係由立法委員互選而來,核與黨員權利行使無涉。王金平獲得不分區立委之提名,係國民黨依據黨內相關規定及民主運作、政黨自治等程序而來,亦與黨員權利行使無絕對必然關係。(四)再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4項、第5項等規定,政黨若認有具體事實證明黨員不適任不分區立委,而以黨章、黨規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藉此處分而去除不分區立委之身分而依法遞補其他已提名之黨員,不僅為公法權利之主張,亦為政黨自治事項之民主處理,縱有程序上瑕疵或不合法定程序,私法爭執及假處分之准許,亦難依法正當涉入箇中爭執。若黨員對撤銷黨籍、開除黨籍執有異議,應按政黨內部申訴程序或復權申請程序處理,若民事法院單純以民法第56條之類推適用而加以審酌介入,難謂毫無干涉政黨自治事項之虞。

馬總統堅持的大是大非,若能以938萬餘元獲得擔保,即意味著王金平只要拿出938萬餘元捐給國民黨,其關說司法個案之醜聞即可消音靜息,如此能謂合法、正當?倘若可行,是否證明「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有權關說判無罪,沒權關說判有罪」?

如果高院不能就此爭議裁定,瞻前顧後而適法有理,今後政治紛爭以民事假處分論斷之便宜舉措,恐怕有增無減,更生政局紛擾與政治混亂。此案涉及國民黨家務事,無政治立場之預設,亦無權勢考量之干擾。惟有法院把法理一次講個清楚,國民黨與王金平能夠心服口服外,老百姓也能看懂一二,明白誰站在大是大非這個無私立場上。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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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武兩邊站, 可可疊羅漢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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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3 11:26

再多的錢也不等於大是大非,就只是樁買賣而已。

 Fox想 

 


kensit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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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9/22 22:30

當版主捨棄意識形態, 站在後方的時候,  評論的文章也是值得欣賞和

推薦的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9-27 20:38 回覆:

其實每篇文章都有意識型態,

只是要看閱聽者是否接受。

舉例來說,姚立明、劉文雄此類的政客評論員,

我非常鄙視他們曲解事實、誤導視聽的言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