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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北檢檢察官偵辦 本部落格暫時不發表文章
2013/04/10 16:06:53瀏覽2341|回應16|推薦30

為配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156號妨害公務案件之偵辦,本部落格自即日起,主動停止發表任何評論文章,此項聲明業與承辦檢察官無關,各方網友若欲檢舉本人犯罪(例如侮辱公務員公署罪),請將相關資料寄送臺北地檢署崑股,俾便檢察官合併參辦,如欲檢察官起訴我個人,所寄送資料、證據請依法負責,謹此公告。

聲明人 羅伯特亞當斯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備註:我個人已向檢察官告發我部落格所發表1075篇文章(告發狀具狀時間為102年3月28日)涉嫌妨害公務,附此敘明。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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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inghunglin&aid=7488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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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060606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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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2013/04/14 17:03
到底來龍去脈如何?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4-14 17:59 回覆:

等適當時機再說明吧,

我現在是被告,

在法律上,不適宜多說什麼。

謝謝關心。


河壩巡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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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公署?那麼侮辱元首呢?
2013/04/13 11:35

當初罵扁的人多得很,怎不見偵辦?

現在批馬的人也不比罵扁者少,是不是要挫勒等!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4-14 08:23 回覆:

我哪知道!^^

這叫做"司法甄嬛傳",承辦檢察官聽說有北檢美女之稱號耶!

至於告發者,等案情明朗,我再做處理。

有幾個網友不是很熱見我被告,

如今他們心願達成,

也讓某些人出口氣了。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4-14 08:27 回覆:

"熱見"更正為"樂見"!

算一算,起訴後,若千篇文章有五百篇定罪,

一罪一罰,每罪罰個1個月,

這樣子合併計算,30年還不夠關耶!

這輩子應該沒機會再有機會服務大眾了。

這件案子若起訴,一定要給北院姚念慈法官審理,

他鐵定會判我有罪,如此一來,

這部落格也可以關閉了。


南部人
走更長的路
2013/04/12 13:52

願一切順利  平安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4-14 08:20 回覆:
謝謝,暫時沒有文章讓你們吐槽了!

我愛臺灣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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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伯特亞當斯版主
2013/04/12 03:46
版主您及每個人都順利, 並快速和平解決麻煩事!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4-12 08:17 回覆:
謝謝,也祝福各位網友順利平安。

小肉球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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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
2013/04/11 19:17

自己向檢察官告發自己?  小肉球看不懂. 

但, 支持羅伯特亞當斯兄 -- 不認為您部落格文章到達 "妨害公務" 或 "侮辱公署" 的地步.


名偵探柯南名言:真相只有一個!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4-11 20:23 回覆:

有一部分不是我告發自己,

目前不適宜公開講,

以後再敘明吧。

謝謝關心。


給版主
版主大大文明正義
2013/04/11 10:19

一些人在網上駡人髒話, 侮辱 污蔑 陷害 栽贓 圍攻 糟蹋其他網友人格

版主大大文明正義 支持版主!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4-11 20:24 回覆:

謝謝。

暫時不公開發表文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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