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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2 12:05:29瀏覽2316|回應18|推薦36 | |
江院長願意以院長大位作為核四停建公投的具體保證,這不是意氣用事,更非無視閣揆大位的重要性,而是以行動具體承諾核能安全與核四完工。民進黨不入流地公開指摘江揆以官位「恐嚇」人民,足以見證民進黨在核四停建公投上缺乏信心,亦害怕公投結果猶如雙面刃而自傷2014、2016年的大選優勢。 以民進黨對核四公投命題的反覆多變與矛盾情結,實在遠遜於桃園地方法院錢建榮法官的公開投書。錢法官於蘋果日報前後投書有關核四議題之意見,筆者皆已拜讀瀏覽,惟錢法官之見解,容有值得再議與商榷處。就以核四公投命題來說,是應以「停建」或「續建」來代表立法院立場,錢法官以「複決則是『已有但要重複確認』」之關鍵論點,反對核四公投以「是否支持停建」來作為公投主文(即公投命題),在此提供拙見以反駁錢法官於《江宜樺詭辯公投命題》一文之觀點。 首先,錢法官提出「複決則是『已有但要重複確認』」之論理觀點,以核四尚未完工、已興建而且曾有短暫停建之歷史現實來說,此一重大政策呈現之動態變化,應該還原於不同政黨執政所致生停建或續建之歧見本質。公眾皆知民進黨執政時,前院長張俊雄曾以行政命令方式「停建」核四,嗣後朝野對立、提案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且由釋字第520號解釋釋明「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後,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等語,揆諸前開大法官會議解釋之意旨,立法院通過法定預算案之後,無權要求行政院中止執行預算,亦即核四興建之法定預算案既已經立法院院會通過,立法院無以議案成立之方式來制止核四預算繼續執行,也就是無法以「核四停建案」要求行政院中止核四興建之法定預算。植基此理,立法院若要本於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提出公投案,即應以「停建核四」為主文之命題。 其次,錢法官認同「立法院有針對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提案辦理公投之權,是為了解決當立院『不同意』政院的重大政策,行政、立法兩權相持不下的機制。」之觀點,是以立法院若與行政院皆持續建核四之立場,即無提案公投之必要。惟提案技術上與政黨政治之考量,國民黨立院黨團不適合擔任核四停建公投案之提案人,理由在於避免「假藉公投行實質倒閣」之政治效用,由國民黨立委反映人民有停建核四之輿論,再交由立法院院會表決,如果成案,即可訴諸直接民權來公投複決核四是否應該停建。 綜合上開論點,江院長對於立法院如何通過公投案並無染指之違法惡意,只是表達「停建公投」之命題符合適法性與政治現實,況且核四停建公投如果通過成立,江院長願意辭職下台以負起政治責任,前比民進黨恣意停建而引起違約之鉅額賠償,顯已穩健與務實,應該值得喝采與按讚。至於核能安全、電價結構與機制、核廢料處理、現役核電廠如何提前除役等附加議題,或以不同意核四停建之理由來辯論、說明,或由同意核四停建之反核團體、民進黨來加以論述,皆可在「核四停建公投」此一命題下充分表達意見與訴諸民意支持。 江揆以政治生命作為核四停建公投之「賭注」,為何支持非核家園、重視核能安全、支持人民公投之民進黨,不敢正面應對,對戰於投票率與同意率的過半雙門檻?當江院長以官位背書保證時,民進黨蘇主席敢不敢誓言核四停建公投若不通過成立,將辭去民進黨黨主席作為政治責任之擔保?此間高下已經立判分明,江院長真是好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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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