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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江宜樺院長按個讚
2013/03/02 12:05:29瀏覽2286|回應18|推薦36

江院長願意以院長大位作為核四停建公投的具體保證,這不是意氣用事,更非無視閣揆大位的重要性,而是以行動具體承諾核能安全與核四完工。民進黨不入流地公開指摘江揆以官位「恐嚇」人民,足以見證民進黨在核四停建公投上缺乏信心,亦害怕公投結果猶如雙面刃而自傷2014、2016年的大選優勢。

以民進黨對核四公投命題的反覆多變與矛盾情結,實在遠遜於桃園地方法院錢建榮法官的公開投書。錢法官於蘋果日報前後投書有關核四議題之意見,筆者皆已拜讀瀏覽,惟錢法官之見解,容有值得再議與商榷處。就以核四公投命題來說,是應以「停建」或「續建」來代表立法院立場,錢法官以「複決則是『已有但要重複確認』」之關鍵論點,反對核四公投以「是否支持停建」來作為公投主文(即公投命題),在此提供拙見以反駁錢法官於《江宜樺詭辯公投命題》一文之觀點。

首先,錢法官提出「複決則是『已有但要重複確認』」之論理觀點,以核四尚未完工、已興建而且曾有短暫停建之歷史現實來說,此一重大政策呈現之動態變化,應該還原於不同政黨執政所致生停建或續建之歧見本質。公眾皆知民進黨執政時,前院長張俊雄曾以行政命令方式「停建」核四,嗣後朝野對立、提案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且由釋字第520號解釋釋明「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後,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等語,揆諸前開大法官會議解釋之意旨,立法院通過法定預算案之後,無權要求行政院中止執行預算,亦即核四興建之法定預算案既已經立法院院會通過,立法院無以議案成立之方式來制止核四預算繼續執行,也就是無法以「核四停建案」要求行政院中止核四興建之法定預算。植基此理,立法院若要本於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提出公投案,即應以「停建核四」為主文之命題。

其次,錢法官認同「立法院有針對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提案辦理公投之權,是為了解決當立院『不同意』政院的重大政策,行政、立法兩權相持不下的機制。」之觀點,是以立法院若與行政院皆持續建核四之立場,即無提案公投之必要。惟提案技術上與政黨政治之考量,國民黨立院黨團不適合擔任核四停建公投案之提案人,理由在於避免「假藉公投行實質倒閣」之政治效用,由國民黨立委反映人民有停建核四之輿論,再交由立法院院會表決,如果成案,即可訴諸直接民權來公投複決核四是否應該停建。

綜合上開論點,江院長對於立法院如何通過公投案並無染指之違法惡意,只是表達「停建公投」之命題符合適法性與政治現實,況且核四停建公投如果通過成立,江院長願意辭職下台以負起政治責任,前比民進黨恣意停建而引起違約之鉅額賠償,顯已穩健與務實,應該值得喝采與按讚。至於核能安全、電價結構與機制、核廢料處理、現役核電廠如何提前除役等附加議題,或以不同意核四停建之理由來辯論、說明,或由同意核四停建之反核團體、民進黨來加以論述,皆可在「核四停建公投」此一命題下充分表達意見與訴諸民意支持。

江揆以政治生命作為核四停建公投之「賭注」,為何支持非核家園、重視核能安全、支持人民公投之民進黨,不敢正面應對,對戰於投票率與同意率的過半雙門檻?當江院長以官位背書保證時,民進黨蘇主席敢不敢誓言核四停建公投若不通過成立,將辭去民進黨黨主席作為政治責任之擔保?此間高下已經立判分明,江院長真是好樣!

( 時事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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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inghunglin&aid=7349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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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馬總統和江院長都承諾會去行使公投投票權,
2013/03/04 22:11
如果執政黨不運作拒領,投票率要過半將輕而易舉,這次馬、江要是真的順勢而為,鼓勵全民投票並完全尊重民意,讓台灣出現有史以來第一個人民公投,不但執政黨擺脫核四包袱,馬總統疲弱的支持度勢必完全改觀,更將贏得歷史美名,江宜樺則不但站穩院長地位,甚至吳、郝、朱等熱門接班人也被比下去,到底這兩人有沒有智慧,大家拭目以待吧!

2013
在此之前的全國性公投,有哪一次不是玩弄公民、作為政治工具使用?
2013/03/04 09:38
政客操弄政治,因為那是他的職業,可能難以避免,但凡事要順勢而為兼顧品味和合理性又能造福人民就更好了,但自己提案又運作否決,這種自相矛盾不顧觀瞻的作法實在令人難以苟同。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3-04 20:34 回覆:

馬總統和江院長都承諾會去行使公投投票權,

一切回歸到理性辯論,

讓全國民眾決定台電、原能會的證據、數字、資料是否能夠安心相信。


2013
只要透過法定程序完成連署、成案
2013/03/04 09:03

別忘了還有一個公審會讓你成不了案。總之,在台灣公投不像是直接民主而是洪水猛獸,因為有個政黨還存有中國5千年的威權思想,總是想盡辦法阻擾人民行使直接民權,不是誘導您棄權就是乾脆讓您成不了案。

請問羅先生,您見過自己提出(返聯)案然後又運作人民棄權讓它成不了案,全世界的民主國家有這樣滑稽的政黨嗎?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3-04 09:09 回覆:

在此之前的全國性公投,有哪一次不是玩弄公民、作為政治工具使用?

公投審議委員會審核主文的準據是否有公信力、是否有行政法院的判決作為支持,

這都可以檢討。

曲解投票率沒過半的法律效力,又不正當連結到公投主文的否決等等政治操弄,

這才是公投令人厭惡的地方。

所以啊,要靠公投實現法理台獨或是更改中華民國國號,

恐怕要等下一位有guts的總統才敢做。


2013
意即擁核人士,可以考量續建核四之公投主文
2013/03/04 07:59
可能嗎?除非執政黨願意完全取決兩照民意多寡、公平面對核能存廢問題。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3-04 08:19 回覆:

只要透過法定程序完成連署、成案,

即可交付全民公投。這是法律程序問題,無關續建或停建之爭。

拼過半投票率,

藉由辯論過程提升大家對核四的關注程度,

順便可藉此檢驗台電、經濟部對核能是否誠實、資訊透明,

全民增加知識與瞭解核能,有何不好?

這座島上已經有三座核電廠,

如何與核能發電安全共存,

難道不是台灣人民的最大利益?


2013
停建同意票過半:核四停建; 停建不同意票過半:核四續建。 這樣清楚了嗎?
2013/03/03 23:52

為什麼不敢用:

續建同意過半:核四續建;續建不同意過半:核四停建

中國國民黨及馬總統如果展現誠意及充滿自信心,投出過半續建同意票,相信一群反核者立刻雞嘴變鴨嘴,不但8年,恐怕百年都抬不起頭來,這才是釜底抽薪一勞永逸的辦法。不要一直嘲笑反核者沒有勇氣和信心動員過半,執政黨自己更應該展現勇氣和信心動員給大家看,不要一直想佔那2、3成從來沒有投票者的便宜。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3-04 06:53 回覆:

如果是立法院提出公投案,以停建核四較具有適法性,

若民間團體或民進黨要透過公民連署推動核四公投案,

則可以考量提案人之正方立場來命題,

意即擁核人士,可以考量續建核四之公投主文,

若是民進黨反核且為提案人、領銜人,

依法也不能以續建核四作為公投主文。

此與辯論時所持正反方立場有關。


2013
真是奇怪耶!
2013/03/03 21:26
總之,只要證明贊成續建的比要求停建的多(馬總統曾說沒有人反對核電),這些呼籲停建也只有摸著鼻子接受,但是把未達全體選民過半解讀是贊成停建的人較少,不感到心虛嗎?如果續建那麼受歡迎,中國黨就讓贊成續建的投出個過半來讓大家心服口服,何苦一直耍嘴皮,硬要佔耍弄文字的便宜。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3-03 22:21 回覆:

以公投法的現有規定來說,

只要投票率沒過半,同意或不同意皆不生法律效力,

惟一阻卻者,即相同公投案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核四廠)完工啟用後八年內,

不得重行提出。

換言之,

只要投票率過半,

停建核四公投無論是同意或不同意過半,皆有法律效力。

一旦停建核四公投投票率過半,

停建同意票過半:核四停建;

停建不同意票過半:核四續建。

這樣清楚了嗎?


pbl
等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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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當作看笑話
2013/03/03 19:55

to HCT

立法院是否同意繼續同意核四續建預算,那是立法權的問題,也就是立法院自主決定即可,正常程序應該是國會表決,一翻兩瞪眼,由立法委員對選民負責之所以現在搞到訴諸公投,因為行政院不能說服立法院,立法委員也不敢對歷史交代,只好交由全民公投.

因為核四是繼續性的建案,所以她的預算編列是有延續性,如果立法院對核四預算編列遇有疑問,在文字用語上不再繼續編列,或是停止編列,都是合乎邏輯,例如假設您在中華電信有門號,今年有一些考量不想續租,您向門市服務人員的表達用語是:我不想續租這支門號,還是我打算停用這支門號?兩者應該可以吧.您既然已陷入文字矛盾中,又把樓主打成藍丁丁,可見您心中已經是只問立場不問是非,又有何有臉目指責別人呢?

核電既非絕對的好,亦非絕對的壞,他只是選擇題,不是是非題,政治人物想參在其中勞點民意肥水,我們閱聽大眾就當作增長見聞或是看看要笑話(連法官都攪和進來).


2013
只要求過半投票率,這過分嗎?
2013/03/03 10:48

如果沒有一個反民主的獨裁政黨愚弄人民運作拒領,完全尊重人民抉擇,或許過半不算太過分(但與其他民主國家的公投法採簡單多數相比仍算嚴苛),但證之6次公投完全失敗,羅先生還要認為這是正常民主國家的合理現象,那世界上可能就沒有什麼反民主的獨夫了。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3-03 11:29 回覆:

投不投票,決定權在台灣公民手上!

你所謂的"反民主的獨裁政黨"是指誰?

如果現在的國民黨是你所指摘的"反民主的獨裁政黨",

請問陳水扁當選總統是虛假事實嗎?

獨裁政黨的意義,你如何認定啊?

真是奇怪耶!

老是怪國民黨操作不投票、反動員,

你怎麼不去罵罵民進黨無能又無用?

連個地方補選都可以投票率過半,

怎麼會連重大政策的公投案都無法強力動員投票?

民進黨若比國民黨無能又無用,

何必支持?空心蔡加草包蘇,是不是前途無"亮"?


蘇信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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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樓下的綠龜日奴!
2013/03/03 10:09

致樓下的綠龜日奴!

日本是戰敗無條件投降!

也就是這個戰敗國承認戰勝國所有的『決定』!

要叫他『輸到』脫褲都可以!

你還真的以為日本只是『終戰』?


HCT
應該是[你同不同意政府繼續興建核四]
2013/03/03 05:08
最近拜讀版主的文章,覺得版主好像跟以前不一樣。懷疑版主不是以前的那個仗義執言,以及永遠監督政府的在野黨。聽說有很多網友被收買成為藍汀汀,希望我認識的版主應該不是變節的人,而不是跟馬政府很熟的人。開羅宣言不具備條約的形式要件,所以它不是條約,也無法做為中華民國擁有台灣所有權的法理基礎。再者,條約具有相對性,倘若開羅宣言是條約,那也是中華民國和英美之間的約定,這個條約不能拘束擁有台灣所有權的日本,否則英美就是無權處分。至於核四案,公投法並沒有讓行政機關發動公投提案,行政機關發動公投依公投法規定是要受處罰。進一步言之,要不要公投是國會決定,行政院江院長主張或贊成公投可能逾越法律的份際。此外,依照釋字520號大法官解釋,立法院通過的預算,行政院要執行。既然核四預算案去年已經通過,行政院就是要執行,沒有停建的問題。至於下年度有沒有核四預算或是要追加預算,這是國會要不要同意核四繼續興建的問題。所以公投題目應該是[你同不同意政府繼續興建核四],如果人民同意,國會才能撥預算給行政院繼續執行。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3-03 09:07 回覆:

看過你的言論內容,實在很遺憾!

其一,網友或者我,不是政治人物,何來必要持特定政黨立場?沒有變節問題,只有言論內容是否與你相同、你是否認同的爭議。別把你不認同我的見解,形諸成抹黑人格的伎倆。

其二,相同資訊、判斷不同之下,可能與不同人之間的理解能力有關。你的理解顯然與我不同,我的言論內容可受公評,若斧正有理有據,我願意接受,反之,我根本不理會。

"收買成為藍汀汀"、"變節"這種文字,別拿來指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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