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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7 15:17:29瀏覽1865|回應3|推薦13 | |
聯合報社論《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批評法官鄭銘仁誤用法條、逆轉「加害」與「被害」的關係、傷害司法形象與斲傷民心,把黃春明犯公然侮辱罪的判決形容為「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這篇社論實在是偽善與偽公平正義的典範!能把「犯罪行為」藉由社論針砭而轉化為不公道與不公平正義,當年江國慶若得聯合報社論鼎力相助,應該不致於冤死而含恨九泉。 聯合報刊載黃春明獲判有罪的相關新聞中,不難發現鄭法官曾經詢問黃春明是否反訴蔣為文而提出申告,詎黃春明不提告訴、「寬宥」蔣為文。妨害名譽罪不論公然侮辱或是誹謗,皆是告訴乃論之罪,換言之,只要不申告,法官與檢察官也莫可奈何。如果黃春明自覺委屈,當初在告訴期間尚未超過六個月時,就需提出告訴,好讓這場「互相妨害名譽」的鬧局有個兩敗俱傷的結果。未料黃春明真不懂法律,更不懂蔣為文激將法的蓄意動作,致使刑罰上身、有罪在案。原本應該是各打五十大板,如今只剩下有罪之人黃春明而已。 在路上看到狗咬狗,應該不會有人趁機上前也把兩隻狗咬一咬。兩隻狗相爭相鬥,若為了搶地盤、爭食物,此乃物競天擇、強者生存的自然法則,人類可以干預的方法,要嘛把兩隻狗當成「無主物」而撲殺,要嘛就是領養或是餵養,好讓兩隻狗不會因為相互競爭而大打出「嘴」。回頭看待黃蔣兩人相爭事實,鄭法官並沒有如社論所謂的「掐頭去尾」而忽略兩人爭議的過程與經過,若鄭法官刻意忽略「犯罪事實」的脈絡,豈會詢問黃是否要告蔣?黃不滿蔣的挑釁與「可恥」指控,竟以粗話、國罵回應蔣,這位大師恐怕不僅不懂法律,更不懂如何智慧對待異議者。 法官判決黃春明有罪,當然不是誤用法條、蓄意逆轉「加害者」與「被害者」的關係。此一案例容有爭議處,在於鄭法官疏漏判決理由的法律見解,為何他把兩行為視為一罪一罰而二罪併罰,而不是以「接續犯」的觀點來論以一罪而加重處罰,至於黃的言行是否屬於「正當防衛」而免責,恐怕這已經不是法官獨立審判的權責範圍。畢竟,法官不能自行造法,審判必須依法論法,公然與侮辱的法律定義甚明,再有更多衝動與得以諒解的因素,只是法官量刑的考慮,並非判決無罪的「證據」。這點,聯合報社論主筆應該更有智慧能夠清楚瞭解。 我們不知道聯合報是否故意使用這篇社論來蓄意修理法官鄭銘仁,是不是故意製造媒體公審而故意影響法院,甚至誤導大眾懷疑台南地院與台南高分院的司法公信與純潔。以「傷害司法形象、斲傷民心」來論斷鄭法官的判決,難道不是偽善與偽公平正義的歪曲議論?法官高居法庭之上,縱然有權判決有罪與否,但是面對偽善與偽公平正義的社論扭曲,血肉之身的鄭法官,焉能承受如此「誹謗」與「侮辱」?司法不缺公道,只怕媒體搗蛋與民粹誤導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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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