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依據
一、 依民國22年1月1日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619號刑事判例,要旨略述「檢察官對於誣告案件,苟經偵查明白,當然即可起訴,並非必需被誣告人經處分不起訴後始得將誣告人起訴」。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後段,檢察官因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二、 另查民國20年1月1日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662號刑事判例,要旨述及誣告罪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分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
三、 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聲請說明
一、 本案告發人、告訴人係為張鈺娸、張宏年(以下合稱當事人),兩人為父女關係,於警訊時業已被告知。本案所涉證物為本人在「網路城邦」部落格「政治雜論閣」,以「羅伯特亞當斯」為作家名稱所發表《張宏年有無貪汙 馬總統、國民黨敢不敢保證?》之一文(下稱該文),發表時間為民國99年11月10日7時33分47秒(如警訊提示資料)。該文之回應文章中,有以「張宏年競選總部」為名於民國99年11月11日21時46分發表回應,其回應內容為「敬啟者 版主您好, 有關99年11月10日7:33 網址:http://blog.udn.com/chinghunglin/4584512?f_ORDER_BY=DESC&#reply_list 標題: "張宏年有無貪汙馬總統、國民黨敢不敢保證?"之內容資訊其中均為不實之事實合先說明:目前正值選舉期間依據選罷法第104條文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整篇文章內容已對張宏年個人名譽造成毀謗及詆毀,總部已提出告訴,請版主將本篇文章關閉刪除」。
二、 前述第一點後段所提之回應內容,顯已充分表達以刑事訴追之意圖。至於發表回應者之真實身分為何人、係由何人指使發表此一回應?為釐清刑事訴追者之目的與意圖,實有待查證確認是否與張鈺娸、張宏年為直接干係。
三、 本人於該文評論張宏年貪污案之司法審判結果,引述資料來源亦清楚登載於該文回應文章中,新聞報導內容為公眾可以週知之事,若當事人認報導內容有誤,則早應提請相關單位更正,否則依一般經驗法則可知當事人業已承認報導內容具體為真。當事人控告本人所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構成要件如「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之事」,如當事人業已清楚明白該文所引述新聞報導內容俱為真實,難脫有虛構罪狀、妄言控告之嫌。當事人如無法清楚表達何謂「散布」、何謂「謠言」、何謂「傳播」以及何謂「不實之事」,礙難避免蓄意令本人遭受刑事訴追、莫須有虛構陳述之指控嫌疑。
四、 當事人之一張宏年先生,對於該文所評論貪污案之案情與司法審理過程,主觀上自應清楚詳知,而客觀上其貪污案之案情與司法審理過程亦見諸報端、電視新聞、網際網路、電子報、網路傳述或轉載資料等傳播媒介,俱為不特定人均可聞問之事。縱使法院審判諭知無罪,然其收受電玩業者金錢之事早已由前述傳播媒介廣泛散布與傳播,且張宏年貪污案發之時為省轄市臺中市市議會之議長,渠等為政治人物亦為公眾人物,其貪污案不論案情或司法審理過程,俱為社會大眾關心之焦點,非屬渠等私領域無關公眾利益之事。張宏年先生自民國79年擔任省轄市臺中市第十二屆市議員以來,迄今從政已逾廿年,當應自知政治人物與公眾人物需受公評之要求,其行為之道德約束與節制更應高於一般社會大眾。社會大眾對於政治人物、公眾人物習已成俗的期許與認知,張宏年先生無理由謂己毫無所悉。縱使本人該文發表日期在公職人員法定選舉期間,張宏年先生時仍為臺中市市議員,自不能免於社會大眾臧否權利之行使,且臺中市與臺中縣合併、市議員選舉競爭激烈俱為公眾週知之事。本人發表該文顯係非為選舉文宣或意圖供他人作為選舉文宣使用,公評之文章或是選舉文宣之區別,當事人豈有誤信或懷疑之理?再者,市議員選舉競爭激烈,當事人是否有意圖藉由提起本案刑事訴追,牟取當事人利益、遂行選舉競選操作話題,除請鈞署偵查釐清外,亦應考量為當事人誣告動機之確信理由之一部。
五、 本人於該文最末段,敘及「馬總統與國民黨如果相信張宏年議長清白,收了2140萬元但是沒有貪汙犯法,就請為張宏年背書保證。「小惡不斷、大惡難除」,馬總統對張宏年收錢辦事的行為,依舊繼續裝傻、不知道,是否把「清廉」當成選票吸引口號,是否鼓勵國民黨的官員與民代,可以嘴巴空喊著「清廉」,但是手中麥克麥克、滿把現金口袋藏呢?若說國民黨捍衛清廉、堅持司法改革,還有誰比國民黨「渾蛋」,還有誰比國民黨更「呀呀呸」呢?」
依前後文中所述,指稱對象顯以馬總統為直接指涉,當事人把「小惡不斷、大惡難除」、「渾蛋」、「呀呀呸」等語,認知為妨害名譽,蓋以該文標題與全文內容瀏覽過後,本人於該文表達司法改革應由馬總統負責之論述當應毫無所疑,當事人應自知司法改革非其權限與職責所及,以「斷章取義」方式指控本人涉及妨害名譽情節之說,實難以誤信、為求是非曲直判斷而論。以當事人之學經歷與訴訟資源之取得,礙難兔脫蓄意以刑事處分、妄加虛構之罪狀,遂行當事人誣告本人之罪嫌。
綜上依據與說明,台中地檢署應主動偵查張宏年父女誣告之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