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01/17 17:39:16瀏覽2697|回應9|推薦13 | |
以諷刺手法嘲諷時政的漫畫家馮光遠,日前被士林地檢署以加重誹謗罪嫌起訴,其因出於馮光遠諷刺吳育昇的手法,據報載檢方認為圖文用詞過於尖酸刻薄,已經超過刑法中得以免責的合理評論,將馮光遠以加重誹謗罪起訴(新聞出處)。 中時電子報的部落格有位作家,以「十方平」為筆名,在其部落格對於綠營政治人物多所針砭,在2010年11月26日五都選前一天,發表一篇「為了台灣,蘇貞昌市長你要含淚選總統」的文章,而且中時電子報在同日以「優格》蘇貞昌市長你要含淚選總統」,在其網站首頁上發表文章內容與網址鏈結(http://blog.chinatimes.com/cicero/archive/2010/11/26/570610.html)。 該文以涉嫌違反選罷法被告發,北檢以致股99年度他字第11826號偵辦,去年12月27日開庭偵查、今年1月14日以北檢治致99他11826字第02912號函說明簽結。 告發理由可歸納如下: 一、本案告發證據為署名「十方平」在中時電子報之部落格文章,篇名為《為了台灣,蘇貞昌市長你要含淚選總統》,同文以篇名《蘇貞昌市長你要含淚選總統》(下稱該文)刊載於中時電子報網站,刊載時間為民國99年11月26日,係為臺北市長公告選舉期間。 二、該文指稱「你以台北市長的身分帶職參選,勝算至少也有五成;你不出來,先不說勝算變低,就算民進黨贏了,人家總要競選連任吧?到了2020年,你已經73歲了,這一輩子還有當總統的機會嗎?」、「我失信了,台北市民對我背棄承諾的指責,我概括承受,但為了台灣…話到此處,你哽咽不語三分鐘,深情地地望著台下的我們,我們高喊回應:「選總統!選總統!選總統!」你將為我們揮起保台大旗,直攻總統府」、「馬總統,我答應要做滿任期,是因為對你還有基本的信心。想不到在你執政的時候,中國不斷打壓我們/台灣還是有人失業/人民和蔡英文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羅斯福路水管爆掉/隔壁的小明走路跌倒/總統府前有三隻螞蟻被大陸觀光客踩死…,我沒有料到這麼天怒人怨的事情你都做得出來,『時空環境不同了』,這個承諾當然做不得數」、「蘇市長,你心動了對不對?趕快找個信得過的副市長,幫你處理市政吧!2012年3月的總統大選,你就任市長後沒幾天就要開始競選活動了,到時候搞不好連市長辦公室怎麼走都忘了」。 三、前摘該文之指稱顯以虛假謠言捏造候選人蘇貞昌當選市長,而且以市長身分參選總統之虛構文字,業已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之規定。 四、該文散布蘇貞昌當選臺北市長不實之事,並且藉由虛構事實傳播蘇貞昌候選人以臺北市長身分參選2012年總統大選,此一虛構事實與不實謠言,在臺北市長選舉投票日前於網路傳播散布,況且中時電子報網站為不特定人皆可瀏覽閱讀之網站,署名「十方平」之該文作者,顯有意圖以該文之虛構事實與不實謠言影響選情,該文內容之影響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和意圖使候選人蘇貞昌當選或不當選之企圖。 五、署名「十方平」作者於中時電子報網站所設部落格(網址:http://blog.chinatimes.com/cicero/category/0.html),其於選前撰文評論多針對民進黨及其候選人多所負面批評或諷刺,顯見作者對於民進黨與其候選人抱持特定負面看法。 六、該文在11月27日投票前一日26日刊載,且經中時電子報以「優格PK》蘇貞昌市長你要含淚選總統」之標題,以即時新聞方式揭露於中時電子報網站首頁,散布與傳播不特定人之效果清楚明顯。 七、該文內容顯有逾越為公眾利益而評論之舉,以虛假推理與捏造事實之文字,意圖使大眾抱持蘇貞昌候選人當選市長後將參選2012年總統大選之印象,此一企圖顯有使蘇貞昌候選人被該文之虛構事實與不實謠言招致不當選之可能後果。 簽結回覆內容未提及告發理由的偵辦情況,在回覆的公文內如此說明: 「經查,作者十方平為中國時報電子報部落格之作家,經常在上開網站公開發表時事評論文章,告發意旨所指之文章,僅為其眾多評論之一,觀其內容係以諷刺手法針砭時事,為讀者提供觀念及思考,自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最大保障,其未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甚明。」 檢察官高維駿決行簽結、書記官黎百川,原偵查庭檢察官郭瑜芳、書記官危以敬。以上資料俱為真實、歡迎查證引用(致股書記官黎百川,電話02-23146871轉8063)。 如果北檢把十方平的「諷刺手法」當作憲法保障下的言論自由,為何士林地檢署要以加重誹謗罪起訴馮光遠?同樣都是「諷刺手法」,涉及公訴罪者被簽結,事涉告訴乃論、牽扯原告吳育昇立委妨害名譽之罪就被起訴,這是哪個國家的法律?又是哪一國的檢察一體?難道馮光遠享有的言論自由,比不上十方平所受的憲法保障?還是,罵藍者被訴被關,罵綠者一律簽結無罪? 請問北檢和士檢,您們看的六法全書難道不是同一本?還有,同樣是「諷刺手法」,為何享有的言論自由保障不同呢?就像馮光遠所說,「給一個範本」讓我們清楚看看,如何諷刺才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十方平的案件可以簽結無事,馮光遠卻被起訴求刑,這是什麼法理,又是哪一位總統執政下所幹的好事呢?求求馬總統,給一本您用的《六法全書》吧!要不然我們都在被控告的陰影下寫作,這是哪門子的言論自由呢? 請惠賜一票,謝謝!請點選2010台灣部落格大賽 |
|
(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