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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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正雄的良心與道德何在?
2014/05/03 16:24:25瀏覽2496|回應3|推薦7

因訴訟而結怨,實在是令人相當遺憾的事情!網名銀正雄之人,自認為作家,而且經中國時報認證為名家,聯合報也捧為媒體名人,以銀正雄面對訴訟的行為來說,這兩家報紙的錯愛,簡直瞎了雙眼、迷糊了腦袋。

依據101年11月7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刑事判決,其理由一記載公訴意旨:被告銀子震與告訴人林青弘(網路名稱:羅伯特亞當斯)均於網路上就時事發表評論,然因政治立場不同,而有嫌隙,銀子震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在新北市○○區○○街55巷29弄4號4樓之住所,接續利用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至「網路城邦」網站,在多數人可得共見共聞之網路頁面上,以「銀正雄」為暱稱,於民國99年9月17日上午9 時36分,公然張貼「UDN 的這兩個格主-jun5238、羅伯特亞當斯,其實都是吃陳水扁的口水,是這個貪腐罪犯的徒子徒孫」,於99年10月22日上午9時55分,公然張貼「然則,對於這種文化癟三的惡行,網友還不能公然斥責,否則那個明明是台灣人,卻取個什麼羅伯特亞當斯洋鬼子大名的,還會對之威脅要提告,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什麼的」,於99年11月5日上午9時29分許,公然張貼「但最不上道,最不入流的,當屬在網路上出沒的綠營外圍寫手,以UDN 的部落客而論 ,每天至少出現兩個,網名曰jun5238 和羅伯特亞當斯...後者呢,則專講白癡話,也不管合不合常識,隨便抓一條新聞就可泛政治化,非把馬總統和國民黨羅織入罪不可」,於100 年3月30日下午3時28分,公然張貼「看看UDN 那三個綠營膿包,突然擠在一起搶著拿這事發文,顯然是民進黨上午開完會後下了令,他們奉命在寫的,足證總統府這一下踩倒民進黨的痛腳,一個個都在哀號不已,慘喔」,於100年4月2日下午3 時34分,公然張貼「我不是指他,呵呵,而是那些還看什麼鬼台獨烏龜念慈、王八亞當斯、混帳5238這三隻綠營膿包的網友」,於100年8月13日上午11時42分,公然張貼「謝謝告知,綠營真的是醜態百出,特別是UDN那三個蠢蛋」,於100 年8月13日下午1時9分,公然張貼「綠營在UDN的那三個寫手既下流,又很卑鄙,真不知其父母是怎教育出這種兒子的,可嘆的台灣人」等內容,以貶損林青弘即網名「羅伯特亞當斯」社會評價之侮辱字語,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而散布之,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銀子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從上開判決理由,可得知銀正雄涉嫌公然侮辱罪的行為時間點各為:(1)99年9月17日上午9 時36分;(2)99年10月22日上午9時55分;(3)99年11月5日上午9時29分;(4)100年3月30日下午3時28分;(5)100年4月2日下午3時34分;(6)100年8月13日上午11時42分;(7)100年8月13日下午1時9分。

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罪,告訴期間為六個月,我是在100年8月15日具狀向台中地檢署提出告訴(板檢檢察官101年8月15日偵結起訴),從99年9月17日至100年8月15日,明顯超過六個月,為何會有此現象?如果我不是一次又一次忍受銀正雄的侮辱言論,怎會到100年8月15日才提出告訴?銀正雄是否會持續侮辱行為,我個人不可能預知,如果銀正雄在第一次侮辱行為即99年9月17日的六個月後(即100年3月17日後),不再發表侮辱言論,這件案子就會因為告訴逾期而不起訴,也不可能有和解撤告發生。我甘願冒著告訴期間超過六個月而告不成的風險,一再容忍與等待,怎知銀正雄毫無悔改,在100年3月30日以後,持續發表侮辱言論至100年8月13日為止。我的寬容沒有喚醒銀正雄的自覺醒悟,只有證明他的堅定惡意與七次犯行而已。

銀正雄不珍惜我的善意容忍就算了,他還自認是為了便於訴訟結束而和解,毫無反省後悔,把自己的公開道歉聲明化為具文隻字,這是名家風範?這有媒體名人的道德情操與自律精神?中國時報與聯合報不是瞎了雙眼就是故意欺騙社會大眾,難道是佛心來著,可憐銀正雄而給予名位?人品不正當,行為具惡意,這種人能稱為名家或媒體名人?銀正雄欺世盜名之舉,業已證明於其言行中。

老銀的為人令我不敢苟同。他在「敬告網友,UDN有地雷」、「銀正雄老了,可以公開羞辱?」等兩篇文章,所涉妨害名譽之嫌疑,可由兩篇文章之共同推薦人證明意圖散布以及公開於眾的行為意思。這兩篇文章皆有推薦的網友,分別為:(1)「Carrieyu」。(2)「知心梅-別讓走路工冤屈重現」。(3)「漂流人生」。(4)「吳宜燁」。(5)「麵線」。(6)「weiba」。(7)「渴望和平」。(8)「野口女」。(9)「我愛臺灣」。(10)「安心」。(11)「口木」。(12)「aerosmith1guy」。(13)「善正真(永別)」。(14)「tochi翎」。(15)「莫名其妙三日不能登入udn」。(16)「FrankC」。(17)「向前行~~自由自在」。(18)「蔚藍海岸」。(19)「悠遊七海」。(20)「洛杉基」。(21)「阿珠珠~」。(22)「Hilter」。(23)「twosouth」。(24)「behappy忙碌,回訪慢,請見諒」。(25)「badminton」。(26)「歸隱山林」。(27)「蜘蛛蝴蝶刀」。(28)「灣叔」。(29)「w989」。(30)「birdnest」。(31)「倚天萬里須長劍」。(32)「老邁;一勤天下無難事」。(33)「toy688」。(34)「亞莎崎^"^開始在釜山自助旅行」等34位網友。檢察官要如何查證,我不得而知,不過這些事實與證據已經陳報,老銀想賴也賴不了。

和解牽涉金錢賠償與名譽回復,這都是民法和刑法所明文規定的合法行為。怎知有網友如蜘蛛蝴蝶刀之人,惡意誹謗為訟棍斂財,刻意直指行為不正當甚至非法,如此言行,殊不知對當事人的傷害與貶損?有些事實不公開講,未必大聲說話,瀏覽人氣高、推薦者多,即代表正義站在那一邊。我容忍許久,業已很累了。人言可畏,難道要我付出抗爭代價,這些惡意人士才肯罷休?

無論中檢是否偵結起訴,我都不會原諒銀正雄、張洪鈞;且無論北檢是否起訴蜘蛛蝴蝶刀之人、劉蒨英,我同樣也不會原諒他們。和解已無機會,只能期待檢察官公平辦案,讓事實與證據水落石出,方能慰我宿怨。如果日後真有起訴,請求北檢與中檢檢察官,從重求刑,以體現公平正義之實踐。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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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inghunglin&aid=13025527

 回應文章

渴望和平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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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4 14:39
呵呵,格主,我在推薦過您提的銀老文章後應該也有推薦一些您的文章,相信很多推薦銀老文章的常客在您認為銀老和筱篟損害您名譽的文章後仍有推薦您文章的。可見大家並沒被銀老和筱篟影響,而是自己對您文章讀後的判斷而願意推薦的。我雖然不認識筱篟和銀老本人,但對於他們一路以來對時事的針貶和行動很是佩服,長期看他們的文章覺得他們覺得他們忠於自己理念並且非常勇敢,而且他們都顯示他們是誰,並沒有躲在電腦後光說不練,所以在沒有任何事證證明他們說謊,我願意相信他們的人格。大家理念或有不同,提告自然是您的權利,但總是希望不用到這種地步才好。祝您和您的可愛小貓都平安順心。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4-05-04 15:16 回覆:

您要支持誰,自屬您的權利,我無意見。

至於老銀,文章涉嫌亂寫虛構事實,才會被我告。

老銀也告我兩件案子,還是到北檢與板橋分局分別告,

移到中檢後,現由檢察官偵辦,

我還特別請書記官一定要傳我,等到現在還是沒消息。

我歡迎大家告我,只要程式合法,都是權利與正義的伸張,除非故意非法誣告。

劉蒨英連告訴、告發都分不清楚,您去看看她的相簿公開資料即可查證,

Makiyo事件,她不能提告的告訴乃論罪,她也一樣提告。

最終忍耐已至,才會提告求取真相。

尚請您與網友要見諒。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4-05-04 15:21 回覆:

我可以告訴您,UDN最常提告的人絕對不是我,

您可以去看看劉蒨英的部落格,也可以據實際資料來查證。


小肉球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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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2014/05/04 02:22

了解。

您心生不平而提告,提告是您行使您的公民權。

做網民沒有罵人的權利。


華碩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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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3 22:55
閱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