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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2 17:17:24瀏覽3221|回應8|推薦7 | |
劉蒨英以網路名稱「筱 蒨-Lucifer」在UDN網路平台開設部落格「露西佛爾的天空之城」,其姓名早已公開於其部落格文章與相簿中,網友可自行前往查證。 劉蒨英被我個人控告的案件,目前在北檢偵查中,案號分別為103他1591、1592、2195等三件案件。檢察官偵查結果為何,不在本文討論範圍。本文只想揭穿這名網友公然說謊的真相。 依據劉蒨英上開部落格《譴責中正一分局欺善怕惡決定,懇請格友借款贊助申請路權之保證金》、《官司進度一覽表》的文章與回應等內容,可證明劉蒨英公然對網友說謊: 其一:網友「蜘蛛蝴蝶刀」於2014/04/15 06:57在「http://blog.udn.com/ying6100/12485476」42樓留言「$2,000 世華銀 後四碼 0103」,劉蒨英則於2014/04/15 08:12回覆「謝謝蜘蛛蝴蝶刀大哥,核對已經入帳。不過銀行不對,應該是拿金融卡到不同銀行提款機匯款的關係吧?金額及後碼相符,是您的借款沒錯。感謝您的借款,合計借款入帳金額31,000元。」(參見圖一)。 圖一:截圖取自劉蒨英部落格露西佛爾的天空之城 其二:網友「蜘蛛蝴蝶刀」於2014/04/23 11:33在 「http://blog.udn.com/ying6100/12722600」4樓留言「加倍支持... 」,劉蒨英則於2014/04/23 12:00回覆「感謝蜘蛛蝴蝶刀大哥長期以來的支持力挺、幫忙宣傳。 那個羅伯特也有提告您唷,檢察官問我認不認識您本人,我說沒見過本人,只知道住在國外。 被處分不起訴的那份裁判書,羅伯特也是提告我跟另一個格友兩人,那一位還被告準誣告 罪,明明是羅伯特自己告該格友,該位格友被羅伯特告 ,舉證證明羅伯特寫罵人的文字在先,法律上防禦自保的行為,還被羅伯特再告該格友的舉證是「準誣告罪」,真不知道誰在搞誣告罪亂告人。如果羅伯特認為自己的法律知識很多,那就該知道自己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胡亂編排罪名告人,自己才是誣告罪的犯罪者, 我看乾脆就讓法院來裁定羅伯特的行為算不算誣告罪好了。」(參見圖片二、三)。 圖二:截圖取自劉蒨英部落格露西佛爾的天空之城 劉蒨英在2014年4月15日即已得知網友蜘蛛蝴蝶刀以「高雄銀」之帳戶匯款貳仟元至其中國信託帳號內,怎會在同年月23日還敢公開指稱其向檢察官答稱「住在國外」之回答為真實?住在國外的蜘蛛蝴蝶刀,能以高雄銀帳戶匯款至劉蒨英帳號內?再者,劉蒨英明知網友蜘蛛蝴蝶刀以高雄銀帳戶(9010*)匯款至其帳號內,匯款資料會顯示匯款者姓名及其轉帳帳號,怎會在103年4月23日回覆時,還仍向網友宣稱「檢察官問我認不認識您本人,我說沒見過本人,只知道住在國外。」等語?這難道不是明知真實為何而公然說謊,刻意事後隱瞞特定資訊,欺騙檢察官與網友?劉蒨英事後在網路上公開討論偵查中案件,並且把檢察官訊問內容洩漏給不特定多數人及網友知悉,有無違法,已請檢察官併與偵查。 劉蒨英對於有利於己的事項,向來偏重陳述與強調,對於不利於己的事項,就刻意模糊焦點,言不及重點與關鍵。例如她引用CJS於2013/12/30 01:28的留言「"提告"叫有種?...嘻,能力太差,講不過別人,就找媽檢,貪法官叫有種?唉,眾裏看她千百篇,一群王八還在笑烏龜...」(公開網址http://blog.udn.com/ROCgood/10186459之165樓、162樓、153樓、146樓、129樓參照),並藉此指摘CJS是在罵網友胡思空想還有我本人,事實上,根據前後文的對話,CJS根本不是在罵我,比較有可能指涉者,就是劉蒨英本人。我個人沒有加入CJS、胡思空想與劉蒨英的對話中,CJS所指的「千百篇」也沒明顯限定只有文章數目,文章和回應數目加起來千百篇,顯然也有可能是其指涉對象。再者,「她」顯然是指女性,劉蒨英明顯符合此一條件,而且根據同篇文章126樓、128樓劉蒨英的留言內容,可見CJS留言回應對象是指劉蒨英本人。 這位愛募款或借款,藉此大搞政治運動的網友劉蒨英,我不知道她為人如何,是否誠實坦蕩不得而知。惟從她4月14日應訊後,在4月15日、4月23日的兩則回覆內容裡,我只能說劉蒨英面對網友散布公開資訊,不像個誠實正直的人所當為而為。我告她的官司是否起訴,是另一件事。只是看到劉蒨英面對有利於己、不利於己的事項處置作為,我實在深感遺憾與沉痛。 圖三:截圖取自劉蒨英部落格露西佛爾的天空之城 103年5月13日之增補資料: 上開文章內容已經分別於Fri, 2 May 2014 16:02:00 +0800 [5月 2, 2014 16時02分00秒 CST]、Fri, 2 May 2014 17:25:38 +0800 [5月 2, 2014 17時25分38秒 CST]以電子投書方式寄至北檢首長信箱(tpcmail@mail.moj.gov.tw) 103年5月7日之增補資料: 由以下截圖資料,顯示網名「蜘蛛蝴蝶刀」之人先前已於102年10月4日以國泰世華銀之帳號轉帳新臺幣1千元至劉蒨英之募款專戶內,且劉蒨英於103年4月14日到北檢應訊時,未陳報此項匯款資料以供檢察官函查該匯款帳號持有人是否即為「蜘蛛蝴蝶刀」之人,據此可證明劉蒨英確有隱匿關係他人刑事案件證據之重大嫌疑。 以下截圖取自劉蒨英部落格露西佛爾的天空之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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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