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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6 13:40:45瀏覽1772|回應5|推薦8 | |
這篇文章無意以來俊臣對付周興的詭計,來做任何比附援引。畢竟我與劉蒨英皆不是來俊臣、周興這般劣等人臣。劉蒨英所著作《提告林青弘涉嫌妨害名譽、侵害著作權等犯罪行為》(公開網址http://blog.udn.com/ying6100/13064879)之文章內容,正好可供北檢檢察官主動偵辦,有關劉蒨英募款、借款等公開行為,是否涉及刑事不法、行政不法。 告訴人劉蒨英在上開文章自述,其刑事告訴狀佐附證物名稱:附件一:告訴人舉辦行動資金透明,都有專文詳細記載收支明細。附件二:被告網路發表文章,以不雅文句羞辱元首及其他政治人物之標題。附件三:被告輸入本人著作原件並公然誹謗本人名譽之文章內容。附件四:中國信託銀行募款專戶的網路通知表格內容。附件五:格友回應被告之文章內容。附件六:政治異言堂評論專區,被告發表公開誹謗告訴人之文章標題。從劉蒨英所提供的證物附件四(公開圖片顯示部分資料被遮蔽),顯見劉蒨英自述承認「募款專戶」存在,且是其所公布的中國信託銀行敦南分行之帳號163540317640、戶名劉蒨英之募款專戶。 依據聯合報103年5月6日「割闌尾募千萬 內政部:涉政治獻金法(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8656907.shtml)」之報導內容,可見客觀上,已有涉及政治獻金法之規定。於此要呼籲北檢、監察院,不能因為行為人支持國民黨或是親近國民黨,即把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涉及行政不法、刑事不法之調查或偵查,不予重視或是草率行事。 劉蒨英應該公開上開中國信託活存帳戶,作為募款專戶使用,補摺後所顯示的資料。即便不方便公開,也可以提供給檢察官查看,然後再做定奪,是否有轉款人的姓名、帳號等資料之記載顯示。 告訴人劉蒨英自述其證物附件三是被告輸入其著作原件之證明,異言堂有位大律師恰巧是著作權法方面的專家,如果他願意,劉蒨英女士可以私下詢問他的法律見解。我提出誣告告訴是否成案,那是檢察官的職權,只是劉女士自認比我懂著作權法之規定,那就只好請求北檢(按:向中檢告訴,應該會移轉管轄至北檢)檢察官辛苦、用心點,仔細檢驗「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之行為與事實何在。 感謝劉蒨英之提告,她所公開的告訴狀內容,實在令我感動又滿意。「請君入甕」,有此結果與過程,尚請網友等待監察院、北檢之調查結果。 圖片截圖取自劉蒨英之部落格「露西佛爾的天空之城」,作為完整網頁之證明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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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