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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劉蒨英女士提告之公開聲明
2014/05/05 22:40:11瀏覽2554|回應5|推薦7

首先說明,這是身為「被告」的公開聲明,依刑事訴訟法而有證據能力,至於檢察官採不採信,那是另一件事。我從網路上看到劉蒨英女士公開發表《提告林青弘涉嫌公然侮辱、侵害著作權等犯罪行為》之文章內容,針對這篇文章,有些聲明需要公開陳述。

上開文章標題提及我涉嫌公然侮辱、侵害著作權等犯罪行為,但是文章內的刑事告訴狀,卻是告我加重誹謗罪、違反著作權法第17條、第78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規定(按:刑事告訴狀「事實與理由」之十五參照,劉女士應該是誤繕法條,應為第87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我的疑問之一,想請教劉女士,到底是告公然侮辱罪還是加重誹謗罪,亦或兩者皆有?文章標題顯與內容不相符合,這是疑點之一。

其次,有關劉女士自認「有一定知名度」,以及認為我的部落格具有知名度,我只能依據法院判決告訴劉女士,我不是公眾人物,不是政治人物,也沒有社會知名度。至於劉女士要自認自己或部落格皆有一定知名度,那是她的權利,我無意見。

再者,在此要鄭重告訴各位網友,我不會因為按了推薦或讚,就意氣用事提告這些人。單純的按讚或按推薦,我都尊重。劉女士的文章瀏覽人次愈多、推薦與按讚愈多,我反而更加快樂喜悅。畢竟這是有利於我的情況,我反而感謝這些沉默多數者。

書狀只要不公開散布、流傳,告訴人要如何指摘被告,甚至辱罵被告,檢察官或法官看了,都不會涉及妨害名譽之犯罪要件。但如果告訴狀是經告訴人自己公開散布,這位告訴人就要謹慎小心,因為書狀內容稍有不慎,很有可能觸及妨害名譽的違法可能。我看了劉女士的刑事告訴狀內容,她對我的情緒用語和人身攻擊之遣詞,例如「孤陋寡聞、不求甚解」、「嚴以苛人,卻把自己當法官看待」、「公開羞辱元首及其他知名人物,挑釁藍營支持者的情緒」等語,我不能苟同,希望網友能將其列舉文章仔細看過,再作評論。其中有一篇文章是寫到社區申請補助款的公文誤繕文字「陰莖嘿短絀」,明顯不是辱罵元首或藍營知名人物,而且「娘都被XXX幹了」,這是政治異言堂某位格主在文章標題當中的用語,也不是我用來辱罵國家元首或政治人物。劉女士若堅持認定我故意羞辱馬總統,她應該寫信投書給總統府,去探聽一下總統府的官方意見,看看我歷次的投書內容,是不是故意羞辱,專以侮辱國家元首為行為主旨。

至於劉女士想告我,那是她的權利,只要不違法,我無意見。上開文章中的指控或告訴事項,鑒於保護被告權利,我不在此多作說明,畢竟我的陳述具有證據能力,案件若已提告,北檢檢察官會依法偵辦,我也期待有機會向檢察官說明清楚。

最後建議劉女士,如果要撰寫告訴狀,以下是我提供的實際案例,劉女士可以參考。告訴狀或其他書狀若要公開散布,還是要注意遣詞用字,避免落入妨害名譽的嫌疑。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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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inghunglin&aid=13088416

 回應文章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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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0 16:25

劉蒨英對本人所提告案件,於103年8月20日公告不起訴處分。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4-08-20 19:00 回覆:
圖片資料來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網站

小肉球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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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6 09:24

按推薦或讚, 並無刑事責任.  忘了哪裡, 曾討論過, 有人連按讚的人都告, 告不成, 因為無法建立犯意與犯意連結.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4-05-06 13:57 回覆:

同意。

所以單純按讚或推薦,這是在幫我,怎有可能告這些網友。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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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6 05:56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8656910.shtml

割闌尾募資 「問過律師說沒問題」

【聯合報╱記者胡宥心/台北報導】 2014.05.06 03:23 am

強調專為社運服務的集資網站VDemocracy(VD),割闌尾活動募得一千零八十六萬元,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質疑,募資行為已涉及政治行為,當受政治獻金法規範。

面對外界質疑,割闌尾計畫的內部人士指出,當初不用Fliying V,改用VD就是希望能專門為社會運動進行募款,「曾問過律師,說沒有問題,但大家都有點擔心」;由於網站還有衣服、鋼筆、明信片等物品認購,因此內部認 定較傾向屬預購網站,希望能澄清外界的違法募款疑慮。

李貴敏表示,現行依法可公開募款的方式有三種,一是登記有案的公司依證交法進行有價證券募款,歸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相關金融單位管轄,屬於專門管理上市上櫃公司使用;二為公益勸募條例,須由公益團體發起,經主管核定;三為政治獻金法,須是政黨、政治參選人才能籌募。

她說,這三種募款都需經過申報,告訴社會大眾金額流向,「而非自己開一個網站,願者上鉤」。經她了解,VD是合法募資平台Fliying V另行創建的網站,應是屬櫃買中心管轄,但由於之前Fliying V幫助學運募款,則已違反與櫃買中心合約,而為了規避只能為公益募款規定,才又創建了該平台。

李貴敏表示,該網站以「割闌尾」為號召,發起募款已是政治活動,應受政治獻金法規範;但政治獻金法規定只有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才能收受政治獻金,「網站行為已違反政治獻金法,依法可裁罰募得款項的兩倍」。

至於從募資所得中扣取相關費用,李貴敏表示,這是完全不可以的,上列三項募款方式,都沒有收取費用規定,主管機關應依法究責。 【2014/05/06 聯合報】 @ http://udn.com/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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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6 00:06

下圖是擷取自劉蒨英女士部落格之完整網頁,

作為相關案件之證據使用。


李旼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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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5 23:58

好的啦,羅伯特兄,我不知道你們在憋扭什麼,大男人,讓著人家女孩一點,據我看,我們的立場都差不多,只是偶爾有些相左的意見,說穿了也都是為國家好,大家都是一家人。

跟那丫頭說句軟話,她會諒解的。別讓親者痛、仇者快,有些人就等著看熱鬧,幹嘛上當?

好啦,我年紀大,聽我的!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4-05-06 00:05 回覆:

謝謝李兄您的關心。

您要勸和,我無意見,但是某些事項已經進入偵查或調查,

目前不方便多說,尚祈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