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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7 06:25:23瀏覽2007|回應1|推薦6 | |
依據劉蒨英女士於其部落格文章《官司進度一覽表》之內容,她自己自述「4月14日去地檢署偵訊,是羅伯特亞當斯提告的三個案子」、「那個羅伯特也有提告您唷,檢察官問我認不認識您本人,我說沒見過本人,只知道住在國外。」等語,劉女士有無說謊,有無欺瞞檢察官,底下繼續討論。 截圖取自劉蒨英部落格「露西佛爾的天空之城」 上圖取自劉女士部落格文章所公開的表格,可以佐證網名「蜘蛛蝴蝶刀」之人,曾於102年10月4日以國泰世華銀帳號轉帳匯款新臺幣壹仟元至劉蒨英於中國信託銀行之募款專戶內(按:開戶日期可能為102年10月2日)。 無論是蜘蛛蝴蝶刀委託他人代為轉帳,或是其本人自行轉帳,此項轉帳資料皆可提供給檢察官查明。畢竟劉蒨英知道蜘蛛蝴蝶刀之人為同案被告(按:非共同被告,無共犯關係),而且檢察官又曾於庭訊時訊問是否認識該人。如果劉蒨英沒有隱匿刑事證據之犯意,縱然庭訊時忘記相關資料之精確紀錄,亦可事後具狀補充陳報事項,以供檢察官利用與查明蜘蛛蝴蝶刀之人的年籍資料。 倘若劉蒨英女士迄今為止,皆無主動向北檢檢察官陳報上開資料與訊息,這就有足夠理由懷疑劉蒨英女士的行為不單純,亦即隱匿刑事證據、欺騙檢察官的故意存在。劉蒨英女士一直主張蜘蛛蝴蝶刀住在國外,還主張查詢IP資料即可得知該人身分。只是有種狀況要考量,那就是使用虛擬IP或跳接IP,利用國外地區IP來隱藏行為人在台灣上網之事實。網名蜘蛛蝴蝶刀之人是否如此?尚不得而知。唯有劉蒨英女士提供檢方上開資料與轉帳資訊,檢察官方能進一步追查帳號持有人是否為蜘蛛蝴蝶刀之人。 綜合前後有關劉蒨英之文章與資料證據,在此要向劉蒨英女士問一問:您怎麼沒向檢察官據實陳述?為何不告訴檢察官,網名蜘蛛蝴蝶刀之人至少轉帳兩次、匯款共3千元的事實(按:102年10月4日1千元、國泰世華銀;103年4月15日2千元、高雄銀)?劉女士若直到現在都還沒向檢察官陳報該等帳務資料,這恐怕已不是欺騙、說謊。有無犯罪嫌疑、相互勾串,更耐人尋味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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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