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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北檢檢察官的最後公開信
2014/05/09 14:16:15瀏覽1901|回應2|推薦8

有鑑於告訴人劉蒨英以網路名稱「筱 蒨-Lucifer」,在其部落格「露西佛爾的天空之城」,於103年5月5日5時27分許,張貼「提告林青弘涉嫌妨害名譽、侵害著作權等犯罪行為」之文章內容(公開網址:http://blog.udn.com/ying6100/13064879),其內附有103年5月5日之刑事告訴狀內容,據此認定告訴人已經具狀向北檢提出告訴。被告即本人,為公共言論之責任與義務,有必要於此提出公開說明。

一、告訴人於刑事告訴狀所提示之「附件二:被告網路發表文章,以不雅文句羞辱元首及其他政治人物之標題。」,若其欲告發陳訴人妨害公務之侮辱公署公務員罪嫌,則請求北檢檢察官調查告訴人即告發人所提及之文章及其內容全文,勿以斷章取義方式,進行文字獄之訴究。被告所有公開文章內容皆以評論時政、重要公共議題為主旨,並無妨害公務或侮辱之用意。

二、告訴人另以被告所著作之《劉蒨英涉嫌公然說謊 網友要小心》文章內容,提告妨害名譽、違反著作權法第17條、第87條第1項第1、4款等罪嫌。該篇文章內容與三張截圖圖片確實為被告所製作或著作,行為地與結果地均在台中市O區OO路OOO號OO樓之O之居所。根據告訴人在其部落格公開之文章《官司進度一覽表》(http://blog.udn.com/ying6100/12722600),提及告訴人曾於103年4月14日到署應訊(按:告訴人自述檢察官偵訊,是否為檢察事務官詢問之誤,應請北檢檢察官查明),惟查告訴人於其刑事告訴狀附件一記載網路名稱「蜘OOOO」(蜘蛛蝴蝶刀)之人曾於102年10月4日以國泰世華銀之帳號轉帳新臺幣壹仟元至告訴人開設於中國信託銀行敦南分行帳號163540317640,此一訊息與資料攸關他案被告網路名稱「蜘蛛蝴蝶刀」之人之真實身分之偵查,係為刑事證據,惟告訴人未於上開庭訊時陳述,事後亦未向檢察官據實陳報,被告據此有理由認定告訴人有說謊、隱匿刑事證據之嫌疑。被告核無侮辱用意,公開所言有所本亦有所查證,且被告亦向北檢電子投書告發告訴人涉嫌隱匿刑事證據之嫌疑,以及未向北檢檢察官陳報他案被告網名「蜘蛛蝴蝶刀」之人曾分別於102年10月4日、103年4月15日分以國泰世華銀、高雄銀之帳號轉帳匯款各壹仟元、貳仟元給告訴人劉蒨英之事實。對於網名「蜘蛛蝴蝶刀」之人之真實身分查證,告訴人明知其為他案同案之被告,依法有向檢察官據實陳述刑事證據之法律義務,按上情之客觀證明,顯示告訴人確有訊問時隱匿資訊、訊問後說謊之嫌疑存在。

三、告訴人所舉三張圖片,其顯示內容均有附記「截圖取自劉蒨英部落格露西佛爾的天空之城」,客觀上無侵害著作人格權之用意。另查截圖之圖片內容,顯示告訴人與他案被告網名「蜘蛛蝴蝶刀」之人之對話內容,非屬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且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表格顯非著作權之標的,不適用著作權法之保護。此三張截圖圖片製作者均為被告,非為告訴人所著作之原件或違法重製物。

四、告訴人虛構被告「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之事實與行為,業已依法提起誣告罪嫌之告訴。

以上答辯與說明外,在此也要提出公開質疑:

一、劉蒨英於其部落格公開募款、借款,已有其自述內容、103年5月5日刑事告訴狀佐證。本人檢舉或告發所用證據、事實,均來自劉蒨英所公開之資料,此非劉蒨英所稱之「謠言」。

二、劉蒨英的網路募款行為是否合法、違法,除由其本人提出合於何法以外,亦由內政部調查研處中(10356日台內民字第1030159138號函、20140508022及20140508024號信件)。檢舉人對於任何政治活動均表尊重其自由及權利,惟募款方式與行為,應符合法律要求,否則難免他人模仿而劣幣驅逐良幣,致使社會大眾對於網路募款喪失信心,排擠其他正當用途,無法發揮群策群力之效益。

三、劉蒨英已承認其設立募款專戶,且為中國信託銀行敦南分行帳號163540317640之本人帳戶,該帳戶根據劉蒨英於部落格之公開指稱,疑於102年10月2日設立,並於同年月4日起收受各項捐助金錢。其收受捐助之名義,其一為「趕豬行動」,其二為「申請路權」,俱為政治活動之性質,且其累積收受金錢至少已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金額難謂不大,應請內政部、北檢公平調查。

四、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縱使劉蒨英自認為公平正義盡心盡力,手段與行為仍應合法有度。任何法律,並無支持馬總統、黃前總長、國民黨或親近國民黨者,即可阻卻違法而免責。

五、黃前總長依法若要競選台北市長,早需依法辭去檢察官之職務,現行法規範下(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15條第1、2項),黃前總長不能競選台北市長,劉蒨英與其響應預擬捐款之網友,應有知法之正確知識。若是真心誠意力挺黃前總長,且勿愛他而不小心害了他。

在此也要特別強調,劉蒨英提告我的案件,不可能有和解之結果,本人均以無罪嫌作為答辯。至於我提告劉蒨英、網名蜘蛛蝴蝶刀之人之案件,亦無和解之必要,無論偵查結果為何,均無和解空間,一切依法進行。無論對劉蒨英或我本人,刑事偵審之公平才重要,讓刑事懲處之有無,為此重大紛爭畫下句點。

後註:103年5月14日補充資料

兩張圖片可以證明特定多數人均已知悉劉蒨英意圖散布與具體指摘之事實(劉蒨英兩篇文章103年4月23日《官司進度一覽表》、103年5月5日《提告林青弘涉嫌妨害名譽、侵害著作權等犯罪行為》均推薦之網友計有24位:意樵真理mmok1103空花昨夢toy688尋遙子亞莎崎^"^仍然是一隻俏狐狸醉裡挑燈看劍Quilter's world文武兩邊站, 可可疊羅漢漂流人生~立即行動~草山渴望和平倚天萬里須長劍無欲最樂多硯坊(拜託,別再偷文)簡易逸名黃平耕雲蜘蛛蝴蝶刀快樂水兵甲狗狗笨腳獸 (割面洗腥 重新做狼))。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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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小肉球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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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2014/05/09 17:50

一直不知露西佛爾為何告羅伯特亞當斯兄違反著作權法, 原來是為了引述她在她部落格公開發表的匯款圖表.  

同意羅伯特亞當斯兄對張爺回應的回覆.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4-05-09 17:54 回覆:

劉蒨英自認其法律知識比我厲害,

這點爭執就交由檢察官依法認定。

最起碼,我能夠發現自己法律見解如何錯誤,

以及如何找尋正確或適用的資訊。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4-05-09 17:55 回覆:

假設啦,

如果肉球姊因我牽連而被她提告,

有需要我幫忙撰寫訴狀,我很樂意義務服務與提供建議。


張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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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9 17:04

版主的法律見解表達清晰,我大致同意,但有一點不同意見:

公開信援引〈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為著作權法適用之排除,然則該條款所謂表格是指空白表格之設計,如若有具體內容之表格,仍待進一步認定。

因此版主引用劉某人之表格,不能據此條款(第9條第1項第3款)而豁免適用著作權法保障。

然而系爭表格為劉女士以募款昭公信為由之公告,應可適用〈第9條第1項第4款〉: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當然這一切還是需要法院認定,我的意見僅供參考。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4-05-09 17:17 回覆:

張爺所提法律見解,

部分檢察官認同,但亦有人認為非屬新聞報導,

而改採適用其他法條認定為合理使用。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4-05-09 17:16 回覆:

答覆如次:

一、文中所引用法條,要強調該三張截圖圖片內容,其主體非為著作權法所明文保護之"著作"。

二、阻卻違法亦有其他法條適用,同法第 52 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亦可適用。

三、所謂截圖係指網頁部分內容以圖片存檔方式陳現,且該篇文章引用此三張圖片,是要證明劉蒨英與網名蜘蛛蝴蝶刀之人之金錢往來,具有刑事偵查上之重要性,具有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