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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7 22:15:51瀏覽2354|回應3|推薦15 | |
公投門檻是否需要調整?此一議題不應該與核四或統獨混為一談。若是擔憂公投門檻下降,會造成台獨或統一之公投案容易通過,這也是杞人憂天,模糊公投門檻需要討論的焦點。 依現行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1、2、3、4、5項等規定,公民投票分為全國性、地方性。全國性公投適用事項分別為: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地方性公投適用事項分別為: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不適用公民投票法之事項則有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等提案。另者,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之。換句話說,公投事項有法律上之限制,憲法修正案、法律之創制不適用於公民投票,而且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具有認定權,可准否公投之事項與提案。 網路上戲謔核廢料是否應存放於某人家裡,這明顯不適用公投法,畢竟核廢料是管制物品,須依法存放與處置(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參照),法律之創制不適用於公民投票事項。要把核廢料放在擁核或永和人士家裡,顯然只是發洩情緒,瞎說亂搞而已。至於統獨公投,不論是國土變更或正名制憲,憲法增修條款已經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雙四分之三」之修憲規定,在目前藍綠對立現況下,以及可預見的未來,憲法修正案要走出立法院而交付全民公投,實在難如登天,遙不可及。況且公投門檻調整或降低,亦不影響憲法修正案交付公投後,有效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之高門檻規定。要討論公投門檻之調整,統獨議題實在無須參酌考量。 若要鼓勵直接民權之行使,促進公民參與公共事務、善用公民投票之權利,公投門檻似應以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數之半數,且亦超過選舉人總額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以雙門檻限制來規範公投案的通過或否決。 舉例來說,如果甲案之全國性公投案,民調顯示同意甲案者占四成,反對者占三成,無意見或中立者占三成。如果同意甲案者有二成五出來投票、反對者有一成五出來投票,整個投票率則有四成(25%+15%=40%),同意比率已經過半(25/40=62.5%),若依現行公投法雙二分之一門檻的限制,甲案會被否決而非通過。但若以對事的表決來論,贊成甲案者之投票率已達六成二五、反對甲案者的投票率也有五成(15/30=50%),個別投票率皆在五成以上,但甲案之通過或否決,卻被對甲案此事項無感或無立場者一律否決,如此民意對於公投案之判別效果,真能謂為公平正義?倘若取消投票率過半之門檻,改以同意票是否超過選舉人總額之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來限制,以前者舉例來說,若門檻為五分之一,則公投甲案就是通過(25%>20%),若門檻為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則為否決(25%<33.33%)。 以投票率過半作為公投門檻,是否合理公平?若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項、第6條前段等規定來看,立法院院會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且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院會只要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即可開會,為何公民投票門檻須要二分之一的投票率(類似出席率)?出席率的規定,可作為不同黨派立委是否甲級動員之動力來源,以現狀來說,如果國民黨不甲級動員,民進黨與其他在野黨團合作,即可挾持院長召開院會且通過議案。因為有此不高不低的出席率規定,正好可以督促執政黨與在野黨立委,對人民利益之保障與法律案之審議,可以達到嚴謹又合理的規範。出席率訂太高,院會開不成,反之若訂太低,則容易被在野黨突襲,綁架議長而順遂特定目的。面對公投的投票率門檻限制,若非完全廢除,則應考量降低限制,否則對照立法院院會召開之標準,實在過於苛刻與高度限制。 公投法如何修正,須由國民黨立院黨團與在野黨黨團盡快朝野協商。民進黨應該考量放棄核四公投特別條例之制定,藉此換取公投法之補正與修訂。禁食別綁核四,也別把核四掛鉤公投法之修正。太多糾纏容易引來更多的是非與紛雜,林義雄要不要進食,全由他自己決定。但若要討論公投法之修正,府院黨應有更開闊的胸襟來接受建議與進行朝野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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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