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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1 14:48:55瀏覽2277|回應7|推薦24 | |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7條明顯沒有給促統或台獨者,在政治傾向等黨派立場,予以特權或不平等之歧視。太陽花學運,沒有任何憲政層次的貢獻,理由就在於沒有特定性別、宗教、種族、階級、黨派等國民或公民,可以完全受益於此次學運。 歷經學運衝擊,政府沒有承諾不統一聲明或是台獨修憲,台灣人民也沒有因此獲得前所未有的新權利或權力,即使有監督機制法制化,這僅是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分工與監督,整個權利或權力的大餅還是一樣不變,沒有人藉此獲得更多自由及權利。所謂的「公民不服從」或「抵抗權」,能否合憲合法,經得起司法檢驗?尚待漫長司法偵審過程驗證。當司法尚未表態,所有抗辯僅是政治語言,行為者主張「學生無罪」,欲以學生身分等階級表徵來獲取法律上的阻卻違法與免責,顯然不合上開憲法規定。 太陽花學運主謀或首謀者,要在台北地檢署前召開記者會,公開聲明所有主張,這是政治語言與政治表態,非常故意以政治影響力來干擾司法偵查。他們反對警察約談,誠可諒解箇中緣由。畢竟負責調查辦案的司法警察,素質參差不齊,沒有身分辨別的依據時,甚有可能以為刑警或偵查佐是流氓或黑道分子。加上問案嚴謹度與法律素養相較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有很明顯的落差,他們拒絕警察通知到案說明,我個人非常支持。 北檢若要即早掌握事實與證據,應該指揮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窮盡舉證與蒐證之能力與專業,匯集相關卷證後,再行傳喚被告等人到庭訊問,如此方可釐清案情,亦可促使承辦檢察官在強制處分上,更有詳實證據可供參佐,亦可說服法院認同羈押之必要。偵辦政治敏感度極高的學運案件,不論411包圍警局,或是323攻占行政院,亦或長達24日占據議場案,非常需要承辦檢察官謹慎偵查,不求快速,但要力求證據證明。行為人的政治聲明或民粹語言,不能改變事實真相,要避免政治干擾司法偵審,鞏固證據、嚴格證明,方能避免檢察官或法院,日後被汙名與蹧蹋。 這些學運分子能否承擔責任,要看往後行為與態度來決定。倘若面對檢察官偵查,只會高喊學生無罪、國家有罪,這只是凸顯卸責砌辭,利用政治語言干擾司法偵審。以小孬孬的行為與態度面對司法偵審,哪有無可迴避的責任?遇見司法就想逃避,或是想藉由反控國家暴力、國家犯罪來卸免自己行為的責任,這不是小孬孬,難道是學運領袖的高度? 嘴巴高喊要扛起責任,金錢支出有人樂捐負擔,至於刑罰坐牢或羈押禁見,如是確定結果,也要勇於面對與接受。不想坐牢又想捍衛民主、推翻獨裁,凡事都是國家做錯、政府有罪,自己行為、別人負責。這就是小孬孬,不是英雄也不是領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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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