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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7 08:23:54瀏覽1619|回應14|推薦5 | |
中國時報16日社論《馬總統,讓阿扁保外就醫吧》之末段,提及「馬總統要化解僵局,也應該從推動國家和解、朝野共生的高度著手,那麼,讓陳水扁前總統保外就醫,或許是個好的敲門磚。」等語,事實上,馬總統應請行政院轉令法務部,研議特赦前總統陳水扁先生。特赦與「保外就醫」相比,更符合人道關懷與切中需要。 特赦是總統依憲法第40條所享有之職權,且依赦免法第3條前段「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之規定,免刑不免罪,符合比例原則,沒有改變法院所認定罪名的效力。換言之,陳前總統依司法審判程序所確定之罪名,在特赦後依舊有效存在,只是刑罰依法免除執行。 特赦理由可以責由法務部撰擬,馬總統可從國家元首高度審視此一職權行使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整體論之,就必要性而言,考量因素為:(一)人道關懷:陳前總統身心健康現況非常不佳,比照同年齡之人士,其生理與心理狀態皆有明顯病狀,保外就醫不能許其人身自由與應有的醫療水準,基於人道關懷立場,特赦許其人身自由,便於就醫,也利於心理調適與重建的需要。 (二)促進朝野和諧:民進黨多次力挺保外就醫之訴求,對於陳前總統之身心狀況特別予以關注外,亦再所期盼馬總統行使特赦權。阿扁前總統之罪名經特赦後,不失其效力,這符合馬總統個人的法律主張,亦彰顯國家懲治貪瀆的決心與毅力。是與非尚有明顯分際外,藉由特赦陳前總統,亦可主動釋出朝野和解之善意,進而促成朝野有更加和諧之空間與機會。 (三)尊重國家統治權的延續與承繼:民進黨過往執政八年,證明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人民,依據憲政體制可以直選總統,亦可政黨輪替,全由選舉制度之公信力與有效性促成。這是台灣民主自由的重大體現,也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實踐 國父建國理想的里程碑。陳前總統雖因判決有罪確定而入獄服刑,但仍不能抹除其於八年任期內之施政表現與執政貢獻。國家可以政黨輪替而換黨執政,不變者在於統治權的承繼與延續。特赦陳前總統,也是對其執政表現與貢獻的回饋與感謝。 另就合理性來論,其理由在於: (一)刑罰已足夠:陳前總統自民國97年11月12日遭受羈押,接續延押與轉而服刑,迄今已有5年5個月餘,以其最多執行刑為廿年來看,已執行刑期部分業已超過四分之一,特赦不能相比受刑人依法享有之假釋請求權,自不能以服刑逾二分之一刑期即十年,來論及是否應特赦陳前總統。況且近五年半的羈押與服刑,業已足夠懲罰這位前任國家元首,其貪瀆犯行尚有併科罰金之處分(至102年2月22日止,為二億五千萬元),於金錢財產和人身自由的雙重懲罰上,效果業已重大,足資儆懲。 (二)司法正義業已伸張:以102年2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15號裁定來看,陳前總統業有四案定罪,刑期應執行廿年、併科罰金共二億五千萬元。自其卸任總統後,一直接受司法偵審與刑罰之處罰,我國司法制度真正落實「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因身分貴賤而有所差別。前任國家元首因案羈押與入獄服刑,這在民主國家中,皆是非同小可之大事。回顧扁案偵查與審理過程,箇中所產生的質疑與報應預期,在不同政治立場的人民群集裡激盪與衝突,其所累積的不信任與仇恨,足以糾結藍綠對立,製造朝野互鬥,如此政治生態,對於施政推進、團結民心皆有損害與負面影響。卸任國家元首遭受法院判決有罪,已是莫大恥辱,更何況陳前總統為法律人,其所遭受之司法懲處,與其前所擔任國家元首之八年經歷互相對照而言,實有司法正義業已伸張,個人所受報應業已足夠,繼續在獄中服刑,已有過度苛虐前國家元首之虞。 綜合特赦之必要性與合理性,馬總統應該思量行使特赦權,為國家之民主進步與發展前瞻,應該從寬審酌特赦陳前總統。陳前總統縱有其他案件審理中,但以其健康現狀,法院已有停止審判之裁定,倘若嗣後身心恢復常態健康,再有定罪,亦可比照先前特赦辦理,況且現行法並無約束或限制特赦權之行使,須以其他偵審案件確定後為要件。馬總統若行使特赦之職權,更能推動藍綠和解,促成朝野共生的互諒與互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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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