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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8 16:12:35瀏覽2104|回應4|推薦18 | |
王金平不是普通的國民黨黨員,依據《中國國民黨黨員參加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提名辦法》第2條第1、3、4項等規定,王院長擔任國民黨不分區立委之連任資格業已比其他黨員多出一任。 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 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人民團體法第49條著有明文。換言之,如果國民黨只是就王金平的不分區立委資格做出解任處分,普通法院管不著如此政黨自治事項,往後也無須擔憂法院假處分凌駕於黨紀處分之上。 《中國國民黨黨員參加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提名辦法》之修訂權責在於中央常務委員會,如果鍘王要徹底,應該考慮增訂王金平條款,在前開提名辦法第2條增訂第5項規定,將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條且經考紀委員會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者,不適用同條第4項之規定。如此即可依法依黨章規定,將王金平之不分區立委資格解任。國民黨亦可考量在上開提名辦法第3條增列第4項規定,將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條之情形,且經考紀委員會通過撤銷或開除黨籍者,喪失提名資格而解任之。 如此解任機制,可以回歸到黨內處理王金平涉及關說司法之論斷與處分,亦可避免普通法院以黨員資格之開除,強勢介入政黨自治與司法審判權的爭執。至於回溯機制如何於上開提名辦法合理化訂定,這是國民黨家務事,應由國民黨中常會自行議決。 王金平黨籍確認案,若仍是訴求法院決斷黨員之開除機制,勢難避免法院以人民團體法之最有利會員資格認定之法條,對王金平之黨籍案做出寬容判決。王案解套機制仍在於黨內章程之規定,而且此一章程之優先適用,亦有人民團體法第49條之依據。切割黨員資格、不分區立委解任,才能化解馬王鬥的餘波盪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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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