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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2 13:14:15瀏覽2815|回應7|推薦43 | |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這是中華民國憲法第62條規定,如果否定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而且是以強暴、脅迫等方式竊占立法院議場來訴求,這不是進行普通內亂罪的犯行,什麼才是變更國憲、顛覆政府? 筆者業已具狀以電子文書先行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舉與告發林飛帆、陳為廷、賴中強、黃國昌、姓名不詳等人所涉犯普通內亂罪、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聚眾妨害公務罪、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妨害合法集會罪、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僭行公務員職權罪、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強制罪等罪嫌,這些涉嫌犯罪行為所涉罪名皆為非告訴乃論,因此,高檢署檢察官有主動偵查之義務。 「青年奪回國會」高掛於議場內,「民主審議服貿」只是卸責避罪的配角藉口。人民選舉立法委員,就是符合憲法的民主制度。林飛帆、陳為廷等黑衫軍,沒有代表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之權利/力,也沒有竊占議場,藉此為談判籌碼,向政府勒索、脅迫為一定行為之權利/力。人民不等於號稱50萬的黑衫軍;國會也不是班會,不可能由全台灣人民齊聚台北市一起來開會議事。這群學生與社會人士,基於錯誤觀念而引發的錯誤行為,不是330上街遊行獲得民意支持,即可消滅犯罪嫌疑與非法事實。 姚立明以現行法沒有「強占官署罪」來消遣諷刺馬總統,這位嘴砲教授的言行太過惡劣!馬總統沒有職權為任何人定罪,他也未以具體罪名來指控行為人。「強占官署」只是行為的形容詞,為何姚先生不檢討這群學生、民眾的可能刑責,只是要嘴砲消遣馬總統?這不是言語圍毆馬總統,趁著民憤興起來修理元首,什麼才是嘴砲誤國害民? 檢討或修正代議制度,確實是人民訴願、請願、創制或複決的憲法權利。但依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以現行立法院議場狀況,誰能說這不是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不受憲法保障的人民自由及權利,不是非法,什麼才是非法? 林飛帆等人不以法定方式進行憲法所賦予的權利,企圖變更代議制度、變更國憲,甚至還主張攻入總統府、認同進占行政院等方式,這不是顛覆政府,什麼才是內亂罪患?當民主自由全由一群人民說了算數,而且要求政府一定要照單全收,這不是內亂,什麼才是內亂?「帆神」之美名與美化,套句張雅琴主播講的話,「巴ㄅㄨ啦」!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據此,學生、教授、律師等人,並沒有特權來阻卻犯罪事由。職業可以反射階級之不同,當林飛帆等人宣稱非暴力抗爭、手無寸鐵而可以正當占據立法院時,難道有陌生人趁你開門時強行進入私宅,高舉雙手或是席地而靜坐,即可宣稱非暴力抗爭、正當占據你家?立法院可因318學運「正當」占領,全台灣的議會議場,還有哪個不能占據竊用? 當林飛帆、陳為廷獲得號稱50萬黑衫軍上街遊行的支持後,他們不再是無權無勢的普通學生。具有群眾影響力、身為意見領袖,也是一種特權身分。在議場外參與公民論壇的學生、公民,誰有資格或能力,去解散或主導議場內的占據活動?不是首謀,也是主謀!林飛帆與陳為廷,還是要勇敢面對行為的代價與後果,這不是高喊「共同承擔」即可交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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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