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3月8日是國際婦女節,提醒大家關注婦女勞動權益的平等,同時也感謝婦女的偉大與貢獻。中國時報在同一天刊載了署名「王師凱」的公務員投書,文章標題「有話要說-洪仲丘案判決太重」,鑒於銀正雄以其他化名投書的事實經驗,此位作者是否為「公務員」,雖可存疑,但中國時報編輯決定要刊載此篇文章,即應與投書作者同負文責。
這篇文章有500多次按讚,如果以按讚次數來說,在中國時報電子報所刊載的言論文章裡,已經屬於多數「正面」回應的熱門文章。至於文章內容如何?為了譴責中國時報、評論所需,以下轉載悉如中國時報電子報所刊載內容:
中國時報 王師凱/公務員
對,判決太重,該判多少?無罪。
本來嘛,這就是意外中暑死亡案件,沒有人要集體虐殺,沒有陰謀犯意,法醫也說洪的死亡並不是「操練」的問題,因為當時有5個人在禁閉室操練,只有洪仲丘倒下,顯見「問題在於洪個人」,相驗時身體表面並無任何凌虐跡象,與戒護士無關。
這事如果虐殺成立,可判終生監禁,若不是,那就無罪,判8月也是過重,還該給冤獄賠償。
說軍法會官官相護,因此廢了軍法,轉司法,司法再深文周納,法官怎也判不下去,只能判6個月易科罰金,幾乎就是無罪。那是不是還是恢復軍法,長官交代,民意澎湃,就給重刑?
這個謊,在民粹推波助瀾下,到頭來圓不了。軍法不好,司法也爛,那洪姊姊怎辦?她說不能原諒542旅的官長,那是不是就把這旅解散?
法不能信,那只有政治解決,洪姊姊也參選台北市長吧,或就支持主持正義的顧大律師立雄,讓公民團體主政,至於哪些倒楣的軍官,就讓交了罰款回家吧。
是沒罪,但犯了倒楣罪,判6月也應該,算了吧。
第一,無罪判成有罪,或有罪判成無罪,都是法院誤判的重大錯誤。依上開文章的用意,顯然指摘桃院把「倒楣罪」的被告誤判成有罪,中國時報與作者認為洪案倒楣的軍官被告們,都應該獲判無罪。上文作者法學素養不足,不知道無罪與有罪的差別何在,如果誠如其言,洪案軍官皆應無罪,不論法院判決六個月或八個月,那都是國家暴力,嚴重錯誤,而不是重判與輕判的爭執。在有罪事實下,才有輕判與重判的討論,否則中國時報與作者既然相信洪案軍官被告們都無罪,就應該譴責法院誤判,嚴重戕害被告名譽與清白。
其次,上開文章有個非常不人道、反人權的懲罰觀點,那就是無論懲罰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正義,只要受罰者身體不堪承受,責任不在加害者或處罰者,要怪就怪受罰者體力差或是像洪仲丘那樣不堪耐操的體位與體能。這種觀點極其邪惡,桃院判決顯然已證明不法懲罰存在,中國時報與上文作者若要爭執此一關鍵事實,就應該舉證反駁法院判決,否則「倒楣罪」之說如何勾稽核實?僅憑一紙文章空嘴說白話,難道意圖在於欺騙閱聽者,混亂是非黑白?中國時報與上文作者都認同操人操到死,只要挺不住、挨不了,都是被罰者個人活該,無關處罰者是否要凌虐或故意玩弄權力?這是不是相同極權高壓統治下,警備總部服務統治者的愚忠偏執,以文字獄、刑求逼供的非法暴力,羅織入罪與陷害他人的同路人?跳過程序正義,只要結果不管手段,撐不住嚴刑拷打都是受罰者的錯,要怪就怪受罰者叛國親共或是台獨分裂,被刑求致死也是活該?如果洪仲丘被不法處罰而有致死結果,依據中國時報和上文作者的用意,是否要怪洪仲丘活該中暑,死有餘辜?真正倒楣的人,不是已死的洪仲丘,而是被判決有罪的軍官們,難道這是中國時報與上文作者的真正想法與文義?
中國時報散布上開文章的邪惡與錯誤,這是媒體之恥,也是媒體的墮落!如果中國時報主張洪案軍官都是倒楣而且無罪,要嘛正式以社論表達立場,找個聽話的主筆隨隨便便寫寫,社會大眾即能瞭解中國時報的立場到底是怎樣。如果要搞擦邊球,拋個爭議言論來分化錯亂社會大眾,上開文章確實已有效用。去年銀正雄寫了數篇引起廣泛迴響的爭議文章,既然銀先生是中國時報的名家專欄作者,中國時報要求銀先生再寫一篇引起公憤的文章,猶如反掌之易。
報紙拿來包便當、當臨時桌巾或回收,都還有剩餘價值可供利用。媒體若要自甘墮落,散布錯誤言論與煽動對立意識,這不僅僅是媒體之恥,也是媒體濫用言論自由、褻瀆媒體公器的高貴邪惡。中國時報反知識,從一篇文章即可察覺。如果連無罪與有罪的嚴重差別到底何在都搞不清楚,如此媒體公器,懇請都教授利用蟲洞送離地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