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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氣欲告銀正雄 怎麼告?
2014/02/13 12:17:06瀏覽924|回應2|推薦8

銀正雄要行使訴訟權利,不以網路筆戰罵來罵去為固習,這是值得褒獎的好事。由檢察官或法院直接來定紛止爭,一有公信力,二有法定拘束力,這是法治國家應該鼓勵的事情。至於濫訟或誣告,那是另一碼事,積極行使權利未必等之。

觀看政氣格主幾篇發文,誠然可以理解他非常在意老銀的訴訟舉動。然則若由老銀告政氣版主,或由政氣版主反告老銀,可能皆會產生法律上、道義上的爭論。老銀先前因為我提起告訴,受有前板檢檢察官以101年8月15日101年度偵字第14580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後因和解撤告,前板院以101年11月7日101年度易字第297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其中公訴所及的犯罪事實,被害者亦包含政氣版主,但是政氣版主未曾提告。老銀提告政氣版主之所以理虧氣不壯而且道義上不應該,原因在此。至於政氣版主提告老銀,由於事發到現在,最久已經三年有餘,很容易遇到告訴期間超過六個月的程序問題,意即告訴不合法,未進入實質偵查即以不起訴處分。

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8號解釋文「告訴乃論之罪,其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六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起算。本院院字第一二三二號解釋應予變更。」之意旨,除非老銀在最近六個月內有公開發表對政氣版主涉及妨害名譽的言論行為,否則依一般社會通念,告訴延滯超過二年甚至三年,實在不合常理常情。況且,老銀曾於99年8月5日11時36分在《來函照登:馬總統率獸食人,誹謗者誰?》這篇文章項下發表留言,而且政氣版主也在同年月日13時35分、13時37分回應,顯見兩者互看彼此文章確有可能存在。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政氣版主只憑自己空言近幾日方知老銀過去行為,顯然不足採信。另參未登入訪客於99年9月17日11時38分在《淹死兩學童 謝謝馬總統》留言提及老銀,而且格主於同年月日18時32分回應,以及「blackjack」於99年8月5日13時36分在《來函照登:馬總統率獸食人,誹謗者誰?》留言提及老銀與告訴爭執,而且政氣版主於同年月日13時44分回覆,亦可證明政氣版主早有知悉「犯人」與「犯罪行為」之可能(參照附圖)。

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之規定,若老銀的配偶提出獨立告訴、老銀當證人,政氣版主的老婆提出獨立告訴、政氣版主當證人,如此告來告去,可能比較適法合理。維護名譽、行使權利,只要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對誰都不該苛責或強制撤告。至於對於言論自由有無傷害,這要衡量大家對於自己涉及訴訟或對別人涉及訴訟時,到底觀念是否正確,有沒有足夠的法律知識來應對訴訟。

以上網頁存證截圖皆來自「天地有政氣」部落格。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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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inghunglin&aid=11113142

 回應文章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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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3 17:54
版主啊;

[亦可證明政氣版主早有知悉「犯人」與「犯罪行為」之可能],但因文章一直

掛在那裡,不能證明[政氣先生不是最近一個月才覺得名譽受損],應當以[其犯

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之[政氣先生是最近一個月才覺得名譽受損,對

方有犯罪行為之可能]為基準日算六個月.

銀老文章是[行為],銀老持續此種[行為],直到[政氣先生受不了而覺得名譽受
損]才叫[犯罪行為].銀老如果是六個月前文章下架,[政氣先生覺得名譽受損]
自然最晚也是六個月前,超過了期限.

至於[獨立告訴]其稟持的精神也是[發現配偶名譽受損]的那一天起.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4-02-13 18:07 回覆:

我所提供的事證,絕對有利老銀主張政氣版主告訴不合法(逾六個月告訴期間),

妨害名譽不論是公然侮辱或誹謗或散布文字之加重誹謗,

都是既成犯,網路上的言論存在,只是狀態繼續存在,

並非是不同行為或行為繼續發生。

此外,並非以被害人的感覺作為構成要件,

cjs不需要跟我爭執這些論理,

等政氣先生踢到鐵板,那就來不及了。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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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3 12:40
又上了一課。(^^)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4-02-13 16:16 回覆:

嫂夫人自知悉政氣版主被警方傳喚時算起,

此為最有利被告對告訴期間之計算。

至於告不告、怎麼告,

我無能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