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4/01/28 15:06:39瀏覽1495|回應7|推薦14 | |
張洪鈞先生曾在網路上以「Archangel」之名稱,在2012年10月18日下午4時17分許,張貼以「10秒見證羅伯特亞當斯的腦殘、無能與無感」為標題,發表內容為「羅伯特亞當斯是個腦殘、無能的人」之留言,因而遭受法院判決公然侮辱罪,處以罰金叁仟元。判刑確定後,經筆者聲請刑事法院裁定,亦以102年度聲字第1571號裁判部分判決書登載於聯合新聞網首頁一日。附帶民事訴訟上訴後移送民庭,也以102年度上字第378號判賠壹萬元。 無論刑事或民事判決,張先生均沒有達到無罪與免賠償之預期目的。在訴訟進行中,張先生在法庭上拒絕金錢賠償、無和解意願,在民事二審僅願意和解時才道歉,而且道歉方式由他指定方式進行。這位網友自稱是馬總統、國民黨的支持者,在法庭上攻防,多次指稱筆者為民進黨支持者,而且煽動仇恨、散播謠言,攻擊執政黨、侮辱元首與公務員。 張先生所理解的言論自由到底為何,實在令人莞爾!對於言論尺度的掌握,若是僅憑自己主觀認定、一意孤行,對於法律的理解流於誤信誤會,等到訴訟找上門,很容易以身試法,鑄下重大錯誤。我個人相信曾有網友提供張先生不當的訴訟意見,致使張先生在法律訟爭上,最後以失敗為結果。這些不當建議甚至有觸法犯罪嫌疑,例如網頁資料故意以圖片截圖顯示,原文文字有加粗加黑者變造為不加粗不加黑,未加粗加黑者,故意變造成加粗加黑,文章段落也隨他己意以圖片與文字另行組合。張先生為了證明我的政治立場,甚至把鯨魚網站轉載我文章的網頁,故意列印部分而遮掩「轉載」事實,以鯨魚網站設有專欄之名義,藉機把我抹綠,當成與執政黨為敵的破壞分子。事實上,鯨魚網站亦轉載馬英九未擔任總統前所發表之文章,也轉載了親藍挺紅的媒體例如聯合報、中國時報等報導與時論。光以「專欄」之名,即要固定某人之政治傾向,這種舉證作法,只是凸顯行為人的意圖不正當而已。 網頁資料既然可以列印成實體紙本,實無需要自行截圖張貼在文字檔,再以文書軟體編輯列印而出,如此行為是否構成偽造文書、變造文書等罪嫌,可待司法檢驗,但製造另起官司爭訟則是必然結果。張先生舉我的文章作為無罪辯解、民事免賠的證據,明知其所列舉的網址是原文內容所在,自行製造「證據」的後果,不是被我再次提告,還會有啥意外?而且隨著民事答辯狀繕本寄達給我,我是原文作者,怎會不知悉網址所在的網頁內容到底為何?無論是變造或偽造,容有法律要件的爭辯,但是構成犯罪的嫌疑,怎會不重大?如果檢視刑事、民事卷宗內的書狀,倘可證明張先生具有準誣告之犯意,往後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判決有罪,張先生可知後果會有多嚴重?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準誣告罪,不能易科罰金,一旦有罪確定,往後就得去坐牢服刑。為何要因為一件妨害名譽官司,自行製造後續訴訟,再次陷自己於刑事懲儆的漩渦裡?請問張先生,如此行為是否太不值得?如果張先生只是期待檢察官不起訴,法院不判決有罪,如此態度是否太阿Q自滿? 法律的確定判決,對於這位張先生毫無作用。罰金叁仟元,業已輕判,畢竟他自始就否認犯行,二審以他準時到庭作為有利的量刑因素,可見為他輕判已經找盡理由。遺憾者,在於張先生不知悔過遷善,對於法院的輕判,不理解也不感謝。民事縱有判賠,判決書縱有登報之刑事處分,惟張先生迄今還是不履行所有責任與義務。這種行為與態度,當真是力挺馬總統與國民黨者,會對司法敵視、對抗的應有行為?當初訴求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一旦遭遇不利判決,翻臉不認人,對馬總統與國民黨是否繼續無怨力挺?張先生的行為模式與特性,實在令人深思喟嘆。 我要告訴張先生,在網路發表文章,比起他任意批評我個人,所需要負擔的責任還要重。我曾被台中市前議長、現任副議長提告妨害名譽、違反選罷法,也曾被北院法官網路巡邏而告發我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所幸,皆以不起訴處分為結果,未有刑事懲儆。告我者,除了銀正雄這位名家以外,不是政治要角就是專業司法官,我所面對的壓力,豈會不重?至於網友間的妨害名譽官司,起訴標準高,只要檢察官找得到有利因素,一般都是不起訴處分,倘若最後還是提起公訴或是聲請簡易處刑,被告就要有心理準備。不想尋求達成和解的途徑與方式,繼續頑劣辯解與政治抹黑告訴人,只會製造更多訴訟紛爭。 對於張先生在法庭上與法庭外的行為,我只能感到深沉的遺憾!由於張先生迄今仍拒不履行判決書登報的刑事處分,也拒不履行民事賠償,當所有法律救濟途徑都已用上,而且也向張先生表明過了,張先生到現在還是頑劣對抗公權力與司法體制,如此行為與態度,還有什麼值得同情與寬宥?拿著馬總統與國民黨充當司法護身符,最後現出原形,如此行為與態度,真令人遺憾與悲哀。 |
|
(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