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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張洪鈞先生的深沉遺憾
2014/01/28 15:06:39瀏覽1495|回應7|推薦14

張洪鈞先生曾在網路上以「Archangel」之名稱,在2012年10月18日下午4時17分許,張貼以「10秒見證羅伯特亞當斯的腦殘、無能與無感」為標題,發表內容為「羅伯特亞當斯是個腦殘、無能的人」之留言,因而遭受法院判決公然侮辱罪,處以罰金叁仟元。判刑確定後,經筆者聲請刑事法院裁定,亦以102年度聲字第1571號裁判部分判決書登載於聯合新聞網首頁一日。附帶民事訴訟上訴後移送民庭,也以102年度上字第378號判賠壹萬元。

無論刑事或民事判決,張先生均沒有達到無罪與免賠償之預期目的。在訴訟進行中,張先生在法庭上拒絕金錢賠償、無和解意願,在民事二審僅願意和解時才道歉,而且道歉方式由他指定方式進行。這位網友自稱是馬總統、國民黨的支持者,在法庭上攻防,多次指稱筆者為民進黨支持者,而且煽動仇恨、散播謠言,攻擊執政黨、侮辱元首與公務員。

張先生所理解的言論自由到底為何,實在令人莞爾!對於言論尺度的掌握,若是僅憑自己主觀認定、一意孤行,對於法律的理解流於誤信誤會,等到訴訟找上門,很容易以身試法,鑄下重大錯誤。我個人相信曾有網友提供張先生不當的訴訟意見,致使張先生在法律訟爭上,最後以失敗為結果。這些不當建議甚至有觸法犯罪嫌疑,例如網頁資料故意以圖片截圖顯示,原文文字有加粗加黑者變造為不加粗不加黑,未加粗加黑者,故意變造成加粗加黑,文章段落也隨他己意以圖片與文字另行組合。張先生為了證明我的政治立場,甚至把鯨魚網站轉載我文章的網頁,故意列印部分而遮掩「轉載」事實,以鯨魚網站設有專欄之名義,藉機把我抹綠,當成與執政黨為敵的破壞分子。事實上,鯨魚網站亦轉載馬英九未擔任總統前所發表之文章,也轉載了親藍挺紅的媒體例如聯合報、中國時報等報導與時論。光以「專欄」之名,即要固定某人之政治傾向,這種舉證作法,只是凸顯行為人的意圖不正當而已。

網頁資料既然可以列印成實體紙本,實無需要自行截圖張貼在文字檔,再以文書軟體編輯列印而出,如此行為是否構成偽造文書、變造文書等罪嫌,可待司法檢驗,但製造另起官司爭訟則是必然結果。張先生舉我的文章作為無罪辯解、民事免賠的證據,明知其所列舉的網址是原文內容所在,自行製造「證據」的後果,不是被我再次提告,還會有啥意外?而且隨著民事答辯狀繕本寄達給我,我是原文作者,怎會不知悉網址所在的網頁內容到底為何?無論是變造或偽造,容有法律要件的爭辯,但是構成犯罪的嫌疑,怎會不重大?如果檢視刑事、民事卷宗內的書狀,倘可證明張先生具有準誣告之犯意,往後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判決有罪,張先生可知後果會有多嚴重?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準誣告罪,不能易科罰金,一旦有罪確定,往後就得去坐牢服刑。為何要因為一件妨害名譽官司,自行製造後續訴訟,再次陷自己於刑事懲儆的漩渦裡?請問張先生,如此行為是否太不值得?如果張先生只是期待檢察官不起訴,法院不判決有罪,如此態度是否太阿Q自滿?

法律的確定判決,對於這位張先生毫無作用。罰金叁仟元,業已輕判,畢竟他自始就否認犯行,二審以他準時到庭作為有利的量刑因素,可見為他輕判已經找盡理由。遺憾者,在於張先生不知悔過遷善,對於法院的輕判,不理解也不感謝。民事縱有判賠,判決書縱有登報之刑事處分,惟張先生迄今還是不履行所有責任與義務。這種行為與態度,當真是力挺馬總統與國民黨者,會對司法敵視、對抗的應有行為?當初訴求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一旦遭遇不利判決,翻臉不認人,對馬總統與國民黨是否繼續無怨力挺?張先生的行為模式與特性,實在令人深思喟嘆。

我要告訴張先生,在網路發表文章,比起他任意批評我個人,所需要負擔的責任還要重。我曾被台中市前議長、現任副議長提告妨害名譽、違反選罷法,也曾被北院法官網路巡邏而告發我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所幸,皆以不起訴處分為結果,未有刑事懲儆。告我者,除了銀正雄這位名家以外,不是政治要角就是專業司法官,我所面對的壓力,豈會不重?至於網友間的妨害名譽官司,起訴標準高,只要檢察官找得到有利因素,一般都是不起訴處分,倘若最後還是提起公訴或是聲請簡易處刑,被告就要有心理準備。不想尋求達成和解的途徑與方式,繼續頑劣辯解與政治抹黑告訴人,只會製造更多訴訟紛爭。

對於張先生在法庭上與法庭外的行為,我只能感到深沉的遺憾!由於張先生迄今仍拒不履行判決書登報的刑事處分,也拒不履行民事賠償,當所有法律救濟途徑都已用上,而且也向張先生表明過了,張先生到現在還是頑劣對抗公權力與司法體制,如此行為與態度,還有什麼值得同情與寬宥?拿著馬總統與國民黨充當司法護身符,最後現出原形,如此行為與態度,真令人遺憾與悲哀。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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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inghunglin&aid=10821706

 回應文章

心不老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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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4 15:16

謝謝您:我也不讚成姑息,,,,,,,

不過,我很了解檢察官,(每個月的Case上百件,,,,,,,,)

我不想他們浪費太多時間在那個藏頭露尾,,,,,,,(而且我認為那家伙精神狀態,,,,)

另外:我需常常岀國,,,,,,,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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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2 11:52

檢察官第一次命令,惟受刑人迄今尚未履行法院刑事裁定、檢察官也未依法強制執行。

可見國民黨支持者比較得到較多的「特權」!

註:掃描檔之圖片對姓名、地址予以反白遮蔽,惟公文書正本保持不變。


小肉球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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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
2014/01/30 06:28

看到聯合線上覆函, 哇, 下拉式廣告一天好貴!  

假如對方置之不理, 不執行, 會怎樣?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4-01-30 12:11 回覆:

罰金有執行時效,登報處分沒有,所以會一直執行到有結果。

據不履行,

如果有財產或所得、存款,檢察官依法強制執行,

若無財產或所得、存款,就看檢察官要不要聲請管收,

畢竟這是公法關係上的金錢債權。

張先生應該不是大惡大奸、死不悔改之人,

檢察官已經再給一次機會,自己就看著辦吧。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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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30 01:16

張先生請盡快履行檢察官之命令,逾期未履行,

所有法律後果自行負責。

註:掃描檔之圖片對姓名、地址予以反白遮蔽,惟公文書正本保持不變。

註:此為掃描檔。


舒塵軒客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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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9 10:47

個資法的規定

公開的檢索資料不是應該看不到其全名嗎?

格主如此將張先生全名照登.

而且直接把網路名稱和現實姓名連接.

其實也有觸法之虞...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4-01-29 12:13 回覆:

觸法之虞?

你以為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所公布的判決,

是以"Archangel"取代"張洪鈞"啊?

你可以請張先生去提告,這樣就知道是否違法了。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4-01-29 12:37 回覆:

如果把卷宗內的前案紀錄、刑案紀錄公布,

這就明顯觸法。

因為上開兩項資料都是公務機關依法查詢得知,

而且不能公開散布之資料。

至於已公開的法院判決,

只有姓名和相關資料,

我是告訴人當然有權保障合法權益,

而且張先生與我之間的爭執,

不是僅止於私權爭執而以,

還有刑事處分尚未履行,

這就直接相關公權力之行使。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4-01-29 12:41 回覆:

個資法中有"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作為阻卻違法事由,

這位網友可以再去看看法律規定,

再來討論是否有觸法之虞。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4-01-29 12:51 回覆:

台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地檢署的刑案查註紀錄表,

這都是不能公開的個人資料。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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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9 07:18
蛛先生;

章先生是不是"認為自己實話實說",您我都不會知道...但是,打官司

輸了就要"願訴服輸".....但是您放心.我對蛛先生您...;

"絕對實話實說"!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4-01-29 12:18 回覆:

有些人在網路上說理不清、主觀意識濃厚又強烈,

上了法院被判決有罪或敗訴後,

還是依舊不認錯,毫無後悔。


小肉球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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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詳情
2014/01/28 17:28

小肉球不清楚羅伯特亞當斯兄與 Archangel 兄官司的發展與枝節, 也許在過程中 Archangel 兄於網路自曝姓名.

若無, 可以在此作出 Archangel 網名與張洪鈞實名的連結嗎?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4-01-28 17:39 回覆: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早已公開相關判決與資訊,

民刑事等判決都可參照。

我只能說這位張先生把自己逼到死角,

為難了執行檢察官,也糟蹋司法對他的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