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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四) – 台灣軍公教年金
2017/03/30 05:55:18瀏覽211|回應0|推薦0

在台灣政論節目中經常聽到的一句話〝台灣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但事實上〝台灣老百姓的腦子是糨糊做的〞。

年金改革議題已經沸沸揚揚的吵鬧了一陣,我只當是齣連續鬧劇上演。因為看到報導,年金改革方案近日將送交立法,我想是到了撥亂反正的時候了。

首先,因為年金儲備金的不足有需要變革是現實,也是全民共識,但在解決方法上出現了盲點。〝多繳、少領、延退〞似乎成為唯一的解決方法,因此,大家都把精力集中在數字的〝合理化〞上。

在提出新方案之前,我們應該先問

1.   年金制度是不是政府和人民之間的契約行為

2.   政府是否有權單方面違背履行契約

很多人談到〝溯及既往〞一詞,這是法律用語,通常是指一個新法律的內容是否能追溯過去的法律行為。只要稍有常識的人都會同意,〝新法律不應該溯及既往〞,這在民主、法治國家更是如此。舉例來說,台灣當前的遺產稅大致是10%,如果明天修法通過改為30%,政府是否能溯及既往向過去只繳10%的遺產受益者追繳差額20%?同樣的,如果台灣當前的遺產稅是30%,如果明天修法通過改為10%,受益者是否能要求差額20%的退稅?

即使你、我都會同意不應該溯及既往,但總還是有人持不同意見,以往這些人僅是社會中極少數的反社會分子,一旦他們掌握國家機器時還是挺可怕的。

我們經常聽到美國大企業的執行長離職的時候領取數千萬的遣散費,你認為公司的新董事會是否能因為覺得給得太多,突然改變主意不給或少給一些?由於這是一個雙方的合同,只要離職的執行長同意,自然不成問題,但如果不同意呢?在沒有任何行為過失的前提理由下,企業就是違約,這完全沒有任何法律可支持的論點或訴訟獲勝的可能。當然,這是指法治國家。

反觀台灣的年金制度,其實就是一個政府與集體的契約(合同),只是因為契約的一方是國家公務人員,契約內容提高到國家法律層次。現在要問的是,年金制度的契約履行是否能違背契約法規?再者,年金儲備金的不足是否是因為契約中的〝集體〞過失所造成的?如果都不是,根據上述的道理可以說,在沒有任何契約人過失的前提理由下,政府不按簽約時的年金制度履行責任就是違約。即使現在修立新法,也只能是改變未來公務人員的年金制度,不可以變更過去的契約內容-溯及既往。

新政府可能是因為同時掌握行政、立法權就以為凡事可以為所欲為,這種剝奪人民財產的行為將種下不可言喻的禍根。有些人以為這是軍公教人的問題,其實是對政府權力界限的考驗。我以為當前最需要做的就是提出集體訴訟,以瀆職罪提告政府和相關官員。我們常說〝錯誤的政策比貪瀆更可怕〞,但甚麼是〝錯誤的政策〞?以前我們總是在事過境遷時才說,現在我們可以說這是一個違憲且侵犯人民財產權的法律,如果政府一意孤行,將來大法官一旦認定違憲,這批官員就應該通通坐牢去,這應該是比貪瀆更重的罪。如此一來,行政官員在提出法案時就必須要戒慎恐懼。

我看到政府以某些新世代的年輕朋友說們畢業後才領32K,這些退休人員甚麼事都不用幹坐領 ??K,作為年金必須〝少給〞的正當性,實在好笑。幹了幾十年,退休就是到了享福的時候,自然不用工作,年輕人不也有那一天?有些人要去解釋當年的情況和這些人員過去的犧牲奉獻,其實是多餘的。現實就是,我去當公務人員的時候,政府就提出給我這個條件,我已經履行了我的工作責任和年限,現在政府〝必須〞要履行它的責任,就這麼簡單。每個公務人員的經濟情況不同,有些人主觀上願意減少年金所得,那是個人意願,可以個別和政府立約少領或者停領,不必把〝要尊嚴〞掛在嘴上或者上街遊行,更讓人覺得沒有尊嚴。

關鍵的問題是,如果目前的年改方案是違憲的,該如何解決年金儲備金的缺口呢?儲備金的多寡來自於三個因素:

1.   繳收年金

2.   支付年金

3.   利息所得

 

我的年金改革辦法很簡單,只需要合理化調整個人和企業的年金扣繳比例:

1.   根據新法繳收(多收)。同時政府每年投入1000億,一直到收支平衡。

2.   不變。(不影響現職和已退休人員)

3.   過去的年平均利息所得利率僅在1-2%,這實在太低,美國一般年金也能保證在5%以上。政府必須有效監督,提高利息所得。

 

政府需要注入多少資金,是政府的責任,現任政府就必須籌措財源解決問題,不是把問題賴在過去,剝奪人民財產。很多事情合理與否不是單一的現象,需要多因素的考量。

 

如果釋憲都不能解決問題,就只有革命了。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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