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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07:37:26瀏覽249|回應0|推薦0 | |
每一個國家的選舉法律都不同,但有一點應該一致,就是必須公平、公正。 選舉是否無效首先應 1. 認定是否有程序瑕疵(也就是它是否違反了公平與公正原則) 2. 認定程序瑕疵對於選舉結果是否 “會” 造成影響(不在於證明其是否影響選舉) 3. 認定程序瑕疵是否 “能” 造成選舉結果之改變(不在於證明其是否改變選舉之結果) 由於程序瑕疵是技術性的,即使我們認定程序有瑕疵,但如果不符合第二點和第三點,選舉雖有瑕疵,但因為不能改變選舉結果,實務上也可以不必重新選舉,成為有效選舉之判決。 如果這三點都滿足了,選舉自然無效。選舉如果無效,當選人自然也就無效。 由於投票行為具個人隱私性,你不可能找人來證明他的投票行為確實受到影響,即使有人出來作證也無法證實其真實性。因此舉證沒有可能。這也是為什麼第二點和第三點都只需要提出合理的懷疑 “Reasonable Doubt”。如果選舉由於投票結果票數極為接近,合理推論 “會” 與 “能” 造成選舉結果之改變,應該相對容易。 因此真正的關鍵在於第一點能否成立。 很多人把關鍵問題歸諸於一邊投票,一邊開票上,但我以為它只能說明這對於選舉結果有影響,但很難證明其不公平性。棄保論畢竟只是一種想像,缺乏實質證據。 大家都知道這一次選舉因為投票過程的延慢,造成了一群年長的投票者因體力不堪負荷而放棄投票。由於沒有提供快速通道讓他們能夠順利投票,這就是一種對年長投票族群的歧視 “discrimination”。這如同每一個投票所對身心障礙者必須提供特殊的協助,幫助他們投票,否則就是歧視,是一樣的道理。如果這次選舉大家都能快速地進行投票,這個歧視的問題自然就不存在,但因為發生了,造成某一族群人無法投票,必須放棄投票,這無異於剝奪了這些人的投票權,自然也違反了公平與公正的原則。 如果能有一群沒能投票的年長者出面作證,甚至提告中選會,兩案併呈最好。至於重選之結果能否如願,是另一個話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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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