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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主體性
2012/03/20 15:35:30瀏覽134|回應0|推薦5

我先前撰寫〈政府是個空集合嗎?〉一文。有網友做出回應。原文為英文,試翻譯為中文如下:

 

「答案是否定的。」

 

「因為憲法存在,所以政府存在。國家憲法代表人民對國家之應然願景。依憲法所建構的政府就是此願景的一部分。當然,一個有功能的政府需要由有血有肉的實體人民來體現其由憲法所揭示的願景。然而,願景與其成分可以和人民是不同的存在。在美國,建國先賢們所立的憲法已垂範逾兩百年之久。我們可以說,研擬憲法的那些美國人已經逝去,但根據憲法所產生的政府卻仍然存在。」

 

對於上述說法,我並無異議。

 

但是,我的說法與上述說法其實是不同層次的論述。我的重點並不是真正放在政府的實體性問題上,也不是放在政府的法理基礎上,而是想要強調人民與政府的連體嬰性質,以及更根本的觀點:人民的「主體性」。

 

政府的合法性(legitimacy)誠然與憲法關係密切。憲法作為政府合法性的基礎,也不在話下。

 

但是,如果憲法有實質意義,而不僅只是幾張紙、幾個字,那是因為它代表一種集體意志:人民的集體意志。人民才是真正的行動主體,而不是那幾張紙、那幾個字,甚至也不只是那一組概念。

 

政府之所以具有合法性,是因為它是依據憲法所組織。也就是它是因為依循人民集體意志所以能獲得合法性。也可以說,政府之所以能被承認為政府,是依循前述人民集體意志的行動結果。

 

所以,在最抽象的層次上,沒有人民的集體意志就沒有真正民主意義上的所謂「政府」。

 

再說,政府的人員填補(recruitment)也終究來自人民。沒有了人民,當然也就沒有了政府。

 

而我真正的實質關心,是關於政府人員的為惡或應為而不為的問題。而我認為,最根本的問題解決之道是在對人民的主體性的體認與實現。

 

政府人員為惡或應為而不為的問題,理論上可有三種發生原因。一是這些人在作為人民的狀態下,就已經具有某些性格特質或態度傾向,使他們如此行動;或者,純粹是因為他們成為政府人員,出於政府的結構、情境,而使他們如此行動。當然,還有一種可能,就是上述兩者的綜合結果。某些已具有的性格特質或態度傾向在成為政府人員的機會結構下,促成為惡行動或瀆職。

 

大體上,我會拒絕上述第二種解釋,我認為在民主社會裡不太可能是這種情形。也就是說,政府情境所形成的機會結構只能是部分的原因,不會是全部的原因。政府裡的工作者的確可能會接受更多的誘惑與壓力,促使他們為惡或變得怠惰。但是,不同社會間的比較就足以顯示,同樣是政府,有些政府卻能維持較高的清廉度、效能與合法性。而且,這種差別不能完全由政府的內在特質解釋。即使是政府的內在特質也是可以被改變的,尤其在民主社會裡更是如此。

 

我認為第三種解釋成立的可能性最大。當然,在第三種解釋裡,我們其實還關心:究竟是那先存的性格特質或態度傾向的效果大,還是政府情境所形成的機會結構的效果較大?

 

愈是民主、法治的社會,我認為前者的效果就愈大,因為民主的制衡與法治化的作用應該能改變機會結構,使為惡或瀆職的機會減少。因此,在成熟的民主社會裡,如果政府人員仍然普遍為惡或應為而不為,那主要應該是社會的普遍習性或文化的問題使然。

 

所以,如果想要根本改革弊端,長期重點應該是擺在社會的文化與普遍習性。這時候,即使是推翻政府,也未必有積極意義。就像古代的改朝換代,往往並不能真正改變政府的問題。

 

當我問「政府是個空集合嗎?」這個問題的時候,我要強調的觀點當然並不是:「政府其實並不存在」。我主要是在說,政府終究不是另外一個孤立、對立於人民的集體,所以排除了人民,政府就會成為空集合。政府終究是由人民所構成,並由人民主體來操弄。政府有問題,其實就反映人民有問題:或者是人民的文化、習性有問題,也或許是人民的監督或配合有問題。如果只是片面歸責於政府,問題終究得不到根本的解決。

 

許多人可能會強調,領導者的改革魄力與整頓決心,或者糾舉、獎懲的制度,就足以充分改造政府。換言之,他們是強調政府內部的改革努力的關鍵重要性。相對的,他們並不那麼強調人民在改革中的角色。或者,人民只要扮演政府批評者、監督者的角色,就足夠了。新加坡政府的作為常是持此說者的範例。

 

愈是民主的社會就愈不可能單憑領導者的個人作為而促使政府進行根本的改進。依歷史的經驗,我們也無從單純信賴領導者的能力與善意。縱使有幸出現了道德與能力均臻理想的領導者(在缺少理性與自律習性的社會裡,這種理想人選出線的機會更小),他也未必能成功改變政府全體。如果一般大眾普遍欠缺理性、自律與積極性,政府裡的多數人員很可能也習染著類似的習性。他們可能會紛起抵制改革或扭曲努力方向。使改革難以竟其功。這就好比中國歷史上的一些變法與革命的結果。

 

人民的普遍負面習性與人民內部的矛盾,其實常是國家發展的真正問題癥結所在。而政府的效能與合法性,深受上述問題的糾纏。但是多數人的批判眼光卻總是朝向少數領導人或是針對政府,而常忽略作為主體的人民大眾。

 

如果真實情形果如上述,那麼,人民的自我覺醒就至關重要。人民不宜再只是扮演消極的國家成員,而將國家問題的一切責任都歸諸政府。這是不夠的。如果人民只是消極等候黃河水清,人民終將失望。總之,我的討論的真正重點在於論述人民的主體性與人民的責任,那可能是我們以往普遍欠缺、忽略的觀念。

 

我們必須記得:民主國家裡的主體是人民,人民才是權利與責任的主要承擔者。

 

 

 

網友原貼文如下(此文係回應本人〈政府是個空集合嗎?〉一文):

 

The answer is no.

The government exists because the Constitution exists. A country's Constitution represents the vision of the people on what their country should be like. The government, being constructed from the Constitution, is part of this vision. Of course, a functional government needs real people in flesh and blood to embody the vision spelled out by the Constitution. Nevertheless, a vision and its components can have separate existence from the people.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constiution per its founding fathers is more than 200 years old. One can say that the American people who envisioned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is quite dead. Yet the government, formed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 still exists.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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