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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9 01:59:38瀏覽508|回應1|推薦8 | |
由於我討論關於政府與人民的關係,並嘗試強調一種新的關係認知,提出「排除人民,政府幾乎是個空集合」的說法,結果引起一些異議。有網友對我提出了如下的反對意見,他說:「錯錯錯,政府絕不是空殼子,政府有能因為政府可以制定法律行使命令,人民不可能制定法律約束政府(立法院也是政府組織的一環),作者把政府與人民的關係有居心故意的混淆,其目的只是想替馬政府抹臉擦粉卸責而已,試問,你可以因為駕駛公車的司機下班也可能撘公車,就說他也是乘客嗎?這不是在故意混淆邏輯嗎?可惡啊!」 對於上面這位網友的說法,我一方面謝謝他提供回應意見,但也嘗試再做些進一步的釐清。 此處主要被質疑的問題是:政府究竟是不是一個空集合(或是空殼子)?對此,我先前的陳述其實是有條件的。我的說法是:在民主社會裡,如果排除了人民,政府幾乎是空集合。 前面已經說到,政府與人民並不是兩個互相對立的群體。政府其實大體就是由人民所組成,而非由人民以外的特殊群體所組成,那麼,排除了人民,政府當然就幾乎是空集合。我先前也強調了,民主社會裡的政府人員多數會自居為人民,也在客觀上與人民會有交集與相互影響。 對此,上述網友質問說:「公車司機是不是乘客?」他暗示,司機就是司機,當下他不會同時是乘客。我們或可就這個例子來稍做討論。 上述說法畢竟只是個比喻,是否妥切還要看所設定的情境的類似性。如果我們設想司機來自乘客以外的特殊群體,而且乘客無權制衡司機,乘客也無權派人取代司機,而司機又造成了乘客權益的損害,那麼,乘客的處境果然堪憐。這時候,行動的主體是司機,是異於乘客的他者,而乘客則處於失去主體性的狀態,並容易遭受侵權、損害。 但是,我們的比喻如果要更接近民主社會的狀態,我們可能要想像另一種劇本,譬如司機就是乘客的家人,而且,家人中隨時可推他人來擔任司機。這時候,就不太會出現乘客失去主體性的問題。而以後面這種情境來說,排除了家人,作為行動主體暗喻的司機也就成為空集合。也就是說,不會有片面的主體,去侵害失去主體性的乘客的權益。 在司機正在駕駛的當下,他的確不同於乘客的角色。但是,有關鍵意義的是:他是獨佔的主體嗎?他是站在乘客利益的對立面嗎?如果他站在對立面,是因為他屬於不同於一般乘客的群體而有不同的認同感嗎?他會因為制度偏頗而獲得(相對於乘客的)過多的利益與權力保障嗎?他會因為制度(壓力)而做出侵害乘客權益的行動嗎?乘客會是失去主體性而易遭受侵權的群體嗎? 我們真正要處理的問題是:政府與人民是否是主體與客體的二元對立關係?因為後者才是我們關注的實質焦點。至於政府是不是空集合的問題,關鍵也在於人民與政府是否分處主體與客體的二元對立面而定。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即使排除了作為客體的人民,理論上作為主體的政府就還是可能存在,並不會隨著客體的消失而消失。 我們的問題具體可從兩方面來問:首先,在當前台灣社會,政府對人民的侵權行為是否是系統性、集體性的,是否由於雙方分屬不同利益群體而形成?或是由於制度的作用?其次,在當前台灣社會,對人民權益的侵害主要是來自政府,還是(其他)人民?讓我們先討論前者。 一、政府人員對人民的侵權行為是否是由於分屬不同利益群體而形成? 這個問題或可再開展如下:政府是否形成一個特殊獨立群體,有其特定的群體認同與利益立場,而長期與人民大眾區隔,甚至對立?政府人員是否形成相互庇護的集體?政府人員是否普遍形成特定觀念與行為傾向,包括傾向對人民敵視與意圖侵害的態度? 如果政府形成一個特定的統治群體,其利益與認同已經與一般人民分離,問題就嚴重得多。傳統的專制帝制或者像印度的種姓制度就往往會有這種傾向。這時候,統治群體會因為利益立場或族群立場的不同而故意去侵害(其他族群)人民的權益。這比較是一種系統性、集體性的侵權,其普遍性與嚴重性當然與民主社會不可同日而語。 我以為,民主社會裡大體並不存在這樣的政府與人民的群體對立關係。而目前台灣社會則已經漸臻此境。或許,早期國府與台灣人民間,某個程度上存有群體利益對立的問題。現在部分人民對政府的不滿,可能仍然與前期的矛盾狀態有關,是前期心理的延續。但是,客觀上來說,前期的狀態已經有了根本的改變。 具體來說,台灣現在的政府人員在主觀上絕大多數都自認為也是人民,而非純粹屬於與人民利益對立的另一群體;而在客觀上,政府與人民間也有人員的交流與互相滲透的影響力。終極而言,政府是由人民所構成。所以,如果排除了人民,所謂「政府」就幾乎只是個空集合。而如果存在人民權益被侵犯的問題,主要並不是統治群體與被統治群體間的矛盾所造成的問題。政府人員的侵權行為通常並非是從群體對立的立場出發的行為,而比較是出於個人錯誤、個人怠忽或個人的利益立場。 二、政府人員對人民的侵權行為是否是由於制度所促成? 在專制、集權的社會裡,因制度而使政府人員易於侵害人民權益的可能性很高。簡言之,人民與政府人員的權利、權力非常不對等,且人民得到的法律保障很有限,從而,就很可能會形成制度性的侵權問題。 但是,在民主社會裡,政府與人民間的權利關係並非如此失衡。立法權、司法權與行政權三權分立,互相制衡。而人民的權益也藉著這種制衡的關係而得以維護。反之,一般政府人員作為行政權的行使者,卻必須受制於立法權與司法權。再者,享有立法權或司法權的政府人員卻又未必具有一般行政權。權力如果沒有制衡,當然就容易出問題,但是民主制下權力有制衡,它並不當然容許政府侵害人民權益。人民依法有自衛的權利。他們可以在必要的時候控告政府人員違法、瀆職、侵權、貪污、侵佔、圖利…,也或者請求國賠。人民有這種自衛及制衡的權利。 也許,上述的三權分立並制衡的制度在台灣社會裡尚未必臻於完善,因此人民仍有受到權益侵害的問題。這部分仍有待細部的經驗研究,我不能斷言問題不存在。但是,我偏向認為,三權分立與制衡制度的不完善並不等同於統治群與被統治群間的矛盾關係。 在此,我想順便討論上述網友的一個論點。他說:「人民不可能制定法律約束政府」。這和我對「民主制」的認知有基本的出入。 在民主制下,有權制訂法律的是兩種人,通常情形下,是立法委員制訂法律。但是,立委和一般政府人員一樣嗎?立委的利益與誰較一致?誰才是立委的衣食父母?是人民。當然,人民其實也有創制權(只是創制權很少使用、不易使用)。人民並非完全「不可能」制訂法律。總之,即使一般的法律不是由人民直接制訂,也是由人民所選出的立法委員所制訂的。人民至少有間接的立法權。 反之,一般政府人員可以自己制訂法律嗎?一般政府人員其實只能遵守法律,而不能制訂法律。法律對一般政府人員的約束力一點也不小於對一般人民。事實上,政府人員的職權行為更常受到法律的管轄,公務行為更可能在無意間觸犯法規。 立法委員雖然也算是廣義的政府人員,並且有權制訂法律,但它是在三權分立的框架下與行政權相獨立,並具有制衡行政權性質的獨立權。 三、在當前台灣社會,對人民權益的侵害主要是來自政府,還是(其他)人民? 下面,再討論「在當前台灣社會,對人民權益的侵害主要是來自政府,還是(其他)人民」的議題。 在民主社會裡,政府受到許多法規、制度的限制,因此,真正容易侵害權益的力量,未必來自政府,而更多是來自(其他)人民。就好比給豬隻施打沙丁胺醇的人其實是人民,而販售有毒豬肉的人或進口含有各種瘦肉精美牛、澳牛的人也是人民。事實上,政府的起源主要正在於維護人民權益免於被其他人民侵害。在民主制下,政府如果有過失,主要並不是直接侵害人民權益,而比較是未能維護人民權益。 但是,就如之前的討論所述,如果多數人民欠缺自律,隨時可能有意無意做出侵害他人權益的行動,那就沒有任何政府能充分維護全體人民的權益。政府其實不可能在每個人身邊都派一個政府人員從事監督。不可能有這麼龐大的政府,即使能,這時候的政府要嘛不再與人民屬同一群體,而是人民的統治者、控制者,是對立群體;要嘛他們也可能與人民沆瀣一氣。試想,怎麼可能有這麼龐大的政府,而每個人的操守均維持高水準。尤其,在人民普遍欠缺自律的社會裡,又怎麼能培養出普遍自律的政府人員?再說,如果有這麼龐大而又強調控制人民行為的政府,人民還能有自主性嗎? 以上討論顯示,同樣是涉及侵權,其間的意義卻可能極不相同。侵權理論上可能是出於政府的系統性、集體性作為,可能是出於制度性格使然,或是因為統治群體與被統治群體利益對立。但是,在民主社會裡,這種可能性相對較低,侵權比較不是因為政府與人民屬於對立群體而存在群體間的矛盾問題,而比較可能是出於政府人員的個人錯誤、個人怠忽或個人的利益立場。從而,它的普遍性與嚴重性可能相對較低,而且較可歸責於特定個人。進一步說,問題也可通過法律等制度來尋求糾正、彌補。 如果侵權問題普遍,而又非出於制度性問題,也非出於統治與被統治群體間的矛盾問題,那麼,問題可能只有兩種答案:或者是政府高層在管理上有疏失、偏頗,也或者是侵權行為是出於普遍的文化、習性。 如果政府高層管理總是出現偏頗,其實問題恐怕也還是要還原到文化,因為其實是受到文化的薰陶,所以政府高層屢屢發生類似的問題。所以,問題還是:為什麼從人民出任的政府人員普遍會有這樣的問題?當人民普遍具有某些習性,使他們在掌握權力的時候會做出不合理、不公義的行動,以致傷害其他人民(或者政府人員),這個問題的基本性質其實並不是政府與人民間關係的問題,而是社會普遍行為習性的問題(當然,如果統治群是對立於人民的特定族群,不同於一般人民,那我們也許就不宜採用前述這種推論)。 或許有人會期待,政府高層有某種能耐,使成為政府人員者改變行為習性,不再利用職權以牟私利、侵人權。不過,這種期待很有可能會落空。而且,當我們因此而覺得失望的時候,也不太可能通過改變政府高層而使問題獲得有效改善。 古代的中國人長期期待能有明君、賢臣來治國,但是真能如願的時候卻很少。河清難俟,難道是所有的君臣都一意要在自己的歷史功過紀錄上進行自我抹黑嗎?應該不是,這時候,問題主要在於文化與普遍習性。所以,問題如果要獲得根本改善,大體不在於更換政府人員,也不在強調政府與人民的對抗,而應該是要改變文化與習性。 文化、習性的問題,其實是屬於全社會的問題,而非專屬於政府的問題。問題的基本性質並不是政府與人民矛盾、對立的問題。如果我們堅持把問題定位為兩者矛盾的問題,我們恐將無法真正打破結構通過其複製機制所帶來的悲劇循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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