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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1 12:17:20瀏覽4412|回應18|推薦28 | |
李登輝在日本公開宣稱說釣魚台列嶼是日本的。我無法接受他的說法,總覺得應該發出異議聲音,不能保持沉默。我沒有國際法的訓練,但是仍然覺得有義務勉為其難,嘗試討論相關議題,也算是拋磚引玉吧。作為學者,我至少會盡量維持理性、邏輯的討論。
日本是在1895年1月14日(也就是甲午戰爭日本接近勝利的時刻,中國政府無力旁顧)在其內閣會議中決議將「尖閣列嶼」納入其版圖。也因為他們有這樣一個動作,所以事後就宣稱他們已有效擁有釣魚台列嶼。李登輝顯然也接受了他們的宣稱。(李登輝數度宣稱釣魚台列嶼是日本的,但是似乎並不覺得這需要解釋、論證。) 就我的認知,上述動作的法律效果並不確定。一則,在此以前,該地是否為無主之地至少是還有爭議,許多文獻支持釣魚台列嶼與台灣一體,自明朝以來常被認為是中國境內之地(註一),而非無主之地(島上沒有常住人並非定義無主地的充分條件),台灣漁民也持續認為釣魚台列嶼是其常用漁場。二則,日本内閣會議的決議並不具有國際法效力,而國際間也沒有任何承認此項領土宣告的過程與紀錄。 不但以上日本的內閣決議缺少國際法效果,另一項文獻應該具有更強的國際法效力,那就是1945年由中美英蘇元首共同簽署的波茨坦宣言(蘇聯是稍後才簽署)。依據該宣言,戰後日本領土主要限於四島,而其他小島則需由四國認定。宣言第八條內容如下: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8.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 釣魚台列嶼當然不屬於日本四島,故依宣言釣魚台列嶼並非日本的當然領土,而釣魚台列嶼也從未被共同認定屬於日本(註二)。事實上是,中華民國持續宣稱釣魚台列嶼屬於中華民國。 李登輝或許可以質疑波茨坦宣言的國際法效力,但是他必須提出更強的國際法依據。有嗎? 美國在放棄託管釣魚台列嶼後,將釣魚台列嶼交給日本管轄,這個動作可能增加日本擁有釣魚台列嶼主權的依據。但是,美國也明白宣稱,他們只是移交行政管轄權,主權則須另當別論。基於此,日本或親日人士並沒有充分國際法的依據宣稱釣魚台列嶼屬於日本。 美國之所以將釣魚台列嶼交給日本管轄,與其說是在暗示美國認為釣魚台列嶼主權應屬日本,不如說是基於其國際戰略的考慮。美國欲聯日制中,這個戰略已是路人皆知。但是,台灣應該配合美國的這個戰略嗎?甚至願意犧牲領土主權?甚至願意激怒中國大陸而為自身帶來更大生存危機? 我真的不能理解李登輝的心態,至少不能完全理解。但是,讓我更迷惑的,是許多台灣人現在的態度,很多人似乎默認李登輝的主張。如果李登輝是過度認同日本,難道台灣會有很多人都認同自己是日本人?所以寧願犧牲台灣自身利益來支持日本? 看到許多青年學生為了把「日據」改為「日治」,衝撞教育部、立法院,還說是為了台灣的未來,甚至不惜為此毆打、咒罵自己的父母,只因為父母反對他參與抗爭,我真的真的深深困惑,這究竟是什麼樣的心態?怎麼會有這種事?我雖然並不贊成台灣法理獨立的主張,但是我還可以理解這種主張。然而,為了主張台灣法理獨立,需要親日、媚日到這種程度嗎?我為這樣的事感到深深的遺憾與不安。 註一: 約從15世紀起,中國人已經有「釣魚嶼」的名稱。1534年,陳侃的《使琉球錄》中,就有如下記載:「四月十八日,舟先發于南台…。五月朔,余等至廣石,大舟亦始至。九日,隱隱見一小山,乃小琉球也。十日,南風甚迅,舟行如飛;然順流而下,亦不甚動。過平嘉山,過釣魚嶼,過黃毛嶼,過赤嶼,目不暇接,一晝夜兼三日之程。…十一日夕,見古米山,乃屬琉球者。」這段話並未宣告釣魚嶼的主權,但明顯認定琉球屬於境外,而釣魚嶼等地則尚屬於境內。 註二: 有人接受日本方面的說法,認為釣魚台列嶼算琉球群島的一部分,所以應該隨後者歸還日本。但是,相對於台灣,釣魚台列嶼不但距琉球群島較遠,更重要的是,它在大陸棚之內,琉球群島卻不是,中間隔著黑水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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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