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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8 16:23:45瀏覽3626|回應28|推薦39 | |
洪仲丘案初審判決出爐,十八位涉案軍人中有十三人被判刑,多數被判刑六個月或五個月,部分涉罪人員並可易科罰金。涉案連長判8個月,刑期最重。先前被爆料涉罪重大的范佐憲則被判六個月,所謂盜賣軍品、設賭站等指控則被認定非屬事實。洪家親屬聞訊反應激烈,非常不服桃園地院的輕判結果,甚至強調台灣司法已死。有朋友同情洪家,認為法官是順應民意而輕判。甚至也有網民不滿判決而表示:這比殺狗的懲罰還輕。
我則以為,如果法官重判,其實更可能是順從「民意」的結果,因為「民意」其實是普遍偏向同情洪家,而希望重懲軍方相關人等。但是法官不能因為順從這樣的「民意」而重判。
現在的判決我認為大體是還可接受的。重要的是判決不宜出於報復心態。那些致洪仲丘於死地的軍人可能的確做錯了,但是要求重判他們卻可能是出於報復心理。這並不是進步司法的應然做法。至於說要改變軍中的惡習,是否通過重判就能有良好效果,那也不一定。重判有可能反而在軍中產生反效果。就我的了解,軍中的懲罰惡習的確存在,但是那主要可能是出於軍中的嚴訓要求與組織壓力等因素。我們要找出適度的情境調整途徑。如果完全消除軍中的組織壓力,或者減低訓練的嚴格性,可能會破壞軍隊的命令鍊的權威性與軍隊的訓練效果,軍隊可能將不再能打仗。那恐怕也不是我們所要的。
軍隊的指揮者在必要時要有強大的權威,甚至可以要求部屬獻出生命。要形成這種關係,平常就得建立一種命令鍊的權威性。如果取消這種命令鍊的權威性,軍隊就不太可能打仗了。面對生死交關的戰爭,軍人還能依照命令上火線嗎?當然,我不是一味要強調軍隊應該容許不人道的權威關係,但是,這裡可能有兩難的地方,需要盡量兼顧,卻又極不易完美做到。
發生這種洪案「凌虐致死」的悲劇,與其強調報復,更重要的應該是發現完整真相及改變常導致軍中凌虐事故的某些惡習。但是,真相也有可能是並沒有真正的惡魔,沒有特定有權力而又有強烈針對性(針對洪仲丘)惡意的人。有的可能只是一系列的輕忽、誤判、不良組織習性與可能普遍卻未必強大的惡性(譬如喜歡集體凌虐大家看不慣的部屬,甚至也可能在特定情境下共同生出針對性的惡意)。而如果我們先已經認定悲劇是出於惡魔的作為,不找出惡魔就不認為有真相,那麼,真相反而可能永遠出不來。即使有真相,大家也不相信那是真相。
如果悲劇真的是如以上所述的系列輕忽、誤判、不良組織習性與一點普遍的惡性的串連結果,那麼如何阻斷這種串連,改變這些惡習、審視那一點惡性,這些可能才是消除悲劇最基本的努力方向。
至於要如何懲罰涉罪人員才「公平」,至少是要先排除情緒反應性的想法。有人批評說:一條命才換六個月刑。這個說法未必公允,因為實際上並不只是一個人受到處罰,而是一大串人。如果罪惡本來就是一種「行動串」的結果,那麼本來也就應該要由多人一同分擔責任。不服判決的人可能要多想想,這些被判刑的人即使不需要去坐牢,未來前途也仍然堪憂。他們不但不太可能再在軍中有升遷機會,很可能還會從此失業。他們也可能還要養家活口。他們的家庭經濟擔子將要由誰來承擔?總之,被判刑會有一連串的效應。懲罰重不重並不只是「六個月」這個數字就能充分反映。
我以上的說法只是表達了一種可能與一般人不同的見解,至於是否完全恰當,我自己其實也不知道。在洪案中,是否有類似「軍官與魔鬼」一片(由湯姆克魯斯與黛咪摩兒主演)中那位駐關達那摩美軍基地的上校指揮官那種人(逼死下屬,卻由其他下屬頂罪;被揭露罪行後還驕傲不肯認罪),我其實不知道。如果有,卻由於這種人能逼令旁人不得洩漏真相,以至逍遙法外或得到輕判,那當然不公平。這部分是檢察官需要特別注意並尋求突破的部分。 有人表示,悲劇主因是該旅長故意要致洪仲丘於死地。換言之,該旅長就扮演著類似「軍官與魔鬼」中的那位上校的角色,甚至針對性的惡意更重大。不過,我不太能接受這樣的推論。這樣的推論涉及動機:旅長欲致洪仲丘於死地。但是,對該旅長而言,他要的主要是軍隊的紀律與上級的威信,他幹嘛與洪仲丘這個人過不去?洪與他又不在相同的層級,洪的存在會讓該旅長受不了到必須要致洪於死地嗎?對旅長而言,只要洪不做什麼太出格的事,何必要對付洪?旅長難道不會預知洪的死會帶來大災難?他有這麼蠢嗎?如果洪會掀出軍中的惡行,那也是「連」裡的問題,未必影響到「旅」的層級,何必要由旅長擔著殺人之責來拼命消音?所以,我大體相信這是個意外致死的事件,牽涉到集體不當的懲罰,但是致死則是意外。動機判斷本來就難,而上述這樣的「欲致人於死」的動機推論似乎也並不合理,很難由此獲得確切的定論。而且,重要的是,如果我們就是沒有確據,也就無從認定判決過輕。如果悲劇確實是一連串失控的事態發展的結果,並非主要出於特定人的針對性惡意,就很難針對特定人做出重判。
從我的個人觀點看,洪案爆發,成為坊間議論的話題,從而使官方大動作回應,使軍法審判案件改為由民間司法處理。這種改變顯然已經反映出台灣社會的變遷,也可說是進步。如果是在早年的軍隊裡,被虐死者恐怕很難有申冤的機會。現在的事態發展總算是一種比較關照人權的做法。至於是否足以令人滿意,從現在的民意反應看來似乎不能。不過,軍人畢竟要負責衛護國家,必要時要為國家出生入死,他們的行動模式不可能與平民完全相同,特別是在其行動時的人權考慮上,可能必須有不同的標準。當軍隊在磨練士兵的時候,如果也是依照平常學校訓練學生時的標準,估計這樣的軍隊大概是不能打仗的,也就是說,在需要他們為國家犧牲生命的時候,他們也不可能滿足這樣的突兀要求。從而,如何兼顧人民的人權與軍隊的嚴訓與紀律特性,還需要大家共同來思考並尋求改進之道。
當前對判決的不滿情緒,部分是因為同情洪家,部分則可能是因為以往長期對軍隊不合理管教與缺少人權的負面印象,甚至也涉及對「國民黨政府」與「國軍」的長期情結。但是,法律案件最好是依法論法,不宜過度牽連。為整體社會合理化發展考慮,情緒化的反應亦宜盡量節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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