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4/01/08 16:37:44瀏覽1135|回應16|推薦28 | |
(以下回應文字,回應的對象有兩位網友,一位是磐石先生,一位是「胡思空想的頭像,是壺是臉?」網友。先前誤植,以為意見同出於磐石先生,謹此致歉) 中研院院士、國內憲法學權威胡佛教授日前(1/7)在中國時報刊文,聲援特偵組有關立院王、柯司法關說案的相關行動,認為特偵組無罪。我在網上表示了對胡佛教授文章的支持。網友磐石先生似乎頗不以為然,認為「胡佛的觀點錯誤百出」。他認為胡佛教授稱「總長要向總統負責」,甚至延伸到「檢查一體,包括總統在內」的論點是完全錯誤的結論。 我試解讀胡佛教授大文,我認為胡佛教授是在強調我國憲法所規定的憲政體制主要是朝向「總統制」(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有超然地位與職權)(註一),他表示:「我國憲法經過7次修訂,使得總統掌握極大的政治權力,成為政府決策及執行體制的中樞」。我猜想,胡佛教授強調總統權力及其作為政府「中樞」的崇高地位,卻不使用「總統制」一詞,並與典型「三權分立」制區辨,以幫助進行說明,是因為這些用詞本身很容易又引起定義的困擾。對我而言,典型的「三權分立」制講究行政、立法、司法彼此獨立,並互相制衡。但是胡佛教授所要強調的我國現行憲政體制並不完全如此。總統是國家元首(這是我國憲法明訂,美國憲法則並未如此陳述,僅強調總統是行政部門之首),他有特殊的職權與超然的地位,所以必要時總統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而且,近年的修憲實際上又加重了總統的職權。從而,總統並不完全是被立院制衡的對象,而多少有高於立院的國家權責。如果法界完全依立法、司法、行政權三權分立並相互制衡的憲法精神來解釋我國法律,並依如此解釋之法條來糾彈特偵組,甚至批評總統與特偵組的關係,其實並不適宜,可能是錯解了我國憲法精神。 再者,我認為,檢查總長既由總統直接任命,當然在「政策上」應該向總統負責,而非向其他部門負責。所以,他的報告對象未必是法務部長或行政院長。何況,以此次的立委司法關說事件來說,事涉立法院長,只有總統才有某種程度的超然立場來介入處理,其他人都沒有更適當的權責。(交給立院自行處理,那在憲法精神上也有問題。而且,事實上,那就是肉包子打狗。)
總之,我與胡佛教授的認知一致,我不認為特偵組向總統報告有罪。 向總統報告,是否符合「檢查一體」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我可以接受此說。我認為重要的是「審檢分立」原則。在「審檢分立」原則的前提下,總統被認為屬於檢查體系的最高環節,我並不認為有什麼大問題。事實上,檢察官在行政上受總統間接節制,幾乎是無可避免的事。而總統負國家全體福祉之責,介入特定案件的檢查行動,在總統制的精神下,我也不認為必然不妥。有人說這樣特偵組就會變成錦衣衛(有人早就這麼批評特偵組)。但是,我認為只要「審檢分立」,這個問題並不一定存在。特偵組最多是起訴,無權判罪,也無權執行司法懲罰。 另一位網友則繼續提出如下疑點質問我: 1、版主,我看不出來您對磐石的疑慮有正面回應。我看您的意思,您的立場支持總統對於檢察總長事實上及法理上應該要具有實質影響力,這樣不知道有沒有誤解您的意思? 網友使用「實質影響力」一詞,大概不算是法律專業用語,因為語意仍然太模糊。總統既可以任命檢查總長,他當然就會有「實質影響力」(這也包括在法理上的實質影響力,因為法本身就授予總統這個人事職權)。總統對法務部長與其他各級檢查官,也都可能具有實質人事影響力,也就可能通過此而(間接)影響檢查體系的運作。真正要討論的不是籠統的「實質影響力」的問題,而是針對犯罪的司法檢查行動上,總統可否(或應否)產生影響。 法理上,總統是否應該影響檢察官的司法檢查作為?當然不宜。應該讓檢察官有盡可能較大的獨立作為空間。但是,這個原則有時候可能會遭遇其他原則的衝撞。那就要看其他原則的相對位階或重要性如何而定。譬如,當發現了某高層官員牽涉賣國、叛國行為,或者籠統說是有重大國安考慮的案件,這就可能會有不同的處理原則。這時候,檢察官顯然應該將案情向總統報告。因為,向任何其他人報告,都有可能洩漏重大機密而誤事。如果這時候堅持檢察官不宜或不應該向總統報告,很可能因此會誤了國家大事。 準此而論,特偵組向總統報告,在特殊考慮下,未必不宜,甚至還有其必要。重要的是要釐清是在哪些情形下應該如此,最好能在法律規範上清楚明示,也就比較不會有疑慮、紛爭。 網友問:「總統如果指示不起訴,那麼案件有機會進入法院嗎?如果沒有,那麼哪來審檢分立?」 總統有沒有可能在獲得某犯罪情資後,掩蓋犯罪事實而指示不起訴呢?或許他自己有此意向,甚至有此作為。但是,特偵組即使向總統報告,卻未必表示特偵組依法必須配合總統掩飾犯罪事實。特偵組可以在總統要求掩飾的時候,逕行採取進一步的司法行動。總之,特偵組向總統報告情資,並不必然意味著後續的司法行動必須依總統意志而為。我們的法律對檢察官已經有相當的保障,並不會因為他違逆總統意志而遭到解職或處分。 如果犯罪者就是總統本人,或總統想要保護的特定對象,特偵組是否應該將情資向總統報告?我當然認為不宜。 在這裡,我認為坊間對特偵組的批評在邏輯上是不嚴謹的。司法關說這件案子,特偵組的確是向總統報告了,但是,並不表示特偵組會將每件案子都向總統報告。特偵組顯然是考慮了案件的特殊性才決定向總統報告。換言之,特偵組也可以基於其他情境與原則的考慮,而決定不向總統報告。並不存在每案必報的規定。如果總統(或其親信、親友)牽涉犯罪,特偵組當然可以不向總統報告,而可能逕行揭發、起訴總統(或其親信、親友)。 針對某一案件向總統報告,並不意味著每事必報,特別是涉及總統犯罪的情形。這裡,應該有特偵組的自由裁量、獨立判斷空間。當然,必須是本諸良知與司法原則。 網友拿前調查局長葉盛茂為例,質疑檢調向總統報告不妥。但是,把葉盛茂局長的例子拿來這裡相提並論,其實很不妥。葉局長的做法當然不對。葉是將關於總統本人與其家人犯罪的國外情資送給總統,卻向外界保密。他這完全就是要幫阿扁總統掩飾罪行。葉向阿扁總統報告,或許勉強可合理化說是由於他的隸屬關係所導致的必要作為(當然,實際上也沒有這種必要。調查局也不是每項情資都要向總統報告),重要的是,他倒向司法機關保密,也對外界保密(之後是經由立委質詢才得以揭露)。這樣,犯罪事實就完全被當事人掩蓋了。 關於說「葉盛茂豈不是可以抗辯:“基於行政一體,對總統報告何罪之有??”」,也就是說:是否可基於「行政一體」原則而向總統報告總統的犯罪情資?這個問題我倒並不認為有什麼難解。 我以為,總統與檢察官之間,一般情形下比較可能是「行政一體」的關係。但是,就如上面的討論,在特定情境下,特別是涉及叛國罪或國安事件的情資,總統很可能加入檢查行動,所以也可以是「檢查一體」的一環。 那麼,是不是基於「檢查一體」的原則,檢察官就必須將總統自己的犯罪情資也向總統報告呢?應該不至於。事實上,檢察官隨時都有可能面對類似的情形。儘管在平時,檢察官基於「檢查一體」原則應該向其長官報告工作狀況,但是應該不包括長官本人牽涉犯罪案件時。檢察官本身會不會犯罪?如果犯罪,其部屬是否也必須將所得犯罪情資提供該涉罪檢查官?難道說基於「檢查一體」原則就必須這麼做嗎?那豈不是在保障檢察官(尤其高階檢察官)犯罪?而如果這並不會造成問題,也就是說,檢查作為可依相關法規做調整,必要時可避開「檢查一體」原則的適用。同樣的,儘管總統被納入「檢查一體」的範圍,處理的原則也一樣。簡單說,如果誰涉罪案,涉案當事人當然就應該被排除在報告對象以外。總之,「檢查一體」原則不宜做過度解釋,變成不論什麼狀況都應該向上級長官報告。同樣的,把「得向總統報告」的法律見解視同「必須向總統報告」的見解,是過度解讀。而如果檢察官並沒有必須向上級長官報告其涉罪情資的規定,那麼,同樣的,檢察官也沒有因為「檢查一體」原則而必須向總統報告其涉罪情資的問題。也就是說,檢察官可以自行做出判斷而有不同的司法行動。 或許這麼一來,檢察官就容易遇到斟酌上的困難,難以決定是否應該向長官報告,因為有些事向上級報告可能不妥,有些卻又應該。不過,這種內在抉擇、獨立判斷很可能也是檢察官或全體司法人員必須要有的訓練與承擔。 這裡,我認為一個造成爭議的真正問題是:對於總統的信賴究竟應該到什麼程度?我以為這個問題應該是討論的重心之一。當前,對特偵組的批評之所以主要來自綠營、綠媒,因為正是這一群人對於馬總統特別有敵意、持負面看法,也就不惜大力強調對(馬)總統的不信任與權力節制。但是,這也可能正是胡佛教授之所以要從憲法解釋出發,來強調台灣的「總統制」(註一)精神的理由。 原則上,我們不得不給予總統作為國家元首以最高的信賴,這就好比皇后的貞操不可質疑是一樣的道理。邏輯地說,我們可以懷疑任何人賣國、叛國,但是,對總統的懷疑是最後的。我們可以將任何人的賣國、叛國情資送交總統,由其(參與)決定如何處理。但是,別人沒有同樣的權利。 也許有人會反駁說,這只是事關國安,是屬於特例。但是,這種特例就已經告訴我們,不可能有一條法律規定檢察官不可將情資報告給總統(總統涉案的情資當然可另外做出限定性規定)。從而,檢察官向總統報告情資,並不當然違法或違憲。憲法精神絕不會包括如下這樣的原則:基於避免總統濫權,檢察官不得將任何情資報告給總統(好像認為報告總統就是總統濫權)。 究竟是誰賣國、叛國?總統有沒有可能賣國、叛國?後者不是完全不可能。但是,這恐怕需要另外的特定處理模式。可能經過特定程序,最後認定總統賣國或叛國,但是,這顯然不會是常態的操作過程。在一般情形下,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是最後被懷疑的一位。至少在其在任期間內應該是如此。 至若總統是否會利用情資以牟取個人利益,包括維護政權、打擊政敵或其他利益,這些也未必不可能。但是,簡單說,現在的憲法給予在任總統相當程度的豁免權,使他免於承受一般刑法的起訴。如果有涉罪,也要等他卸任以後才來追訴。也就是說,在任的國家元首,原則上不被一般刑法約束。總統如果有違法行動,除非是被罷免或彈劾,否則原則上是被暫時豁免的。引申來說,他如果有其他不妥當的行動也會被暫時諒解。這當然不是在鼓勵總統違法,而是為維護國家利益對國家元首給予必要的信賴,俾有利其治理國事。 綜觀以上討論,我不認為特偵組不應該向總統報告犯罪情資。說總統也是「檢查一體」的一部分,我也並不認為一定不宜(特別考慮到國安案件或可能動搖國本的重大案件)。太過講究限制總統權力,最後恐怕會導致國家治理的困境。 台灣當前的政治氣氛,看似好像擔心總統濫權,但是,我認為這種擔心其實部分是虛假的。特偵組的設置,是在扁總統任內,當時怎麼沒人說特偵組該廢、特偵組是錦衣衛?如果特偵組使總統得以濫權,那先前怎麼不提這個問題?反過來說,如果總統要衛護國家安全,進行對某些高層人士的偵察,難道必然會被認為是濫權嗎?標的稍微移動一下,是不是大家的擔心就不是總統濫權的問題,而是要擔心總統無權,無法及早偵察出安全危機了?這兩者間的界線要如何劃分呢?現在為了怕總統濫權,而想方設法限定總統權力與操作實務,到時候真遇到國安問題了要怎麼辦?如果執政政府政黨輪替了,這些現在強調擔憂總統濫權的人士還會同樣擔憂這個問題嗎?還是就不再作聲? 防制總統濫權與授予總統必要的維護國家安全與穩定的權力,兩者間的適當平衡是個千古難題。但是,至少不應該只片面強調防制濫權,而忽略治理所需要的權責;更不宜以政黨輪替作為取捨的依據。而台灣的國家處境與憲政現況也並不完全同於美國,並不能完全以美國的體制來解釋我國法規、並主張法律規範的具體運作。而當前的主流聲浪,卻似乎是完全只是片面強調防制濫權,並以美國的三權分立原則來解釋我國法律,依此來歸咎特偵組與總統。我深深以為不妥。
註一: 我猜想,胡佛教授強調總統權力及其作為政府「中樞」的崇高地位,卻不使用「總統制」一詞,並與「三權分立」制區辨,以幫助進行說明,是因為這些用詞本身很容易又引起定義的困擾。我不是法界人士。在社會學裡,使用「理念型」(ideal-type)的概念,是被鼓勵的。理念型概念可以片面強調某些觀點,以突出類型間的不同特徵。這樣在說明的時候,較易清晰明瞭。社會學者可以一開始就強調,理念型與經驗現象永遠有出入,它只是一種有啟發性的分析工具。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