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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簽
2013/11/27 20:49:55瀏覽32816|回應4|推薦1

結簽

  授課時,有人提問:案件經會辦單位表示意見,長官批示:「如擬」,究竟如承辦單位所擬?或如會辦單位所擬?

  造成這種現象,連續犯了三個錯誤:第一、會辦單位有不同意見時,不能逕送長官批示,應退還承辦單位結簽;第二、長官辦公室應將該案退還承辦單位結簽後再陳;第三、長官不該批示「如擬」,而應批示「請結簽」。

  結簽,又稱「綜簽」,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以下簡稱《手冊》)第33點第3項規定:「會稿單位對於文稿有不同意見時,應由主辦單位綜合修改後,再送決定……。」因此無論簽或稿,會辦單位有不同意見時,都不能送陳長官批示,須由承辦單位綜合修改。修改後,如與會辦單位意見一致,則無須再會;如仍有差異,則須再會一次。

  須經會辦的公文,難免影響處理時效,如會辦單位眾多,更是曠日廢時。為避免「公文旅行」,《手冊》第47點第4項第5款規定:「利用業務會報商討涉及2個單位以上之案件,經作成決定後再辦,以減少公文簽會手續。」第8款規定:「會議紀錄及交代案等類似案件,其內容廣泛,須送會3個以上單位者,得影印若干份,同時分送各有關單位,以免依次會簽,稽延時日。」

  《手冊》第29點第1項規定:「凡案件與其他機關或單位之業務有關者,應儘量會商。」所謂「會商」,不限定書面方式,尤應重視事前協調,如在公文簽辦之前,先與相關單位溝通,取得共識後,再行會辦,往往可以達成「事半功倍」的效果。再者,機關(單位)內有例會,則提例會討論;或約集有關單位人員定期舉行會議商討;或臨時約集有關人員小組會商,再依據會議紀錄簽辦,亦可減少會辦手續。

  總之,公文只是完成最後一道合法程序,事前要如閩南語所稱:「代誌攏喬好勢!」否則;公務員端坐辦公室,讓「公文來、公文去」,而不進行當面協調與溝通,公文旅行問題將永遠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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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龍貓使者
2020/09/15 11:04

謝謝老師回復

我會好好看文書手冊的:)


龍貓使者
2020/09/14 09:23

老師您好

我剛考上委一, 初任第七天,公文雖在三年前職代期間使用過,但還是一片空白

今主管裁示銷號重簽, 但又幫我按了一個粽簽

這是來文, 銷號附不了來文, 請教老師,我該怎麼處理? 是來文銷號還是個人文銷號?

謝謝老師

(beth.0213@gmail.com)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20-09-15 10:20 回覆:
    所謂「綜簽」,依《文書處理手冊》33.3.的解釋:會稿單位對於文稿有不同意見時,應由主辦單位綜合修改後,再送決定…。所提「主管裁示銷號重簽」,你可能誤解其意,「重簽」並無銷號之必要,或者僅能銷個人文號?至於貴主管「按了一個綜簽」,可能你沒有針對會辦單位意見,作適當處理。
    「公文處理」是公務員核心工作,每一個人都應深入了解,建議將《文書處理手冊》好好研讀,對你的公務生涯有很大助益。

Bibby
2014/07/21 22:42

這樣可行嗎?

綜簽是承辦單位將各單位意見一字不漏陳述完,再依各單位意見補正相關佐證資料,此綜簽應無須再會辦,可直接逕呈長官批示,長官會逕行裁決!若有意見會批示意見,承辦單位再依批示意見辦理。是否合適?

(fion600805@yahoo.com.tw)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4-07-23 22:41 回覆:
  你的解釋正確,但無須「一字不漏陳述完」,不違背會辦單位意見即可,也不必再會一次,否則公事會一拖再拖;但若與會辦單位意見又不同,仍須再會一次。為避免類似情形,應該在會辦之前,先與會辦單位口頭溝通,再用公文會辦。

Hazel
等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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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8 23:19
綜簽後應送長官陳核,不需再次會,反對的還是反對。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4-05-30 22:14 回覆:
  綜簽後,如同意會辦單位意見,則不需再次會;如與會辦單位意見,仍有不同,須再會一次,直到雙方意見一致為止,因而不會有所提:「反對的還是反對」的情形。若雙方都堅持己見,必須請長官出來協調,不能讓公務無限期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