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3/11/27 20:49:55瀏覽32132|回應4|推薦1 | |
結簽 授課時,有人提問:案件經會辦單位表示意見,長官批示:「如擬」,究竟如承辦單位所擬?或如會辦單位所擬? 造成這種現象,連續犯了三個錯誤:第一、會辦單位有不同意見時,不能逕送長官批示,應退還承辦單位結簽;第二、長官辦公室應將該案退還承辦單位結簽後再陳;第三、長官不該批示「如擬」,而應批示「請結簽」。 結簽,又稱「綜簽」,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以下簡稱《手冊》)第33點第3項規定:「會稿單位對於文稿有不同意見時,應由主辦單位綜合修改後,再送決定……。」因此無論簽或稿,會辦單位有不同意見時,都不能送陳長官批示,須由承辦單位綜合修改。修改後,如與會辦單位意見一致,則無須再會;如仍有差異,則須再會一次。 須經會辦的公文,難免影響處理時效,如會辦單位眾多,更是曠日廢時。為避免「公文旅行」,《手冊》第47點第4項第5款規定:「利用業務會報商討涉及2個單位以上之案件,經作成決定後再辦,以減少公文簽會手續。」第8款規定:「會議紀錄及交代案等類似案件,其內容廣泛,須送會3個以上單位者,得影印若干份,同時分送各有關單位,以免依次會簽,稽延時日。」 《手冊》第29點第1項規定:「凡案件與其他機關或單位之業務有關者,應儘量會商。」所謂「會商」,不限定書面方式,尤應重視事前協調,如在公文簽辦之前,先與相關單位溝通,取得共識後,再行會辦,往往可以達成「事半功倍」的效果。再者,機關(單位)內有例會,則提例會討論;或約集有關單位人員定期舉行會議商討;或臨時約集有關人員小組會商,再依據會議紀錄簽辦,亦可減少會辦手續。 總之,公文只是完成最後一道合法程序,事前要如閩南語所稱:「代誌攏喬好勢!」否則;公務員端坐辦公室,讓「公文來、公文去」,而不進行當面協調與溝通,公文旅行問題將永遠無解! |
|
( 知識學習|檔案分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