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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章太多
2015/06/13 15:00:18瀏覽3279|回應0|推薦27

蓋章太多

  日前,柯市長表示:台北市府每份公文到他手上,需蓋1214個章,約花8天時間,完全沒有效率。他又說:公文蓋那麼多章,如果出事到底誰要負責?(註一)

  蓋章太多,是個老掉牙問題,不是柯市長的發現。以前,有申請建案的公文,蓋一百多章,被媒體批評甚而認為:「其中必有弊端。」依某報所附照片來看,該件公文共蓋14個章,其中承辦單位5個,會辦單位6個(含內會2個),決行者3個。深究蓋章多的原因,不外乎:分層負責不夠澈底,會辦的單位過多。

  柯市長強調:「蓋的人一定要看過,誰蓋章誰負責。」在柯P的下意識裡,一定認為:有不少人矇著眼睛蓋章,這種醜化官僚系統的玩笑話,由來已久。本人相信:極少有公務員會隨意蓋章,因為依照《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即使會辦單位僅蓋章而沒有表示意見,遇有問題時,也都要共同負責;遑論主辦人與他的主管長官,所要負的責任更多。所以,把沒有效率歸咎於蓋章太多,再一次顯露柯P對於文書作業的陌生(註二)。

  《文書處理手冊》第柒章「文書簡化」,主要探討三個問題:(一)如何減少文書數量;(二)如何簡化文書手續;(三)如何力行分層負責。例如:該手冊45.7.規定:「內容簡單無須書面行文者,可用電話接洽。」若能以電話代替行文,自然沒有蓋章問題;再如:47.4.5.規定:「涉及2個單位以上之案件,可會商作成決定後再辦,以減少公文簽會手續。」若少了會辦單位,蓋章勢必大幅降低;又如: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擴大授權,自然而然減少蓋章數量。

  以上所舉三例,只是百中之一而已。想要減少蓋章數量,方法許多,但必須找對方向,尤其相關法規要配合修訂;否則,法令規定必須蓋章,公務員沒有不蓋章的權利;法令規定不須蓋章,公務員也斷無蓋章的義務(註三)。

 

註一:參閱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279691

註二:參閱【文書作業問題/不要惹我生氣】乙文。

註三:假設一件公文,沒有特別規定要會辦某單位,若將該公文會辦該單位時,承辦人一定會要求「不必送來會辦」,一則減少麻煩,二則不必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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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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