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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8 15:33:34瀏覽51359|回應9|推薦3 | |
首長如何批定公文 近日有網友提出主管如何批改公文?特別是首長如何批定公文?徵詢本人意見,茲以個人經驗及研究心得,作以下的縷析。 按一件公文,從承辦人到最後首長批示,正常的程序包含:陳核(初核、覆核)、會核、閱稿到核定(決行),各有不同的批改方法,茲分述如下: 一、陳核: (一)對於承辦文件如未簽擬意見,或僅用「陳核」或「請示」等字樣時,應交還重擬,再行陳核。 (二)承辦人所擬意見,認有修改必要時,可在文內逕予修正或加註;如同意承辦人意見,可依規定順序簽名或蓋章,再送請首長(主管)核定。 (三)對案情不甚明瞭時,可隨時洽詢承辦人員,或以電話詢問,避免用簽條往返,以節省時間及手續。 (四)核稿時如有修改,應注意勿將原來之字句塗抹,僅加勾勒,從旁添註,對於文稿之機密性、時間性、重要性或重要關鍵文字,認為不當而更改時必須簽章,以示負責。 (五)對於承辦人員簽擬或經辦之稿件,認為不當者,應就原稿批示或更改,不宜輕易發回重擬。 (六)實施橫式公文後,橫式公文之用語(如:右陳、如左等)、全型及半型之使用、數字使用原則、字體大小、行距字距……等,均應注意符合規定? (七)注意檔號、保存年限、速別、密等及附件……等,是否正確? 二、會核: (一)凡案件與其他機關或單位之業務有關者,應儘量會商。 (二)各單位於其他單位送會之簽稿,如有意見應即提出,如未提出意見,一經會簽,即認為同意,應共同負責。 (三)會稿單位對於文稿(件)有不同意見時,應即提出,再由主辦單位綜合修改後,送請首長(主管)決定;會辦單位不宜逕在文件(稿)上修改。 (四)凡先簽後稿之案件已於擬辦時會核者,如稿內所敘與會核時並無出入,應不再送會,以節省時間及手續。 (五)非政策性之緊急文稿,為爭取時效,得先發後會。 三、閱稿:(為提升公文品質,可指定專人擔任「閱稿人員」) (一)閱稿人員協助首長(主管)注意:1、簽稿是否相符;2、前後案情是否連貫;3、有關單位已否會洽;4、程式、數字、名稱、標點符號及引用法規條文等是否正確;5、文字是否通順;6、措詞是否恰當;7、有無錯別字;8、是否符合橫式公文之規定……等。 (二)對於文稿內容如有不同意見,應洽商主管單位或承辦人員改定,或加簽陳請長官核示,不宜逕行批改。 四、核定(決行): (一)承辦單位所擬意見,同意批「如擬」;不同意或承辦單位未簽擬意見,則批「請重擬」。 (二)承辦單位擬有2種以上意見,備供採擇時,應明確擇定1種,可批「採○案」。如對全案不同意,則批「請重擬」;如僅對所提意見不同意,則批「請再擬其他意見」。 (三)承辦單位所提出之請求或建議(例:文中結尾有「請准予……」),如准許批「同意」;不准許則批「緩議」或「再議」。 (四)承辦人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請時,如准許批「可」;不准許則批「緩議」或「再議」。 (五)承辦單位所提資料或文件,備供了解案情時,可批「悉」。所提圖書或例行表冊,可批「閱」。 (六)承辦單位基於職掌所辦理之業務,簽報核備時,可批「准予備查」。 (七)承辦單位與會辦單位意見有別,或兩個會辦單位以上意見不一致時,批「請結簽後再陳」。 (八)首長(主管)認有必要,會請其他單位(人)表示意見時,批「先會○○○」。 (九)對承辦單位陳判之文稿,認為可以繕發時,批「發」;如尚須考慮者,批「不發」或「緩發」。 (十)對承辦單位陳判之文稿,認為可以繕發,但對所擬稿件認有不妥時,批「請重擬」。 (十一)儘量避免僅簽名或蓋章。(註:簽名或蓋章視為同意,但不明確。) (十二)不宜未經批示即退還,或作「請自行決定」、「請依規定辦理」等不明確之批示。 (十三)如有疑義,可召集承辦人員及核稿人員研議,即時決定並作明確批示。 (十四)文中如有明顯錯別字或措詞不當,僅加勾勒即可,無須逕予修改;對於文稿之機密性、時間性、保存年限……等,認為不當,亦僅加勾勒或以色筆用「?」註記,以提醒承辦單位注意。 (十五)首長(主管)核判公文,宜僅作可否之批示,至於細節事項均應交由閱稿人員(核稿秘書)負責。 以上所述,請大家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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