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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如何批定公文
2014/01/08 15:33:34瀏覽51359|回應9|推薦3

首長如何批定公文

  近日有網友提出主管如何批改公文?特別是首長如何批定公文?徵詢本人意見,茲以個人經驗及研究心得,作以下的縷析。

  按一件公文,從承辦人到最後首長批示,正常的程序包含:陳核(初核、覆核)、會核、閱稿到核定(決行),各有不同的批改方法,茲分述如下:

一、陳核:

 (一)對於承辦文件如未簽擬意見,或僅用「陳核」或「請示」等字樣時,應交還重擬,再行陳核。

 (二)承辦人所擬意見,認有修改必要時,可在文內逕予修正或加註;如同意承辦人意見,可依規定順序簽名或蓋章,再送請首長(主管)核定。

 (三)對案情不甚明瞭時,可隨時洽詢承辦人員,或以電話詢問,避免用簽條往返,以節省時間及手續。

 (四)核稿時如有修改,應注意勿將原來之字句塗抹,僅加勾勒,從旁添註,對於文稿之機密性、時間性、重要性或重要關鍵文字,認為不當而更改時必須簽章,以示負責。

 (五)對於承辦人員簽擬或經辦之稿件,認為不當者,應就原稿批示或更改,不宜輕易發回重擬。

 (六)實施橫式公文後,橫式公文之用語(如:右陳、如左等)、全型及半型之使用、數字使用原則、字體大小、行距字距……等,均應注意符合規定?

 (七)注意檔號、保存年限、速別、密等及附件……等,是否正確?

二、會核:

 (一)凡案件與其他機關或單位之業務有關者,應儘量會商。

 (二)各單位於其他單位送會之簽稿,如有意見應即提出,如未提出意見,一經會簽,即認為同意,應共同負責。

 (三)會稿單位對於文稿(件)有不同意見時,應即提出,再由主辦單位綜合修改後,送請首長(主管)決定;會辦單位不宜逕在文件(稿)上修改。

 (四)凡先簽後稿之案件已於擬辦時會核者,如稿內所敘與會核時並無出入,應不再送會,以節省時間及手續。

 (五)非政策性之緊急文稿,為爭取時效,得先發後會。

三、閱稿:(為提升公文品質,可指定專人擔任「閱稿人員」)

 (一)閱稿人員協助首長(主管)注意:1、簽稿是否相符;2、前後案情是否連貫;3、有關單位已否會洽;4、程式、數字、名稱、標點符號及引用法規條文等是否正確;5、文字是否通順;6、措詞是否恰當;7、有無錯別字;8、是否符合橫式公文之規定……等。

 (二)對於文稿內容如有不同意見,應洽商主管單位或承辦人員改定,或加簽陳請長官核示,不宜逕行批改。

四、核定(決行):

 (一)承辦單位所擬意見,同意批「如擬」;不同意或承辦單位未簽擬意見,則批「請重擬」。

 (二)承辦單位擬有2種以上意見,備供採擇時,應明確擇定1種,可批「採○案」。如對全案不同意,則批「請重擬」;如僅對所提意見不同意,則批「請再擬其他意見」。

 (三)承辦單位所提出之請求或建議(例:文中結尾有「請准予……」),如准許批「同意」;不准許則批「緩議」或「再議」。

 (四)承辦人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請時,如准許批「可」;不准許則批「緩議」或「再議」。

(五)承辦單位所提資料或文件,備供了解案情時,可批「悉」。所提圖書或例行表冊,可批「閱」。

(六)承辦單位基於職掌所辦理之業務,簽報核備時,可批「准予備查」。

(七)承辦單位與會辦單位意見有別,或兩個會辦單位以上意見不一致時,批「請結簽後再陳」。

(八)首長(主管)認有必要,會請其他單位(人)表示意見時,批「先會○○○」。

(九)對承辦單位陳判之文稿,認為可以繕發時,批「發」;如尚須考慮者,批「不發」或「緩發」。

(十)對承辦單位陳判之文稿,認為可以繕發,但對所擬稿件認有不妥時,批「請重擬」。

(十一)儘量避免僅簽名或蓋章。(註:簽名或蓋章視為同意,但不明確。)

(十二)不宜未經批示即退還,或作「請自行決定」、「請依規定辦理」等不明確之批示。

(十三)如有疑義,可召集承辦人員及核稿人員研議,即時決定並作明確批示。

(十四)文中如有明顯錯別字或措詞不當,僅加勾勒即可,無須逕予修改;對於文稿之機密性、時間性、保存年限……等,認為不當,亦僅加勾勒或以色筆用「?」註記,以提醒承辦單位注意。

(十五)首長(主管)核判公文,宜僅作可否之批示,至於細節事項均應交由閱稿人員(核稿秘書)負責。

 以上所述,請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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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夏老師plus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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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 17:50
回復alume網友:小鳳2018/07/24所詢的公文,屬於「直接辦稿」的公文,而在函稿擬辦中寫明奉核後擬繕發,長官批「可」,應等同於「發」字之意。至於所提:行政院文書處理相關釋例(112.6.30更新),係指「先簽後稿」或「簽稿併陳」之方式,若長官在「簽」批「如擬」;辦稿時,如同意發文,自然必須明確批示「發」字。你的補充,很有參考價值,謝謝!

alume
2023/07/20 09:31
有關小鳳2018/07/24所詢「同意發文,如在函稿擬辦中寫明奉核後擬繕發,長官批"可",是否要再請長官再改為"發"字。」行政院文書處理相關釋例(112.6.30更新),另有解釋:有關所詢簽之擬辦提及奉核後函發某機關,而長官批示「 如擬」,可否視為函稿批示「發」,按簽經公文核決者批示 「如擬」,係指核決者同意簽擬意見(即函發某機關),並 不表示核決者同意函稿內容,是以,函稿仍須經各層逐級 陳核(判),並由文書核決之決定者依前開規定,如同意發文即明確批示「發」,以求周延。(alume@oca.gov.tw)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23-08-02 12:41 回覆:
回復在上(9樓)

艾倫
2021/08/16 12:45

請問長官批示的 "如擬" 二字是否可以蓋章取代批示?

是否有相關依據?

(ellencheng68@taichung.gov.tw)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21-08-18 14:22 回覆:
依《文書處理手冊》35.3.規定:對陳判之文稿,應明確批示。同意發文,批示「發」;認為無繕發必要尚須考慮者,宜作「不發」或「緩發」之批示。此項規定前段「對陳判之文稿,應明確批示。」乃原則性規定;後段規定:「同意發文,批示發……」乃對發文乙項明確舉證。所以,長官批示的 "如擬" 二字,不宜僅用蓋章取代。

路過
2021/04/19 11:09

夏老師好:

請問您知道公文用語「右給」的由來嗎?

這裡的「右」是否也是右邊的意思?

謝謝!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21-04-20 22:37 回覆:
      在直式書寫的年代,給長官的「簽」,文末常用「右陳」某某長官,意即:右邊這些內容陳報長官核示;民國94年,改為橫式書寫時,若再用「右陳」,顯然關係位置不正確;如今,給長官的「簽」,《文書處理手冊》19.1.1.1.乙.規定:必要時得用「敬陳」00長官字樣。
      在未改為橫式公文前,給人執照、證明書…等書狀,用「右給000收執」,沒有問題!如今,橫式書寫文件,若再用「右給」,與前述「右陳」一樣,關係位置不正確;但要用那兩字為妥?目前未見有定論。本人建議可先考慮不用,若一定要用,可改為「此致」二字,理由是:「此」字,沒有上下左右的關係位置;「致」字亦有給予之意,同時「此致」二字,亦適合用在平行文。

sunny
2018/07/31 12:38

主辦單位有擬辦,會辦單位也有擬不同意見,長官批均如擬

請問是如誰的擬?接下來如何作業?

(sunn.hung33@gmail.com)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8-07-31 14:31 回覆:
承辦單位及會單位意見不同,長官批【均如擬】,要看【意見】有無互斥,若並沒有相互違背,各單位分別辦理,並無不可;若意見相互違背,請承辦單位【補簽】乙次,再請長官確認如那個單位的意見。惟正確的作法是:承辦單位及會單位意見不同時,不能給長官批示,應由承辦單位先協調各會辦單位的意見,再讓長官批示。

小鳳
2018/07/24 15:11

夏老師好:

     同意發文,是依照《文書處理手冊》35.3.之規定,批示【發】字,較為妥當。但 如在函稿擬辦中寫明奉核後擬繕發,長官批"可",是否要再請長官再改為"發"字。

謝謝!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8-07-25 11:03 回覆:

其實,《文書處理手冊》規定批示【發】字,只是一個舉例而已,如在函稿擬辦中寫明奉核後擬繕發,長官批【可】,當然等同於【發】字,無須再請長官再改為【發】字。

附帶回復陳筱朱網友:承辦單位及會單位意見不同,長官批如各單位所擬,要看【意見】有無互斥,若並相互違背,各單位分別辦理,並無不可;不過,該長官應批【請先結簽】,讓承辦單位先協調各單位意見,再讓長官【如擬】,不能讓長官判斷那個單位可做那些事,那個單位不能做那些事。
附帶回復陳裕豐網友:所提內容,是指長官同意承辦單位意見,或同意會辦單位意見,但這都非正辦,長官還是批【請結簽】,讓承辦單位先協調各單位意見,再讓長官【如擬】。
(註:使用FB留言,系統不會主動告知,而是本人正好回顧該篇文章,才能答復,有些抱歉。)


吾凡人
2016/06/06 09:13
可以批示嗎?  (即行文之意)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6-06-07 14:55 回覆:
以前公文有一種【請示用語】為【是否可行?簽請核示】,若批【行】,等同於【可】字,並無不可。但若是否發文(行文)?若批【行】字,與發文的意思,略有不同,不如【發】字,較為明確。因此,同意發文,還是依照《文書處理手冊》35.3.之規定,批示【發】字,較為妥當。

Year
等級:2
留言加入好友
2015/01/23 09:18

夏老師您好:

我最近在撰寫公司一作業規章,不好意思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您。

1.「批示」是否僅指公文最高長官的裁示,使用這個詞彙時,是否需要寫「依決行單位批示...」呢?

2.因作業中講述一申請事項,依申請的內容不同,所需陳核和核定的層級亦不同。我在撰寫規章時無法一一說明各種情況,如寫「依權責送決行單位...」,不知這樣是否正確?

3.公文最後核定的主管,是否可使用「首長」統稱?

謝謝您!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5-01-26 21:36 回覆:

  「批示」不一定是最高長官的裁示,有時單位主管也可「批示」,端視分層負責授權的程度,所以寫「依決行單位批示...」及「依權責送決行單位...」,語意沒有問題,只是要衡酌全文,是否有當。至於最後核定的主管,稱「首長」,並無不可。


小丘
2015/01/15 16:40

夏老師好

請教首長簽發公文批示  發,那  公告  是否也如此批示??

謝謝!!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5-01-15 21:48 回覆:

  函及公告,在長官批示之前,都稱為函稿及公告稿,函稿批示「發」,公告稿當然也批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