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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分際?????
2011/06/28 11:31:48瀏覽506|回應0|推薦1

前一篇「請給老師一個合法合理的工作環境」談論到政府計畫強迫老師提供手機方便家長課後聯絡的不合法不合理作法,但似乎沒有引起大家的關注,少數回應者也只把焦點放在老師工作與其他行業比較的輕重,這或許是作者論述不夠,或者是閱讀者已經心有成見,才會完全迴避了我想論述的重點:

「做為雇主,政府必須釐清與公務員(廣義軍公教)之間的「公私權利義務關係」」

政府沒有任何法律授權可以強迫老師提供「私人手機或任何私人通訊器材」以及「任何私人行動或有線電話號碼」供「公事使用」,除非「依法徵用」但「必須依法補償」,這才是合法合理的作法。

再者,目前老師工作時數已經超過教育部委託規劃的「固定上班時數」,若依據該教師守則規劃,則反而減少目前老師的負擔以及增加政府人事成本的付出; 且最大問題就是教育部,乃至行政院,必須重新釐清公務員與政府之間的權利義務,在法律到底是「特殊的權利義務(也就是無限的義務)」,還是比照一般勞工的「有限義務」關係?如果是後者,那其實是進步的作法,讓公務人員的權利義務回歸一般的「勞雇關係」,這是目前許多先進國家的作法,雖然公務人員的工作負擔因此減少,但政府也將有權隨時依據財政狀況解雇公務人員。

我希望未來對這個議題有興趣的任何人,包括網友以及政府官員跟相關人士,應該把討論的焦點放在我所提出的兩個爭議點,不要去扯什麼老師跟其他行業的辛苦比較,以及高中老師跟其他老師的工作負擔比較等等這些毫無意義的話題,因為如果老師可以因為職業就被非法強迫提供私人財產供政府使用,那將來其他行業一樣可能因此被政府非法徵用,這個公私的分際是憲法的層次,不能被其他議題模糊焦點。再者,公務員目前與政府的關係其實是導致我國目前政府機關冗員充斥又行政無法中立的要因,因為「特別權利義務關係」公務員成了「化石飯碗」一捧捧到海枯石爛,就算政府財政再怎麼爛都裁不了公務員;同時「長官」可以用「特別權利義務關係」命令公務員做一些「圖利己黨」的事,而公務員在畏懼事後懲處之下莫不凜尊,如果藉此將公務員的勞雇關係重新界定,也是一項憲法層次的大事。希望有興趣的讀者能在此思路上多思考交流,不要再拿其他無關緊要的問題來模糊焦點。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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